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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郝某

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农民。2015年1月3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来县院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少辰、范宗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郝某醉酒驾驶冀G×××××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至241省道怀来县沙城镇枫树湾小区路口处,与由东向西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吴纪富发生碰撞,造成吴纪富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郝某驾车逃逸。当日17时,郝某到怀来县公安机关投案。经对被告人郝某血液检测,酒精含量为2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怀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析研究认定:郝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一款四项、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之规定,郝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本应严惩。鉴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已实际给付,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本应严惩。鉴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已实际给付,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慧媛
审判员:李玉孝
审判员:赵富周

书记员:侯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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