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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徐某

公诉机关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中共党员,2013年10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晋检刑诉(2013)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情节恶劣,论罪应重处,但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有自首情节,且能够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能够认罪、悔罪,宣告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维护国家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七十三条、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情节恶劣,论罪应重处,但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有自首情节,且能够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能够认罪、悔罪,宣告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维护国家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七十三条、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审判长:李双利
审判员:刘造田
审判员:雷静钗

书记员:李晓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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