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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雷骏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文倩。(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雷骏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俊,经理。
被告武汉长江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宏,董事长。
被告武汉长江星空信息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汉年,董事长。
以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玮麟。(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09年7月21日受理的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雷骏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武汉长江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长江星空信息传播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书面申请本院给予庭外和解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自2010年1月11日起的两个月为本案的庭外和解期间。2010年1月28日,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夏露
代理审判员 江文
人民陪审员 丁凤玲

书记员: 陈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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