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盖邵梅,女,董事长。
被执行人:牡丹江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新,男,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牡丹江市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牡丹江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7)黑1003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牡丹江市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牡丹江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1003执5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海波
审判员 王伟东
审判员 马永江
书记员: 李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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