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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滕某
李毅(吴某某法律援助中心)

公诉机关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滕某。2014年1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吴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吴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毅,吴某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吴某某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某院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滕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滕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白晋宇
审判员:贾秀玲
审判员:谢凤梅

书记员:刘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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