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林口县。2018年6月21日因本案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5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口检诉刑诉(201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佟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应酌情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即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伟兵
书记员: 侣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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