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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王某甲

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农民。2014年5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4)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边凤娟
审判员:张立祥
审判员:杨静

书记员:朱贵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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