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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某与佳木斯世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显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异议人(被执行人)王显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代理人金娜,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执行人佳木斯世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

异议人王显达称: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5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一)被告佳木斯市世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季某某借款139631.15元,并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1.5%计算利息,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二)王显达在继承王士民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季某某依据该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贵院做出(2018)黑0805执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执行王士民佳木斯市东风区铁厂社区3单元402室住宅,产权证号佳房权证东字第20090140**号、面积54.10㎡。王显达在继承王士民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首先,该争议房屋早在2009年6月11日,由王士民及王士民当时的妻子王雪莹通过公证赠与给原告(2009佳证民字第959号)。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经过公证的赠与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该赠与是发生在借款之前,被告季某某不可撤销该赠与,执行该房产。其次,二人在2001年6月16日离婚时,再次在离婚协议书里确认将该套房产赠与王显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为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受理。该条明确说明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具有确定的(不可撤销的)效力。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条说明法院只能审查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特定情形,除此之外,当事人双方均不能就离婚协议内容进行撤销。而王士民与季某某之间的借款发生在2015年4月份,该赠与明显发生在借款之前,也不存在损害季某某个人利益的情况,所以季某某无权撤销赠与,执行该房产。综上,该争议房产是异议人王显达通过赠与获得的,请求依法支持异议人的异议请求,1、撤销(2018)黑0805执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依法解除对该争议房屋的查封。异议人王显达提供如下证据支持其异议主张:一、(2017)黑0805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二、(2018)黑0805执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三、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四、离婚证复印件一份;五、佳房权证东字第20090140**号产权证复印件一份;六、(2009)佳证民字第958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七、(2009)佳证民字第959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本院查明:异议人王显达的父亲王士民生前于2009年6月11日通过继承取得东风区铁厂社区面积54.1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又于同日与王雪莹一同将继承来的房屋共同赠与其子王显达,继承及赠与均进行了公证。2009年8月20日,王士民将争议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王士民本人。2011年6月16日,王士民与王雪莹办理离婚登记,并协议约定“有一处楼房坐落在佳市东风区铁厂社区面积54.1平方米,此房归孩子所有”。2017年6月19日王士民因病去世。该房屋至今未进行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王士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某某与被执行人佳木斯世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显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显达于2018年1月10日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期限两个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一、本案被执行人王显达现以所查封并拟进行评估拍卖的佳木斯市东风区铁厂社区住宅房屋面积54.10㎡为其受赠与所得,而并非王士民遗产,要求解除查封的异议请求,系基于房屋所有权所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故该异议的审查应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二、王士民与王雪莹通过继承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后,虽然曾通过公证表示将房屋赠与给王显达,但在公证后仍将房屋办理至王士民名下,该行为与公证的意思表示相悖,赠与未完成。后二人在离婚协议中又再次表示将房屋赠与给王显达,但仍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产生物权变更的效力。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现王显达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仅凭王士民生前的赠与意思表示不足以排除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王显达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刘丽荣
审判员 刘 杰

书记员: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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