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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多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达斡尔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2015年6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辩护人姜云祥,黑龙江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斌、张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多某某及其辩护人姜云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多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三合家园小区看见工友与他人打架,遂上前拉架,拉架时其头部被人用砖头打伤,便怀疑是被害人魏某某所为,遂到附近的“嘎嘎香小吃”饭店后厨拿出菜刀,将魏某某砍伤。经鉴定,魏某某面部及胸部软组织创,额骨骨折,其中面部创口累加达10.0CM以上,评为轻伤一级。
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多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归案后,被告人多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魏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魏某某对多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多某某自然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多某某归案情况。
3.齐市中医医院医务科出具的病情简介,证实被害人魏某某经诊断为:额面切割伤、右胸皮肤切割伤、额骨骨折。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嘎嘎香小吃”经营者)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有个个子不高挺瘦,头上有血、衣服肩上有血迹的男子冲进我家店的厨房,将我家菜刀拿走了。
2.证人崔某某证言,证实在三合小区楼下看见有5、6个人在打魏某某,我就上去拉架,把魏某某拽到外面西侧的道上,这时有个穿白色半截袖挺瘦的男的用菜刀把魏某某砍了,砍在头上了。
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案发时与魏某某在道边唠嗑,听见有人打仗我俩就过去了,走到15号楼楼下有一帮人冲我们过来,有5、6个人上来动手打我们,其中一人上来踹我肚子一脚,几个人围着打魏某某,这时崔某某过来拉架把魏某某拽走了。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魏某某陈述,证实在三合家园15号楼下看见有人打架,我在那看热闹,过来一个穿白衣服的男子用菜刀砍了我三刀。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多某某供述,证实在三合家园小区看见工友和人打架,我上前拉架时头部被人用砖头拍了三下,我就上“嘎嘎香”小吃店拿刀把那个穿黑白格子短袖衣服的男子给砍了。案发时我穿件白色长袖,两个袖子挽上去露着胳膊。
(五)鉴定意见
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法临)字[2015]334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魏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多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多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已予考虑。多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杨文静

书记员:贾春宇 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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