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梁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梁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交通运输从业人员。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蔚县人民检察院以蔚检公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建国、韩国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经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9日5时20分许,被告人梁某驾驶冀D×××××/冀D×××××挂重型半挂车,同车承载刘军平,行驶至张石高速公路张家口方向186KM+300M(蔚县南互通立交匝道)时,因刹车失灵,车辆向右侧翻,造成梁某受伤,乘车人刘军平死亡。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通总队张家口支队蔚县大队认定,梁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委托他人代为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明知所驾驶机动车制动不良,且超载超速行驶,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委托他人代为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明知所驾驶机动车制动不良,且超载超速行驶,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马永春
审判员:李春生
审判员:龚建文

书记员:赵利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