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桦南县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
2011年3月18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郊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2010年9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执行机关双鸭山监狱于2014年9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褚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褚某某减去残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洪杰
审判员 段余昆
审判员 刘伟
书记员: 陈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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