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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
吴某某

公诉机关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2015年9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3日经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以牡阳检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决定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学彬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在公安机关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在公安机关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

审判长:孙媛媛
审判员:李坤
审判员:王瑞姝

书记员:滕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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