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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宦某,男。

保康县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刑诉(20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戴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陶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宦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宦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宦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可对被告人宦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戴权

书记员: 陈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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