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邢某某
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满族,小学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2013年9月3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玉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考虑被告人邢某某能够积极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等认罪、悔罪情节,故对被告人邢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考虑被告人邢某某能够积极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等认罪、悔罪情节,故对被告人邢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赵林林
审判员:姚继祥
审判员:李颖
书记员:马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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