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2017年11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以牡阳检诉刑诉(20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学彬、马伟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6日7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超速驾驶黑C751**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沿30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46公里700米处时,遇到前方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郑某左转弯,孙某采取躲避措施过程中,两车在道路左侧路面相撞,造成郑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0月18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郑某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闭合性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郑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孙某与车主马某系雇佣关系。黑C751**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黑C751**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挂靠穆棱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被害人郑某家属因本案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穆棱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马某提起民事诉讼。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受理本案,并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7)黑1003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赔偿郑某家属损失110000.00元,马某赔偿郑某家属损失402643.50元,穆棱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某承担连带责任。经侦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拨打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明知马某拨打报警电话在案发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肇事现场照片,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报警受理单,详情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强制保险单,申请书,证人马某、柴某、朱某、鞠某、由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笔录,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报案在案发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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