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刘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黄骅公安局取保候审。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第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老海防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李家堡福源蛋糕店附近时,与沿老海防路由北向南骑行自行车的许某甲相撞,造成许某甲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驾车逃逸。于2015年5月23日4时25分到黄骅市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黄骅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刘某的供述、王甲的证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酒精检测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上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上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侯新
审判员:胡建英
审判员:夏丽萍
书记员:刘肖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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