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许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2015年7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张北县公安局决定,2015年8月4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4日被张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刑诉公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云华、王九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1日21时40分许,在453县道张北县郝家营乡三宝营盘村北路段处,被告人许某驾驶的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与前方赵守福骑着的马匹相撞,造成赵守福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许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赵守福无责任。
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委托他人报案,交警接警后,将许某带回张北县公安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鉴于其积极赔偿受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委托他人报案,交警接警后,将许某带回张北县公安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鉴于其积极赔偿受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赵立军
审判员:王月琴
审判员:陈新宇
书记员:俞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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