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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方某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个体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玉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方某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0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方某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0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

审判长:杨曙光
审判员:郭忠华
审判员:张海燕

书记员:李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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