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李强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强,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3年7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强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茗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间,被告人李强利用伪造的公证书到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将其妻子王××下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红光社区面积为61.45平方米的婚前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后,以此骗取被害人赛××信任并签定房屋买卖协议,将该房屋以人民币39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赛××。作案后,赃款被被告人李强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李强于2013年7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机关以有证人王×等人证言,被害人赛××陈述,被告人李强供述,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文件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强在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强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关于量刑,被告人李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强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强在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
上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强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强在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
上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本院。
审判长:李秀杰
审判员:刘艳
审判员:韩晶
书记员:解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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