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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5日20时左右,被告人付某在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世纪豪园小区底商一加一饭店内,将被害人刘某的苹果6手机偷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673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5日20时左右,被告人付某与案外人薛某、高某、李某相约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世纪豪园小区底商一加一饭店吃饭,被告人付某在该饭店牡丹包间内将被害人刘某在该包间充电的苹果牌iphone6(16G)手机偷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673元。另查明,侦查机关在侦办刘某手机被盗案时通过现场监控发现出入案发现场的四名男子,其中包括被告人付某,经依法传唤,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付某到侦查机关接受讯问。案发后被告人付某对被害人刘某进行赔偿并实际履行,被害人刘某出具谅解书。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警情详情接处警综合单、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5月15日22时许,刘某报警称,当日晚上其在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世纪豪园小区西侧底商一加一饭店吃饭时,将新买的苹果六手机放在隔壁房间充电,后该手机被盗。同年7月14日,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刘某手机被盗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刘某陈述、被盗手机发票证明:2016年5月14日17时左右,其在京东网上以3787元(分期购买,共十二期)购买了一部银色苹果6手机(手机包装盒串号为F17Q5D42G5MP、LME/MEID352032072024364)。次日11时左右,手机送到其手中。当晚20时左右,其和朋友到张家口经开区一加一饭店吃饭,在饭店其拆开手机包装盒,准备给手机设置ID时发现手机没有电,就让服务员帮忙充电,并将手机充电器和手机一并给了服务员。服务员将手机放在隔壁包间充电。21时,其准备离开饭店时,发现该手机不见了。其看饭店监控,发现四名男子进入过其手机充电的包间,又匆匆离开,后其报警。经鉴定其手机价值3673元,对方赔偿其3700元,其对对方的盗窃行为予以谅解。3.被告人付某供述证明:2016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21时左右,其和薛某、高某、李某相约吃饭,其先到的一加一饭店二楼包间。薛某等人到后,薛某在包间的角落里看到了苹果6手机,说手机还没有激活。大家轮流看后,最后手机在其手里。大约21时30分左右,其拿着手机和其余三人一起离开饭店去附近其他饭店吃饭。其将手机拿回家后设置了ID号码,并将手机激活,但没有实际使用该手机。一个月后薛某和新车站派出所副所长刘盾均给其打电话说手机失主找到了,让其到新车站派出所还手机。几日后,其和薛某、高某、李某一起到新车站派出所还手机,但未找到刘盾副所长。后李某将该手机拿走,并说负责还手机。之后,刘盾副所长再次给其打电话,让其还手机。其询问李某,但李某告诉其不用再管手机的事了。7月14日,其到新车站派出所后,得知李某将手机弄丢了。事后,其赔偿了失主3700元钱,失主给其出具了谅解书。4.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16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20时到21时左右,其和高某乘坐薛某的面包车到一加一饭店找付某吃饭,到饭店时付某已经在门口等候。其一行四人去了一加一饭店二楼的包间。进去后付某拿出一部新的银色苹果6苹果手机说在雅间里捡了一个手机。之后付某将该手机装起来,接了个电话说换个地方吃饭,其四人一起离开该饭店到其他饭店吃饭去了。6月份的一天,其和薛某、高某、付某一起到新车站派出所还手机。因为没有找到刘盾副所长,其跟其认识的一个协警白玉斌说捡了个手机,要将手机交给白玉斌,但白玉斌说和刘所长不是一个组的,让其交给刘所长。其跟付某拿上了该手机,说其负责还手机,之后一起离开派出所。其和高某去张北玩的时候,高某的朋友“二宝”将该手机拿走,现无法联系“二宝”。5.证人薛某、高某证言证明:2016年5月的一天,薛某、高某、付某、李某相约到张家口经开区一加一饭店吃饭。付某先到饭店,其余三人后到。付某在饭店门口接上其余三人后一起上二楼,付某先进包间,随后高某和李某一起进包间,薛某去了一趟厕所最后进的包间。付某自称在包间里捡了一个手机,后四人一起离开该饭店乘坐薛某银色哈飞民意面包车(车牌号:冀G×××××)到其他饭店吃饭。2016年6月份的一天,薛某接到新车站派出所的通知去做笔录,之后薛某通知付某去派出所还手机。三四日后,薛某、李某、付某、付某的女朋友、高某一起到新车站派出所还手机,但派出所大厅的保安不让进,后五人一起走了,李某把该手机拿走,并称负责还手机。除此之外,高某还证明事后其与李某一起去张北玩,其朋友用该手机打电话并将手机拿走,现无法联系到其朋友。6.证人孙某证言证明:2016年5月5日晚上20时30分左右,刘某和朋友在仙客来包间吃饭时,刘某将新拆开的苹果6手机给其,让其帮忙充电。其将该手机放在牡丹包房内充电。后牡丹包房内进去一个客人,大约3个小时左右,牡丹包房的客人都进去了,但是不一会儿就都着急地走了。其进牡丹包间拿手机时,发现手机不在了。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照片综合证明:2016年5月16日9时00分至10时54分,侦查员对现场进行勘验,中心现场位于一加一饭店南侧牡丹包间,该包间门朝西开,包间内放有一张圆桌,圆桌四周放有椅子。8.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付某能够指认其盗窃苹果手机的地点,及李某从其处拿走该苹果手机的地方。9.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文件证明:被盗的苹果牌iphone6(16G)移动电话在2016年7月14日认定总价值为人民币3673元。10.办案说明证明:侦查机关民警在案发现场监控中锁定进入案发现场的四名男子乘坐冀G×××××汽车离开。后经调取该车信息,找到案发时的驾驶员薛某,经询问当时进入案发现场的人为薛某、付某、李某、高某。经电话通知,被告人付某于2016年7月14日到新车站派出所接受讯问。11.谅解书、收条证明:案发后,被害人收到赔偿款3700元,其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12.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付某出生于1994年10月25日,案发时已满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吻合,足以证实被告人付某盗窃的事实。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开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成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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