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3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悟检刑诉(2013)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家玉,被告人叶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乙无视道路交通法规,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叶某乙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叶某乙是初犯、偶犯,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大悟县综治委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过社会调查,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叶某乙适用非监禁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叶某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桂源
书记员: 李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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