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双慧盗窃案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双慧,曾用名李双英,别名李薇。2004年9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04)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双慧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双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双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双慧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双慧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9月30日起至2005年1月29日止)。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贾文茜

书记员:张薇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