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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司机。2013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7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看守所。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鲁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鄂沙市刑初字002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鲁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雨天行车时未减速行驶,确保安全,从而引发了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鲁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判根据上诉人鲁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系法定幅度内量刑,不存在量刑过重的情形。上诉人鲁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上诉人鲁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不适宜对其判处缓刑,上诉人鲁某“请求二审法院判处缓刑”的要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沈维琼
审判员 肖力博
代理审判员 张心愿

书记员: 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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