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内
代表人王继超,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朴会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富强正福胜村。
被执行人朴金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爱富强正福胜村。
被执行人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富强正福胜村。
被执行人拜泉县龙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拜泉镇星火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樊少军
书记员: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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