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宋某

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无业。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检刑诉字(2014)第44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广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8日9时00分,被告人宋某驾驶津J×××××号
小客车沿廊泊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老盐河大桥上时,在冰雪路面上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失控驶入逆行,与东侧桥栏杆相撞后,又与相向行驶的周某驾驶的冀J×××××、冀J×××××挂号
重型货车相撞,之后周某所驾驶车辆又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驾驶的无牌三轮汽车相撞,造成宋某车上乘车人王某死亡、唐某和宋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负自身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王某、唐某无事故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宋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吴忠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