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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巿青龙满族自治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3日,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22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9日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8)136号起��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1日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状态为逾期未年检,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号中型自卸货车,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铁矿石上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青龙满族自治县隔河头镇董杖子村金源矿业矿区路段,倒车时将其后方同向岳井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的未依法登记的两轮摩托车碾轧,致岳井华当场死亡。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岳井华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审��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8年6月9日,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27万元,已经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事件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宋某某供述;证人邵某、王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酒精检验鉴定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宋某某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称重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开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逾期未年检、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超载货车,在未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过失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驾驶已报废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驾驶严重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正常的管理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莉莉

书记员:孟庆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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