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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2015年12月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牡爱检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评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楠

书记员:仇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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