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盐山县浩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刚。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所在地盐山县。
被执行人谢恩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所在地盐山县。
被执行人吴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所在地盐山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5民初1443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赵某某所有的冀J×××××号雪佛兰牌汽车一辆。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赵某某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付文庄
书记员: 辛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