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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徐林
杨林生
白立洋
梁某
魏家军(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
朱越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林,天津蓝孚高能物理技术有限公司工人。
委托代理人杨林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特别代理。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林娜,北京亚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群众。系本案被害人暨白立军(死者)之妻,农业户口。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秋华,农民,群众。系本案被害人白立军(死者)母亲。
委托代理人白立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徐秋华之子。特别代理。
原审被告人梁某,卢龙县陶瓷厂下岗职工,中共党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7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险卢龙支公司”)。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卢龙镇东门外大街。
组织机构代码75401647-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合。
委托代理人魏家军,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秦皇岛市永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捷公司”)。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城迎宾路西侧。
组织机构代码5560975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拾婷。
委托代理人朱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特别代理。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林娜、徐秋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卢刑初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醉酒后驾驶冀C×××××吉利美日牌轿车,沿蛇刘公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卢龙县潘庄镇大岭村南路段时,驶入逆向,与沿公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的由徐林驾驶的津N×××××起亚牌轿车相碰撞后,又与随后由北向南超速行驶、未与徐林车保持安全距离的由杨金鹏驾驶的冀C×××××吉利牌轿车相撞,造成徐林车乘车人白立军死亡,梁某、徐林及徐林车乘车人徐艳华、白艳春、姚林娜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卢龙县交警大队勘查认定,梁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林承担与梁某事故的次要责任,白立军、徐艳华、白艳春、姚林娜无责任。
被告人梁某驾驶的冀C×××××吉利美日牌肇事车辆系从永捷公司租赁的,租赁期间该车辆投保于中财保险卢龙支公司,保险期间自2012年2月23日0时起至2013年2月22日24时止,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秋华(患有脑梗塞疾病),系有二子白立军(本案被害人死者、农业户口)、白立洋。白立军生前系在北京意飞巅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任职。被害人姚林娜在北京亚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姚林娜与白立军于2012年5月2日经河北省藁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定福皇庄村156号。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白立军死亡、姚林娜头外伤、头面部皮肤撕裂伤、左侧额部硬膜外血肿、脑挫伤、左侧眶壁骨折、左侧额骨骨折、脾挫裂伤、腰背部致软组织挫伤。伤后姚林娜于2013年2月14日到卢龙县中医院救治,并于2013年2月14日至2013年2月28日转院到秦皇岛市第一医院治疗,2月28日好转出院,医嘱一月后复查,休息两周,神经外科、眼科、口腔科门诊随诊、普通外科(1)科随诊。因白立军死亡产生死亡赔偿金729380元、丧葬费19771元、近亲属处理丧事的误工费3人3天900元、交通费790.5元、住宿费369元、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验尸费1000元,检查费220.35元,合计752430.85元。徐秋华的被抚养人生活费53640元。因姚林娜受伤产生误工费8000元、护理费1751.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交通费331元、医疗费47508.78元,合计58341.03元。三项费用总计864411.88元。
附带民事部分经姚林娜、徐秋华及其家属与梁某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梁某已赔偿姚林娜、徐秋华经济损失。姚林娜、徐秋华撤回了对梁某的民事赔偿请求,并对梁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证人杨金鹏、徐艳华、白艳春、徐林、李文学等证言、梁某机动车驾驶证、秦皇岛市永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梁某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杨金鹏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杨金鹏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徐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徐林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卢龙县潘庄镇白家窝村委会证明、白立军、徐秋华的身份证、户籍信息证明、白立洋、姚林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道路交通事故伤员诊治信息卡、白艳春、徐艳华的卢龙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白立军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死亡注销证明、火化证明、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卢龙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书、河北省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车辆及尸体照片、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27693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梁某供述及其住院病历(复印件)和卢龙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卢龙县公安局的抓捕经过、石门派出所关于梁某户籍的证明。永捷公司汽车租赁合同材料等。冀C×××××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秦皇岛市永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基本工商信息、卢龙县医院门诊收费单据1张220.35元、太平间收费1张寿衣400元、尸代、验尸、存尸、抬尸费等1张4100元,卢龙县殡仪馆火化费等单据1张255元、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验尸费收据1张1000元、北京意飞巅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关于白立军劳动合同及工资证明、天津市捷威动力工业有限公司证明、卢龙县公安局潘庄派出所证明、卢龙县中医院及秦皇岛市第一医院关于姚林娜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记录、费用清单、出院记录复印件、治疗费单据、交通费、住宿费票据、北京亚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关于姚林娜劳动合同、误工及工资证明、姚林娜缴纳社会保险对账单等证明、白立军、姚林娜的北京市暂住证复印件及北京市公安局史各庄派出所证明、姚林娜、白立军结婚证复印件、2012年北京市城乡居民生活情况主要统计数据、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撤诉申请书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梁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徐林称原审法院枉法判决,改判赔偿交通事故损失79万元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徐林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向原审被告人梁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3年10月25日上诉人徐林的代理人高士爱(其妻子)以上诉人徐林的损伤赔偿已向原审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向原审法院撤回了对原审被告人梁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其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交通事故损失79万元的请求,经本院询问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徐林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原判民事赔偿部分,原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实际情况,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判处,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梁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徐林称原审法院枉法判决,改判赔偿交通事故损失79万元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徐林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向原审被告人梁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3年10月25日上诉人徐林的代理人高士爱(其妻子)以上诉人徐林的损伤赔偿已向原审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向原审法院撤回了对原审被告人梁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其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交通事故损失79万元的请求,经本院询问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徐林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原判民事赔偿部分,原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实际情况,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判处,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戴臻喜
审判员:王俊涛
审判员:王海军

书记员:王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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