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2013年6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13日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刑诉(201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玲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且经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与被害人宋某某亲属及被害人曹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亲属及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孟媛
书记员: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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