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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秦某

公诉机关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农民。2013年6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4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晋检刑诉(2013)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志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秦某肇事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已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亦不致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秦某肇事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已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亦不致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赵志远
审判员:高军彩高原

书记员:刘造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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