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运起,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绥芬河佳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绥芬河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本院在执行马运起与绥芬河佳夏投资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7)黑1003民初226号民事调解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运起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运起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1003执284号案件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海波
审判员 王伟东
审判员 马永江
书记员:李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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