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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武汉市新洲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新检刑诉(2013)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利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5日晚19时许,被告人冯某驾驶鄂A×××××号牌宝来小车,沿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派出所路段时,因未确保行车安全,所驾车辆与由北向南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吴某相撞,致吴某受伤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8日死亡(殁年30岁)。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打电话报警并离开现场,后于当晚22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损伤特征符合系在行走的过程中,被运动中的车辆撞击后,头部着地磕碰所致。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交巡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冯某、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公司就民事赔偿一事与被害人吴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中华联合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内赔偿被害人吴某的近亲属保险金人民币165,000元,由被告人冯某赔偿被害人吴某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00元(已付人民币130,000元),余款分期分批偿付。被害人吴某的近亲属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冯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卡)、抓获(破案)经过证明、调解书、谅解书、领条、车辆信息、保险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鉴定意见书,证人张某、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行车途中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在案发后打电话报警,虽中途离开现场,后又于当晚22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3年2月18日止。)

审 判 长  高 翔 人民陪审员  袁东珍 人民陪审员  徐国栋

书记员:童利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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