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8月17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7日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以佳东检诉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陶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罪行,可予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陶XX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 丹
书记员:孟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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