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某甲,农民。2011年5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0日被逮捕。2011年7月15日,经故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检刑诉(201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曲某甲的家属代其向故城县交警大队报案,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已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洪涛
书记员: 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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