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大学文化。2014年5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公诉刑诉(2014)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利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马××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马××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幅度内量刑的意见,由于被告人××在本案审理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马××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马××家属谅解,故本院不予采纳。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马××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马××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幅度内量刑的意见,由于被告人××在本案审理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马××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马××家属谅解,故本院不予采纳。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纪忠
审判员:刘艳
审判员:韩晶

书记员:解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