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张北县战海乡脑包怀行政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住河北省张北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4月29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张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2月26日被张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张北县战海乡人民政府为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为本乡脑包怀行政村申请了扶贫蔬菜大棚建设项目。为了推进该村扶贫蔬菜大棚建设项目,经乡党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委托脑包怀村支部书记徐某有、村会计王某协助乡政府搞好项目申报、建设实施、项目验收和资金申领等工作,确保蔬菜大棚项目按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按政策规定,一户村民只能建一个大棚,经验收合格后,财政补贴每户人民币5000元。在建设实施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有利用职务之便,以其妻子贾某、村民刘金环、刘某4、霍某、温某的名义建了5个大棚,每户套取了5000元补贴资金,共计虚报冒领25000元补贴资金,后被徐某有占为己有。被告人徐某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张北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合格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公示、报账花名表、银行取款凭条、任职证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有身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张北县战海乡人民政府从事蔬菜大棚扶贫项目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报冒领的方式非法占有扶贫资金25000元,属其他较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员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有于2007年3月至2017年5月任脑包怀村支部委员、书记、村委会主任。2014年,张北县战海乡人民政府为脑包怀行政村申请了扶贫蔬菜大棚建设项目。战海乡人民政府召集徐某有、王某召开会议,进行该项目的实施,要求每户建设一个大棚,每户补助5000元。后徐某有、王某就该项目向村民进行了宣传,脑包怀村村民委员会以建设大棚131座,涉及农户131户,需资金65.5万元报请给予帮扶、验收。验收合格后,财政补贴65.5万元。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有以其妻子贾某、村民刘金环、刘某4、霍某、温某的名义建了5个大棚,按每个大棚5000元,共计冒领25000元补贴资金,占为己有。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徐某有于2017年12月20日的交待材料及供述,2014年3、4月份,先是乡政府给他们开会说有建大棚扶贫项目,村民每户可以建一个大棚,大棚建成通过验收后,每个大棚补贴5000元。后他们向村民宣传,没人建,他和会计王某就动员人们建,最后,他们村统一建了131个大棚,统一占地、统一标准、统一尺寸、材料也是统一买的。去银行开卡的手续由他统一去银行办的,钱直接打到村民个人卡上。他以其妻子贾某及村民刘金环、刘某4、霍某、温某的名义建了5个大棚,补贴款是他领的,一共领了25000元。当时,钱取出来后转到他个人卡上,后支付了建大棚的材料欠款了。2、证人王某于2017年12月20日供述,2014年4、5月份建大棚,乡里给他们开过会,村里也开会宣传过,政策要求一户建一个大棚,建好后年底验收合格给补贴5000元。共统一建了131个大棚。去信用社的领款手续是徐某有统一办的。当时出发点是为了增产增收,村民怕赔钱,不敢种,他们作为村干部只是为了给村民起个带头示范作用。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他的妻子叫刘某4,他没有领过大棚的补贴款,是徐某有领的。4、证人岳某1的证言证明,他的妻子叫刘金环,他没有领过大棚的补贴款,他把身份证和银行卡给了徐某有,是徐某有领的补贴款。5、证人岳某2的证言证明,他的妻子叫温某,他和温某都没有领过补贴款,徐某有借他和温某的身份证及手章,领了补贴款。6、证人岳某3的证言证明,他的妻子叫霍某,他没有领过大棚补贴款。7、证人张某2、刘某1、刘某2、赵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建大棚及领取补贴款的情况。8、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脑包怀村建大棚发放补贴款,开卡手续是他经办的,徐某有或王某提供的村民身份证,补贴款到账后,取款不是徐某有就是王某来柜台办的手续,取款单签字后,他把钱都转存到徐某有个人的卡上了。9、证人刘某3、祁某的证言证明,脑包怀村建大棚的情况。10、张北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提供的2014年项目计划、报账申请单、张北县战海乡脑包怀村2014年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公示、费用支出明细表、脑包怀村扶贫项目验收申请表、张北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合格证、2014年财政扶贫资金蔬菜大棚项目补贴报账花名表、张北县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度第一、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批复的通知证明,张北县战海乡脑包怀村于2014年建设蔬菜大棚131座,申请报账资金65.5万元。11、河北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储蓄取款凭条、复式记账凭证证明,2015年4月1日、2日,贾某、刘金环、刘某4、霍某、温某、徐某有等人账号取款5000元的交易情况。12、张北县战海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为了推进2014年脑包怀村扶贫蔬菜大棚建设项目,经乡党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委托脑包怀村支部书记徐某有、村会计王某负责该项目的推进落实,积极参与到宣传发动、组织筹备、建设实施、项目验收的各个环节当中,确保蔬菜大棚项目顺利推进,按时完成。13、张北县战海乡人民政府关于建设2014年度蔬菜大棚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3月,战海乡人民政府召开由村干部参加的2014年度蔬菜大棚建设安排部署会,根据会议精神,由乡政府委托村“两委”干部负责组织实施本村的大棚建设,要求每户建设一个大棚,每户补助5000元,建设完成后由村里提出申请,经县乡验收合格后统一报账。14、中国共产党张北县战海乡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徐某有于2007年3月至2017年5月任脑包怀村支部委员、书记、村委会主任。15、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冀扶办联[2013]2号文件证明,受扶持户须是建档立卡的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省级以上资金扶持每户一般不超过5000元。16、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冀扶办联[2014]14号文件证明,对贫困户直接发展生产项目、现代农业园区项目,按每户6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17、张北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办理徐某有、王某案件情况说明、检举信证明,2017年4月,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收到群众匿名举报“2013年、2014年大棚政府补贴款只有少数人领到,大多数人没领上,补贴款不知去向。”张北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对线索进行分析初核后,认为村干部徐某有和王某存在经济问题的可能性较大。2017年4月28日,张北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徐某有和王某到战海乡政府接受调查,后转到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徐某有和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怎样利用本村村民名义为自己建设蔬菜大棚的事实。18、张北县公安局战海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徐某有的基本身份情况。19、常住人口数据查询简要信息证明,徐某有、贾某、刘金环、刘某4、霍某、温某等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诉刑诉[201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有犯贪污罪,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1、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有身为战海乡脑包怀村支部书记,在协助张北县战海乡人民政府从事蔬菜大棚扶贫项目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冒用他人名义报账的方式非法占有扶贫资金25000元,属其他较重情节,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徐某有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且在审判过程中,徐某有主动退赃25000元,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有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