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告人王春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河北省文安县,无业。2015年10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石亚陶,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无业。2015年10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祖君,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捕前住河北省文安县,无业。2015年10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美虹,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无业。2015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静、刘冀娥,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鹏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无业。2015年10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红红,河北天嘉律师时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伟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无业。2015年10月4日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1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1月21日,经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荣俊,河北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海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县,无业。2015年10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学通,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鹤峰,河北旭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事实
2015年初,被告人王春华、刘某商定利用假承兑汇票实施诈骗,由王春华提供资金,刘某负责制作假承兑汇票和出票交易,由被告人宋宁负责介绍客户,并提供真票信息用于制作假票。2015年4月,王春华、刘某着手安排实施诈骗活动。王春华提供资金、租房子、安排车辆、准备作案时使用的假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手机卡等物,并叫来被告人刘某某帮忙。刘某用王春华提供的假身份信息先后注册了沧州茂伟辉商贸有限公司、沧州百人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开立作案所用账户,并叫来被告人王鹏飞开车。
(一)被告人刘某根据宋宁提供的真票信息,联系制作了面额总计400万元三张假承兑汇票。2015年5月7日,经宋宁介绍,刘某用“刘义伟”的化名与北京市恒心联纸浆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王鹏飞开车拉刘某前往廊坊市广阳区体育馆附近,刘某下车与恒心联公司代表进行了交易。在收到北京市恒心联公司389.6万元转账款之后,王春华迅即将该笔款项转往地下钱庄洗钱,再转回王春华指定的账户。北京市恒心联公司被骗取人民币389.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王春华供述:他跟刘某某是亲戚关系,他们两个人平时的关系也很好。刘某某借了他800多万没有还,后来因为他也出事了,刘某某就跟着他了,王春华也是想让刘某某跟他一起挣钱。刘某某做王春华的司机,王春华给刘某某开5000元的工资。
刘某某跟刘某是亲叔伯兄弟。2015年春节后,王春华找到刘某某,王春华说得想办法挣钱,问刘某某有没有合适的事和人。刘某某让王春华找刘某。王春华、刘某某叫来刘某到北京一个酒店见面。刘某说可以做承兑汇票的业务,王春华说做正规的业务没有多大的利润,资金占用很大。刘某提出用假承兑汇票骗钱,缺少的就是客户资源。王春华让他找宋宁卖出去。刘某还说,刚开始的时候要先用真实票据交易几次,取得信任后再使用假票卖钱,卖了钱之后打到指定的银行卡上,然后王春华负责转账洗钱。王春华和刘某、刘某某商量好之后,就由刘某向宋宁说明,他们宋宁提供票面信息和客户资源,得到的钱给宋宁提成25%。
2015年6月份的一天,宋宁联系到一个要买票的北京客户。刘某去宋宁手里拿了真票,做了三到四次的信誉票。6月中旬的一天,刘某又从宋宁手里拿到不到400万元的承兑汇票的票面信息,去做了克隆票。之后,由王鹏飞开车去了廊坊市区出票(卖票),对方打到王春华指定的账户上370万元左右,王春华将钱转入澳门地下钱庄洗钱。给宋宁分了不到80万元,转账到一个姓吴的人(宋宁说是她妈妈)的账号上50万元,之后给了她20多万元的现金。王春华给了刘某80万元左右的现金,剩下的钱王春华自己用了。没有给王鹏飞钱,当时他是属于刘某的人。
刘某通过宋宁介绍的正常业务也在票据买卖圈内有了信誉度,所以继续物色目标。在2015年五六月份的时候物色到北京一家公司,为了得到对方信任用真票与对方做了三次正常交易,都是由刘某、刘某某出面进行交易的。一周左右,刘某给王春华打电话说,这个客户交易需要使用真实的票让对方检查,检查完之后再找机会调包。然后,王春华就在一个承兑汇票的QQ群里搜集,王春华借了钱,花了780万元左右购买了8张某1票,票面价值总共920万元左右。刘某按照这些汇票的票面信息做了另一套克隆票,但是这些克隆票一共7张,刘某跟我说时间来不及了,所以少了一张。
2015年8月7日中午,刘某某、刘某、宋某1驾驶黑色奥迪车前往廊坊开发区八马茶庄与北京客户交易,王春华驾驶奔驰车在附近。王春华确认钱到账后通知刘某他们,他们再用假票将真票掉包换回来之后伺机逃跑。掉包成功后,我们按计划来到事先约定的廊坊和武某交界地点,换乘王鹏飞驾驶的白色宝马轿车,王鹏飞驾驶奥迪车返回廊坊大城。刘某某和刘某、宋某1驾驶宝马车前往天津武某,与事先联系好的客户进行真票的交易(这次由宋某1接触客户),交易款项打入他们注册的另一个公司账户。王春华立即将两笔钱通过网络操作汇到王春华用别人信息开通的账户上,之后将钱转到澳门赌场提取港币,再转到王春华指定账户。交易真票所得890多万,王春华还给出借人了。骗的890多万元,王春华通过澳门赌场贴现,刨去佣金换成港元再打入王春华指定账户,还剩700万左右。王春华分给刘某30万元,还给宋宁40万(原来的票款),分给刘某某和王鹏飞一共有8万元左右,宋某1因为他之前欠王春华钱所以没给他,其他钱留在澳门赌场240万元放利,剩下的钱都花了。由于对方验票所以没用宋宁提供票面信息,没给宋宁钱。
作案时的手机号这些号码都记不清了,每次物色到目标后,都准备一套手机卡、账户、车辆一次诈骗成功后就不再使用。使用的身份信息也是通过网络购买的别人身份信息,每成功一起案件都换掉。
王春华没有明确告知王鹏飞和宋某1是用假承兑汇票实施诈骗的事,但他俩始终和王春华他们在一起,王春华他们说什么他们也知道,只是不问罢了,所以他俩也知道诈骗的事。
王春华在2015年2月份买车票的时候被查了,身份证被扣了,他才知道自己被通缉了。王春华跟刘某某、刘某说过被通缉在逃的事情。其他员工都知道王春华叫王某3,王某3是其的小名。2015年6月份左右,王春华就开始用门建发这个名字,直到9月份左右。杨海洋、张伟杰、刘某某、王鹏飞、刘某都知道王大虎叫门建发。
刘某某2015年4月份开始做王春华的司机,负责给王春华跑道、打杂。杨海洋是从王春华女朋友任某的家具厂来的,2015年9月份刚开始跟着王春华。张伟杰是2014年11月份左右跟着王春华注册公司、办理进项、销项税票。都是王春华给发工资,王让他们干什么他们就干什么。王鹏飞是2015年6月份左右跟着刘某一起来的,主要是刘某的司机,有时也帮王春华,到9月份由王春华开工资。
(2)刘某供述:其和王春华很早就认识了。实施承兑汇票诈骗参与人有王春华和任某、刘某、宋宁、刘某某、王鹏飞、宋某1。具体分工:王春华和任某是姘靠关系,最初他俩找我和宋宁商量的诈骗的事,由宋宁提供承兑汇票的真实信息和真票来源及客户信息,王春华和任某负责筹集购票资金及资金流转,刘某负责网上联系注册空壳公司和联系制作假的承兑汇票。由于人手不够,王春华联系刘某某跟着出票,刘某联系了王鹏飞给其开车及在诈骗过程中的一些打款、取假票等杂活。
王春华平时使用假的名字叫做门建发,我的假名叫于宏楠。刘某某、王鹏飞、张伟杰、杨海洋都知道他们的真名。王春华负责每次作案之前的准备工作,如租房子、提供车辆、找真的承兑汇票、联系能够贴现的公司或个人、骗来的钱也由他管着、另外作案时使用的银行卡、身份证件、手机、手机卡都是他来准备的;刘某负责联系注册虚假的公司、购买假的承兑汇票、出面去用假汇票贴现;宋某1、王鹏飞、刘某某、杨海洋、张伟杰都是开车的司机,同时平时跑跑腿。刘某不清楚宋某1、王鹏飞、刘某某、杨海洋、张伟杰是否知道利用假票进行诈骗这件事情。
2014年5、6月份的时候,王春华在北京黄村的租住处跟刘某商量过一次要用假的承兑汇票进行诈骗的事情,并答应着给刘某百分之三十的赃款分成。因为刘某欠着王春华很多钱,其又没有经济来源所以就答应了。后来王春华在2014年下半年的时候,介绍刘某认识了宋宁。当时,刘某、王春华、宋宁在北京市的一家宾馆里面就商量着用假票进行诈骗的事情,并和刘某、宋宁商量好,到时候骗来的钱分给我百分之三十,分给宋宁百分之二十,这样宋宁才给他们提供真票、假票信息以进行诈骗的。
2015年4月份的一天,王春华让我在沧州市注册一家公司,我就在网上随便搜了一个代办营业执照的公司,我就给公司的工作人员打了电话,我和他说我要办一个营业执照,并谈好了价钱,大约是4000元人民币。大约一个星期左右,营业执照就办好了,和我联系的人就通过大巴车把营业执照给我带到大城了,公司的具体名称不记得了。王春华和宋宁联系了北京市恒心联纸公司。之后由宋宁提供真票,也有王春华联系来的真票,我和王春华、王鹏飞三人先期与该公司的人交易了两三次以获取了对方的信任。再之后由宋宁提供了假票票面信息,王春华安排我联系制做了假票。实施诈骗那天,我和王鹏飞开着王春华提供的一辆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车牌照记不清了,是个假牌子)在廊坊市广阳区体育馆门口与对方两名男子见的面。我们直接将三张假票交给对方两人,当时这两人没有验出来是假票,等他们给我们打完380多万元款之后,我们就各自走了。黑色帕萨特轿车是王春华提供的。我记得对方是两名男子去和我们交易的,年龄都在30多岁的样子,其中有一名男子姓于,他两人开了一辆北京车牌号白色的大众捷达轿车。王春华并没有履行他与我事先商量好的,一共就给了我6万元左右的现金,具体王春华给了宋宁多少钱我就不清楚了,这些事都是王春华一手来操作的。
大约在2015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刘某和王春华在丹麦小镇的租房处,王春华让刘某再注册两个公司。王春华让刘某注册公司就是准备再次作案,于是就在互联网上搜索沧州代办公司的信息。刘某在网上搜索到了沧州的一个代办公司的信息,于是就打电话和这个代办公司联系要求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当时联系好办理一套手续4000元。谈好价钱后刘某提供了两张身份证,一个叫盛某1、另一个叫什么忘记了。刘某编好了公司的名字,一个叫沧州百人商贸有限公司,另一个叫沧州梅竹商贸有限公司。大约半个月左右,代办公司和刘某联系做好了,刘某告诉代办公司把所有的手续发沧州到廊坊大城的大客车,刘某去大城拿回的这两套公司的手续。
有了两套公司的手续,王春华就开始联系购买承兑汇票,先后购买了13张承兑汇票,所有的资金都是王春华出资的。购买了承兑汇票以后,王春华联系了北京国信宏源公司。刘某用张某的身份,刘某某用王某1的身份,王鹏飞和宋某1分别开车和他们用真票交易了三次,也取得了国信宏源公司的信任。假票是刘某在互联网上联系的,价钱是3000元一张,刘某要求做两套,当时是想在这16张假的承兑汇票中选出8张好的使用。谈好价钱后,刘某把8张某1承兑汇票反正面拍照,从微信上发过去,大约过了两到三天刘某就收到了14张假的承兑汇票,有两张没有做出来。因为一张75万的票没做出假的来,所以只有7张票。付钱是王春华负责的。
在8月7日那天,我和王春华分别又与北京国信宏源公司取得联系,还是约定在廊坊八马茶楼进行贴现,然后还是由王春华提供了一辆黑色的奥迪轿车,由宋九涛开车带着我和刘某某从北京庞各庄租住的地方来到了廊坊市八马茶楼。我和刘某某上了楼,宋某1没有上楼留在了车上。当时是中午的13点钟左右,北京国信宏源公司的人也来了,进茶楼的也是两个人,我们在见面之前在电话里已经谈好了贴现的价钱,见面就是为了验票打款。我们事先准备好了两张一样的牛皮纸信封,然后将8张某1的承兑汇票放在一个信封中,另外一个信封中装上7张假的承兑汇票。在和北京国信宏源公司的人见面以后,我们将真的承兑汇票交给了北京国信宏源公司工作人员验票,他们用仪器验真假,验过确认是真票以后,就按之前的约定给我们提供的账户内打钱,我和刘某某就在一边等着,放真票的信封就放在了桌子上。过了约半个多小时的样子,北京国信宏源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我们钱已经打过来了,让我确认一下钱是否已经到账户了,这时王春华发来了微信说钱已经收到了。然后,北京国信宏源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在那里继续低头算汇率了,就趁着这个机会,我将那个放有假承兑汇票的信封和装有真承兑汇票的信封进行了调换,随后我告诉刘某某下楼去结账,实际上是让刘某某赶紧离开。我则谎称说需要打个电话确认一下钱是否到账,然后我就拿着包离开了茶楼,直接下楼后上了车,宋某1开车带着我和刘某某直接去了天津市武某区。
我和刘某某还有宋某1开车从北京出发到廊坊的时候开出来两辆车,刘某某开了一辆白色的宝马轿车,宋某1开着奥迪车带着我,当时走到天津武某的时候,将宝马车放在了路边上,我们三个人开着奥迪车去了廊坊,骗完北京公司钱后,我们开奥迪车到武某换乘宝马汽车,这么做是怕被我们骗的人追来,我们将奥迪的钥匙放在了车轮下边,然后开着宝马车直接奔武某去贴现。在车上我打电话给王鹏飞,告诉王鹏飞奥迪车停放的位置,钥匙在什么地方,让王鹏飞将奥迪车开回廊坊文安。在我们去武某的路上,王春华开着一辆黑色的奔驰汽车从后边追上了我们,打电话让我去他的车上,我就在宝马车上下来上了王春华的车,然后我们两辆车四个人去了武某的一个快捷宾馆。到宾馆楼下后,宋某1一个人进了宾馆将那8张某1的承兑汇票贴现了,具体和谁贴现的我不知道,是王春华联系的人。贴现完以后我和刘某某开着宝马去大城了。宋某1和王春华走了。一开始王春华说给我20万元左右,直到现在也没给我。就是我缺钱就告诉他,王春华将钱打到宋某1卡上,我再去取。
由于我欠王春华六十多万而且我是逃犯,所以王春华没有真正给我分过钱,只是给我零用钱。
(3)宋宁供述
我参与过两次承兑汇票诈骗。
我以前通过任某的老公刘唐认识的任某。王春华可能欠着任某前,任某总是跟着王春华,一来二去任某和王春华就在一起了。在2015年初的时候,任某找到我说要帮一帮王春华,帮他挣些钱还账。从那时开始我和王春华就熟悉了。刘某是我在微信或者陌陌上认识的,但是我没有想到的是刘某和王春华也认识,就这样我们就在一起实施了诈骗。
2015年初,任某和我商量一起做假票的事,然后我去北京找任某和王春华当面商量。我去北京王春华和任某住的别墅具体商量的。当时说的是任某和王春华负责提供资金,然后一个叫刘某的负责做假票和出票,我负责给他们介绍客户,并且提供真的票面信息。一开始的时候我把客户介绍给刘某,他先和客户做小额的真票交易,提高信誉度,然后取得客户信任之后,再用假票进行交易。
2015年5、6月份时,我把北京的一个姓韩的客户联系方式告诉了王春华和刘某。这次交易的票面信息是王春华他们自己搞定的,具体怎么搞的我不清楚,后来才知道这笔交易金额400万左右。这笔交易我分得了15万,我先让他们打到我一个朋友肖雷的帐户上,又打到我宋某2的帐户上。两次共分得45万,20多万买房了,廊坊凯旋大道小区90平米左右的期房,剩下的借给刘明了,再有还汽车贷款了。
(4)刘某某供述
因为我伙同王春华、刘某、王鹏飞、宋某1进行诈骗的事情被抓。
2015年8月初的一天,王春华授意刘某带着我和王鹏飞、宋某1在廊坊市八马茶庄,用假的承兑汇票进行调包诈骗。当时被诈骗的是两个人,具体是哪个公司我不清楚,是王春华和刘某联系的,一共诈骗了对方900万元左右人民币。
王春华以前是干小额贷款的,后来好像是因为诈骗被网上通缉了,我和王春华住的不远,打小就认识了。刘某和我是一个村的,他是我的叔伯哥哥。王鹏飞以前和刘某一起干过防水,打早就认识。宋某1,文安县人,我大概一年前通过王春华介绍认识的。
因为王春华现在日子最不好过,他外面欠账最多,欠着九千多万元。我们和王春华关系都不错,所以事先就没有商量事成后分赃的具体金额,只是王春华和刘某表示不会白让我们忙活。所以到最后作完案,王春华给了我两万元,给了王鹏飞两万元。王春华给了刘某、宋某1多少钱不清楚。
刘某弄来的假承兑汇票,具体多少张、从哪弄来的前我就不清楚了,我只知道假票的总额在900万元左右。百人商贸和梅竹商贸是刘某为了诈骗想法注册的。
王鹏飞、宋某1都知情,说白了就是因为没钱花了所以才合伙诈骗的,大家都知道是去实施诈骗,具体怎么做,都听王春华和刘某的。
2015年8月初,刘某和王春华在北京见了面,当时他两人就是商量诈骗的事情。之后的一天上午11点多,刘某跟我还有王鹏飞、宋某1说去出票,虽然没有明着说去实施诈骗,但是大家伙心里面都清楚是去诈骗。刘某让王鹏飞开着一辆冀R×××××的白色宝马5系轿车,先去廊坊与武某交界处等我们。我开着车牌号为闽开头的棕色奥迪A4L拉着刘某和宋某1去廊坊市八马茶庄和被诈骗的公司见面出票。下午两点左右到,我和刘某下车先上楼等着对方,刘某让宋某1换到驾驶座准备作案后迅速逃离。见面之后,刘某拿出真票让对方验票,对方验过后开始给我们打钱,等刘某确定收到钱后,趁对方不注意将事先准备好的假票拿出来进行调包,并让我赶紧下楼结帐。我正结着帐刘某就快速下来,冲我摆手示意我赶紧走,意思是已经做完案赶紧跑。宋某1开着车就拉着我俩跑了,我们仨人到了廊坊与武某的交界处,刘某事先指定好的接头地点,王鹏飞将那辆白色宝马车钥匙给我了之后他就开着那辆奥迪车走了。我拉着刘某、宋某1到了天津武某区一个宾馆,刘某让宋某1上去和对方交易,我和刘某没有参与。交易完后我们三人就开车回了大城,事后我在微信圈里面才得知我们在廊坊实施的诈骗金额是900多万,再后来,王春华给我们在西安租下地方藏身。
(5)王鹏飞供述
刘某和我都是廊坊文安人,大约在2009通过工地上做生意认识的,后来我和刘某合伙做过买卖,关系一直比较好。2015年4、5月份叫我给他当司机,每月工资5000元。刘某现在从事承兑汇票生意,他叫我给他当司机的时候已经做承兑汇票的生意了。我平时主要是开车,刘某让我帮他干一些事情。2015年夏天,在廊坊市文安县史各庄镇,用我的农业银行卡在农业银行取了一些钱,然后给一个账户存了大约1800元。这是刘某办理营业执照用的钱,刘某注册的一家公司:沧州新华区百人商贸公司。刘某注册公司为了做承兑汇票生意。
在2015年8月初的时候大约快中午了,刘某让我开着北京牌照的奔驰轿车拉着王春华,王春华让我去哪我就开着去那里,基本上都在廊坊市区转,也没有干具体的事情。大约在下午14时许,王春华让我开着车拉着他去往天津的路上,快出廊坊的时候,我就下车了,王春华告诉将停在路边的福建牌照的奥迪轿车开走了。然后王春华开车朝天津方向走了,我就开着奥迪车回文安了。在当天晚上我吃完饭的时候,刘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文安高速口把牌照为冀R×××××宝马轿车开回文安。
这件事情过后,王春华给了我20000元钱现金,说这是奖金。王春华还有没有给别人奖金我没有看见。王春华向我说是奖金,我也没有多问。在我给刘某当司机之后的一个月后,王春华说让我给干开车、打杂之类的活,每月工资5000元,每次开工资都是直接给现金。
我知道刘某利用假承兑汇票骗钱的事情。在2015年3、4月份我开始跟着刘某干的时候,我给刘某当司机,通过接触,我感觉刘某在利用假承兑汇票骗钱,我就问刘某,刘某告诉我少问这方面的事情,我就意识刘某应该在利用假承兑汇票骗钱。有时候发觉刘某换好车了,看来是赚钱了。
(你知道刘某在利用假承兑汇票骗钱,为什么还跟着他干?)我认为我目前也没有合适的工作,我也没有具体和客户接触过,所以就继续跟着刘某干了。具体的流程我没有参与,都是刘某让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
我不知道刘某的假承兑汇票从哪里来的。和刘某一起去买过承兑汇票,去过天津买过两三次,每次数额不清楚。去陕西西安刘某叫我去的,刘某要在西安做承兑汇票,让我继续干司机。
王春华是廊坊文安人,他曾经叫过门建发,负责全面工作。刘某曾经向我提起过,他因为诈骗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当时刘某自己报的名字是于洪楠,我在第一次向公安机关说刘某叫于洪楠,我就按刘某说的说了。
2、被害人陈述
(1)韩林陈述(2015年5月9日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办案中心):我们北京市恒心联纸浆技术有限公司被沧州茂伟辉商贸有限公司用假的承兑汇票诈骗了389.6万元钱。
在5月7日上午,一个叫刘义伟的人给我们公司打电话,说他请我们帮个忙,用他手里的承兑汇票给他换点现金,我们说可以。刘义伟说在哪里把票给你们,你们什么时候过来拿。刘义伟说我正好办事路过廊坊,咱们到廊坊见面,我把票给你们,你们把钱给我。在电话里面我们和刘义伟谈好了,刘义伟给我们400万元钱的承兑汇票,我们给他389.6万元钱。电话沟通以后,按照和刘义伟的约定,公司的于学童就到了廊坊体育馆附近,在哪里见到了刘义伟。刘义伟说你们看一下票,他把三张承兑汇票给我们看了一下,承兑汇票共三张,一张是吴江农村商业银行的100万元钱,票号是31400051,26244348;一张是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的100万元钱,票号是:31300051,33713169,一张是兴业银行武某支行的200万元钱,票号是30900053,24501381.我们觉得没有问题,就给北京市恒心联纸浆技术有限公司打电话,说我们拿到票了,你们给刘义伟打款吧,公司就通过我的北京大兴开户的工商银行卡给沧州茂伟辉商贸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10×××23转款一次132万元钱,又通过我的一张农行卡62×××72给沧州茂伟辉商贸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10×××23转款一次159.6万元钱,又通过泰安市润佳物资有限公司在杭州银行北京大兴支行的对公账户11×××16给沧州茂伟辉商贸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10×××23转款一次98万元钱。我们转账之后,刘义伟的手机又短信通知,钱收到了,刘义伟就把承兑汇票给我们了,刘义伟在现场还给我们一张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沧州茂伟辉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李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代码证。然后我们回了北京。我们回公司用验票仪一验,发现没有承兑汇票防伪,再给刘义伟打电话,电话关机,微信把我们也给删掉了。我们再和介绍我们和刘义伟认识的朋友打电话,这个朋友说她也联系不上刘义伟,我们就在当地110报案,北京当地公安说我们不能立案,超出了职权范围,你们到公司所在地报案,我们就来沧州了。
我们在今年3月份通过一个朋友介绍,认识了刘义伟。刘义伟,男,30岁左右,手机号133××××4286,微信号:×××,昵称汇票通。但是他给我们的身份证复印件除了照片一样,其他都是假的。(侦查卷四P99—101)
(2)于学同陈述:(2015年5月9日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办案中心)我和北京市恒心联纸浆技术有限公司的韩某是朋友,在5月7日韩某给我打电话,能否去一趟廊坊,拿几张承兑汇票回来,我说行。然后我和韩某说好到廊坊的地点,韩某给我一个叫刘义伟的人的电话。我到了廊坊以后,见到了刘义伟,他给我三张承兑汇票。一张是吴江农村商业银行的100万元钱,票号是31400051,26244348;一张是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的100万元钱,票号是:31300051,33713169,一张是兴业银行武某支行的200万元钱,票号是30900053,24501381.还给我一张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沧州茂伟辉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李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代码证。我给北京市恒心联纸浆技术有限公司打电话,说承兑汇票见到了,他们就给沧州茂伟辉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打款389.6万元钱,打款之后我就回来北京。到了北京市恒心联纸浆技术有限公司我们一验票发现是假票,在联系刘义伟就电话关机,我们在北京打110报警,大兴经侦说他们无法管辖,让我们到沧州报案,我就来了沧州。
(侦查卷四P103-105)
3、刘阳证言:我和于某1是北京市恒心联纸浆技术有限公司的韩某是朋友,在2015年5月7日韩某给于某1打电话说,能否去一趟廊坊,拿几张承兑汇票回来,于某1说行,去的时候于某1喊着我一起去的。然后韩某和于某1说好到廊坊的地点,韩某给了于某1一个叫刘某1的人的电话。我和于某1到廊坊以后,见到了刘某1,他给了于某1三张承兑汇票。一张是吴江农村商业银行的100万元钱,票号是31400051,26244348;一张是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的100万元钱,票号是31300051,33713169;一张是兴业银行武某支行的200万元钱,票号是30900053,24501381。还给于某1一张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沧州茂伟辉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李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代码证。于某1给北京市恒心联纸浆技术有限公司打电话,说承兑汇票见到了,他们就给沧州茂伟辉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打款389.6万元钱,打款之后我就和于某1回北京了。到了北京市恒心联纸浆技术有限公司我们一验票发现是假票,再联系刘某1就电话关机了。
自称刘某1,三十岁左右,中等身材,讲普通话,其他不详,再见面我能认出他来。(侦查卷四P132—134)
4、沧州茂伟辉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李某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沧州茂伟辉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李某1,身份证号,该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为10×××23。(侦查卷四P153-166)
5、柯录证言:沧州茂伟辉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是沧州茂伟辉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我给办理的。我自己有网站,是沧州鑫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李某1他通过网站联系上我的。我们是2015年的3月份左右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称想在沧州开一个公司,需要什么东西,费用多少。然后我对她说需要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原件,经营地址,房产证的复印件。费用大概在2500元左右。然后对方说第二天见面。2015年3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在金鼎大厦C座1419房间见面,他们当时就来了一个人。他们叫我起名字,我说我起不了名字,然后李某1自己写了两个名字,叫什么名字我记不清了。他交了1000元定金,并给了我李某1的身份证原件。他过几天他把监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发送到了我的邮箱里。随后我拿着这些证件去工商局办理的营业执照,注册。他交定金的时候说你要抓紧,他很着急。然后他就走了。办完了后就将代理费剩下的尾款打到了我工商银行卡上。
我将注册业务办理完后联系了李某1,他说: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章、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三方协议你给我放到客车上打包带给我到大城,上面有联系人的电话。过了两天,他打电话过来问我:开网银的最大限额是多少?我说不太清楚。随后他再次打电话过来说,茂伟辉公司的人到沧州中国银行解放路支行了,网银为什么限额只有10万元。他们在中国银行解放路支行办理完网银就回去了。我在这之后联系了中国银行解放路支行询问了当时的情况,并问了工作人员限额的事,工作人员称他们留有多余的资料,可以开一个高限额的。再后我就没有联系他们。
执行董事兼经理是李某1,监事人是蒋某。李某1自称是河北大城的,但给我的身份证是福建人。李某1讲一口普通话,身高大约170左右,体型较胖,短发,留给我的电话是135××××1104,但是现在打不通了。给他们注册过公司后他们没有交过税,我联系他们,联系不上。(侦查卷四P111—113)
6、南平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具证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李某1,身份证号码,加注松溪县松源镇南街154-04号,被松溪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限为2014年4月22日到2016年4月21日。李某1于2014年5月21日入所。(侦查卷四P188)
7、李伟辉证言(由南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员王某2、张某2于2015年6月17日南平市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法取得):其没有注册成立过沧州茂伟辉商贸有限公司,也没有去过河北省沧州市。(侦查卷四P129-130)
8、中国银行国内业务收款回单:
(1)2015年5月8日,上海恒心联纸业有限公司账号12×××01向沧州茂伟辉商贸有限公司账号10×××23汇款132万元。
(2)2015年5月8日,韩某账号62×××72向沧州茂伟辉商贸有限公司以上账号汇款159.6万元。
(3)2015年5月8日,泰安市润嘉物资有限公司账号11×××16到沧州茂伟辉商贸有限公司以上账号汇款98万元。
(4)2015年5月8日,沧州茂伟辉商贸有限公司以上账号向李某1账号62×××71分两笔汇款200万元、189.6万元。(侦查卷四P147-151)
9、中国农业银行交易信息详单:2015年5月8日,李某1账户62×××71消费四笔,分别为110万元、160万元、140万元、100万元,共510万元。(侦查卷四P171-172)
10、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提供的交易明细:2015年5月8日,卡号62×××71在南安市美林黄某2龙石材经营部POS消费两笔,分别为8800元、100万元;同日,在青白江区李某2平东盟卫浴经营部POS消费三笔,分别为110万元、160万元、140万元。
11、黄某1证言:2105年3月让郑某来用李某2平的身份证在华夏银行青白江支行办理一台转帐电话机,装机地点在青龙市场区的一家叫“东盟卫浴”的店。后将电话机和李某2平的网银、银行卡都邮寄给了陈某1。叫“宏发珠宝行”,他告诉我5月份有三笔共计410万的刷卡消费。是李某1消费的。用的是农行的卡,卡号是62×××71.
(侦查卷四P121-122)
12、黄某1提供的李某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华夏银行电话结算系统交易回单3份:2015年5月8日622848*********2471帐号在在青白江区李某2平东盟卫浴经营部POS消费三笔,分别为110万元、160万元、140万元。
13、郑某来证言:今年3月份,我找黄东盟为朋友的商铺办了一个华夏银行的POS机。黄某1是我原来的老板,3月份,他拿了一张叫“李某2平”的身份证叫我用这个信息办一台POS机,我在黄东盟的商铺“东盟卫浴”办理一台Pos机,后来又把POS机取下来给了黄某1。(侦查卷四P114-116)
14、黄东盟证言:和茂伟辉公司没有业务往来,POS机是兴业银行的,已停用半年,5月没有大宗消费。(侦查卷四P118-119)
15、黄某2龙证言:福建省南安市美林黄某2龙石材经营部是我注册登记的。并以福建省南安市美林黄某2龙石材经营部向中国民生银行申办了一台POS机(商户号为30539735039A04F),然后将这台POS机借给“憨啊”使用,是民生银行的帐户62×××71。
(侦查卷四P125-127)
16、黄某2龙提供的民生银行的交易凭条显示:2015年5月8日,622848*********2471账号在南安市美林黄某2安石材经营部通过poS机消费100万元。(侦查卷四P186-187)
17、福建南安市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黄某2龙石材经营部未进行税务登记。(侦查卷四P189)
(二)被告人王春华从网上联系到北京国信宏源有限公司,双方商定进行承兑汇票交易。王春华出资购买了真票,由刘某先后三次出面与北京国信宏源公司人员进行了小额交易,以获取对方信任。刘某某参与其中一次交易。后王春华出资购买了8张票面价值922.77万元真票,交由刘某联系制作了7张假承兑汇票。王春华与北京国信宏源公司约定了交易时间和地点,并联系了8张某1票的买家,以便在假票交易后及时将真票卖出。2015年8月7日,刘某、宋某1乘一辆奥迪轿车,刘某某驾驶一辆宝马轿车,从北京出发前往廊坊,至与天津市武清区交界处,将宝马轿车停在路边,三人乘奥迪车前往廊坊市开发区八马茶庄。同时,王鹏飞拉着王春华来到廊坊市。刘某化名“张某”和刘某某化名“王某1”,在八马茶庄与北京国信宏源公司代表进行交易。期间,刘某在接到王春华款项已经到账的通知后,乘对方不备,将装有7张假票的信封与内装8张某1票的信封进行了调包,与刘某某离开茶庄。三人乘奥迪轿车赶往天津市武某区,换乘宝马轿车。王鹏飞按照王春华的指示,将奥迪车开走。王春华驾驶奔驰轿车与刘某、刘某某、宋某1汇合,再将8张某1票卖掉。王春华将所得赃款通过地下钱庄洗钱。北京国信宏源有限公司被骗人民币897.8361万元(其中,湖北东某贸易有限公司出资642.18万元)
1、被告人供述
见上一起证据列举
2、被害人陈述:
(1)陈某3陈述:我在安徽合肥华辉电子工作。2015年8月6日北京国信宏源(北京)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江某找到我,要我找一家公司合作购买沧州百人商贸有限公司的8张承兑汇票(票面价值9227745元),于是我就联系的我们老乡的公司信辉金融合作。说好以后,我在8月7日坐高铁到了北京南站和江某会和,到了以后我和北京国信宏源公司的江某还有他们公司的业务验票员张某3我们三个人开车到廊坊和沧州百人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购买承兑汇票。
一开始江某他们和沧州百人商贸有限公司约好的就是在廊坊交易。到了廊坊以后,张某3事先约好和沧州百人商贸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张某4他们在廊坊市四海路八马茶叶庄等待我们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到了以后我和张某3去了八马茶庄,江某没有下车。8月7日大约中午1点30分左右,张某4的司机(真实姓名不详,男子)带着沧州百人商贸有限公司的另一名男性员工就来到了八马茶叶,他们一共带来了票面价值9227745元的8张银行承兑汇票,我们告诉他们要收取百分之2.7的贴息。他们同意后我们就开始验票,我们验完汇票发现没有问题。之后我就下楼找坐在车上的江某(当时我下来后八马茶叶楼上就剩下了张某3和沧州百人商贸有限公司的司机和另外一名员工了),和他说我们老乡的信辉金融合作公司就要660万元的5张汇票,剩下的那张廊坊银行的不要了,江某当时说不要就算了我们把剩下的3张都要了,我们两家就通知公司把钱都打到了沧州百人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账户上了。我和江某正在车上说的时候,我看见沧州百人商贸有限公司的一名较胖的员工从楼上下来了。出于业务敏感性,我感觉到我要上楼去拿汇票。等我再到八马茶叶楼上时只看见张某3在那里做业务材料,沧州百人商贸有限公司的司机和员工都不见了。于是我就问张某3我们的8张汇票在哪里,张某3告诉我在桌子上,我下楼的时候8张票是散放在桌子面上的,上来发现了票放在桌子左侧的椅子信封里面,我们再检查汇票的时候发现少了一张75万元的汇票。当时张某3就给对方打电话问他怎么少了一张票,对方告诉张某3看看是不是在车上呢,他现在有点事一会儿就回来。等过了一会儿再给他打电话就关机了。然后张某3又给百人商贸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张某4打电话问他怎么回事,张某4说也不知道怎么回事,他给司机打电话问问。等过了一会儿张某4的手机也关机了,我们就觉得这事不对了就拿着票去银行,银行不给我们验票,我们自己找了一台验票仪验了一下发现剩下的票都是假的,我们被人把票掉包了被骗了。
一开始沧州百人商贸有限公司那8张承兑汇票是真的,后来趁我们不注意被掉包了。现在留在我们手里的有7张汇票,有一张75万元的被他们拿走了。这些票我们自己验的都是假的。
我们信辉金融被骗6421800元,北京国信宏源公司被骗2556561元。总共8978361元。信辉金融是用公户打的,账号14×××14-584,湖北东某贸易有限公司,打了6421800元。北京国信宏源公司是个人的账户打的,账号是62×××60,户名何某,打了2556561元。这些都是扣完利息的金额。打到对方沧州百人商贸有限公司户里,账户是:50×××02,开户行是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站支行。
对方有一辆奥迪牌的轿车,牌照不知道。
(侦查卷三P50—55)
(2)张某3陈述:我代理了我所在公司国信宏源(北京)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与信辉金融公司联合与沧州百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进行了八张承兑汇票的交易,我们给沧州百人商贸有限公司打款后发现被我验实的承兑汇票调包换成了假的。北京国信宏源收了三张承兑汇票,信辉金融收了五张承兑汇票。信辉金融被骗打款6421800元,北京国信宏源公司被骗打款2556561元。总共8978361元。票面实际价值922.77万元。
我在我们公司国信宏源有限公司任业务员职务,负责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同时公司为了扩大业务量在互联网打有广告。2015年5月份,有一名自称叫张某4的男子看到网上广告后,与我联系称自己公司叫“天津金海投资公司”,经常有承兑汇票业务,希望有机会和我公司合作,我们双方建立了联系。张某4用手机号182××××0723和我联系的,建立关系后我们通过微信联系,他的微信号×××,昵称:金海投资张某4”,但我至今未见到张某4本人。
张某4和我建立关系后于2015年7月13日、15日、17日分别办理了三张承兑汇票,票面价值分别是160万、100万、100万,每次见面都是张杰与我电话联系后委托他的司机张某和我在廊坊市开发区四海路67号八马茶叶店面二楼对接进行验票交易,上述三张票至今已兑现交易完毕。7月13日,对方有张某和另一男子自称叫王某1;7月15日,对方是张某一人;7月15日,对方是张某一人。张某是用手机和我联系的,手机号是:182××××0917。
2015年8月4日上午,张某4说最近有8、9百万的承兑汇票需要兑现,要我和他的司机张某联系。到了8月7日10日,张某4打电话说着急用钱,这次打款要快点,尽量在下午2点半之前打款。之后张某与我联系,定好13时在茶楼见面进行交易。我和公司江清扬及信辉金融公司的陈某3一起去的茶楼办理业务,大约13时20分到的,当时张某和王某1已在茶楼等着我们了,茶桌共四把椅子我和王某1坐对面,张某坐在我右手,我的左手是空椅子没有人坐,陈某3在一旁看着,江某在楼下车里等着。张某拿出八张承兑汇票,票面数额分别是四张100万、一张75万、一张87.7745万、一张160万、一张200万,我分别验过票同时盖上张某提供的"沧州百人商贸有限公司"的财务章、公章、法人(张某5)章并照相将照片传到公司进行确认后给对方张某提供的账号打款2556561万元,同时陈某3联系信辉金融公司打款6421800(陈某3打电话期间就下楼了),之后我将八张验过的承兑汇票放到我左手的空椅子上,继续办理委托、协议等相关手续共八份,同时将办理好的手续放在左手椅子上将一验过的八张承兑汇票盖住,期间王某1拿起我做好的手续看了一会又放在原处。后张某让王某1去楼下结茶水钱,王某1就往外走,同时张某对我说去趟厕所,他俩就一起下楼了。大约1分钟左右,我同事陈某3上楼来问我汇票呢,我说都在这了,我就在左手椅子上把手续及之前汇票拿起来查看,发现只有手续没有我验过的八张承兑汇票了。经查找,在我对面原王某1坐的椅子上发现一个牛皮纸信封,打开后发现里面有七张承兑汇票,票面数额与我验过的八张承兑汇票中的七张一致,但少了一张75万的。我赶紧给张某和张某4分别打电话,张某说有急事先走了,张某4说不知情再问问就挂断了,再打电话张某和张某4的电话就不通了。我感觉有问题就再次检验信封里的七张承兑汇票,结果发现不是我之前验过的八张承兑汇票,这七张承兑汇票的票号和票的材质明显是假的。我就将该情况上报公司并报警了。当天交易大概时间是1个小时左右,张某和王某1走时是两点半左右。
前三次打的都是“沧州百人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张某5账户:62×××73农行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支行,金额不记得了。第四次(8月7日)打的是“沧州百人商贸有限公司”的公户上:50×××02,户名:“沧州百人商贸有限公司”,开户行: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站支行,8月7日打款金额共计:897.8361万。
这七张汇票交到廊坊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了,经警方到银行鉴定确定为假票。张某,男,30左右岁,只知道姓张不知名字,微信号“jinrong11223344”,昵称:百人金融,河北口音,身高1.72CM,偏胖;王某1,男,27、8岁,身高1.68CM,微胖,南方口音;张某5,没有联系过也没见过。
(侦查卷三P56—61、P69-75)
3、关于897.8361万元诈骗款项去向的证据:
(1)沧州百人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张某5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证明:沧州百人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9日,法定代表人为张某5,在沧州银行车站支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为50×××02。(侦查卷三P111-121)
(2)张某3提供转账记录照片两张:
①2015年8月7日,何某62×××60账户转入沧州百人商贸有限公司50×××02账户
2,556,536元。(侦查卷三P87)
②2015年8月7日,湖北东某贸易有限公司14×××14584账户转入沧州百人商贸有限公司50×××02账户6,421,800元。(侦查卷三P95)
(3)沧州银行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显示:
①2015年8月7日,何某向沧州百人商贸有限公司50×××02账户汇款2,556,536元。
②2015年8月7日,湖北东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沧州百人商贸有限公司50×××02账户汇款6,421,800元。
③2015年8月7日,沧州百人商贸有限公司50×××02账户向厉倩文网银汇款三笔分别为:4,500,000元、4,400,000元、78,000元,共计8978000元。(侦查卷三P111)
(4)农业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表、资金往来(全渠道)信息结果显示:
①厉倩文xxxx6账户2015年8月7日收到沧州百人商贸有限公司尾号为9902账户网银汇款三笔分别为4,500,000元、4,400,000元、78,000元,共计8978000元。
②以上厉倩文账户中的8978000元在2015年8月7日当日已通过POS机消费支出完毕。
(补充侦查卷一P28-32)
(5)中国银联公司河北分公司提供的厉倩文xxxx6账户交易明细显示:该账户于2015年8月7日在澳门商户MERCADODERELEJOALTALIAOLEI、常熟市服装城凉风服装商行、南通市开发区新开道李兰月纺织品经营部、肥东县个体工商户潘某1通过POS机消费12笔,共计13977974元。(侦查卷三P167-168)
(6)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注册登记信息显示:常熟市服装城凉风服装商行经营者为罗再成,经营场所为常熟国际服装城3-东-6号店面。(侦查卷三P175)
(7)许某快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物管费收据、交纳租金发票、租赁合同显示:许某快为常熟国际服装城3-东-6、7、8号店面的租赁者。(侦查卷三P178-184)
(8)许宏快证言:江苏省常熟市国际服装城6、7号门市,是其租赁的。在其租6、7号门市之前,6号和7号门市是一个叫罗再成的男子租的,他什么也没干,门市都是空的,一直到许某快2015年5月4日接手,之前的门市叫凉风服饰。(侦查卷三P170—172)
4、关于王春华等被告人卖出8张某1承兑汇票的证据:
(1)阮某证言:2015年8月6日,她的朋友赖国友通过微信联系她,问她要不要承兑汇票,沧州梅竹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是盛某2)要贴现,金额是922万元。赖国友给阮某发了8张承兑汇票照片,阮某与赖国友商定贴息数额,同意购买。赖国友告诉阮某,要在天津交易。阮某就委托其朋友方建军去找赖国友。8月7日10点多,方建军去了赖国友的公司。赖国友带方建军去了天津市武某区一家酒店附近,说是下午14时交易。一直到了下午16时许,阮某向梅竹商贸公司账户转账110元,向盛某2个人账户转账9018165.2元。2015年8月8日,方建军将协议和承兑汇票带回台州交给了阮某,其中还有一张陈韦的身份证复印件。(侦查卷四P3-8)
(2)方建军证言:我朋友阮某让我在天津帮他交易了一些承兑汇票,2015年8月7日左右在距离天津市武清区天狮国际健康产业园4公里附近的的一家酒店2楼客房内交易的。其证言与阮某、赖国友证言一致。(侦查卷三P187-189)
(3)赖国友证言:我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宝龙国际中心的满现金融(天津)服务公司任负责业务的副经理。2015年8月7日,我公司介绍两方的人做了一笔承兑汇票的业务,交易地点在奥蓝际德酒店附近的一个如家酒店三楼的一个房间。
最先是我公司的业务主管刘倩联系的。8月7日的进候,我去办理的这笔业务。一共是八张承兑汇票,八张票面总价值922.7745万元。这八张票是真票,交易时我都用专用验票仪进行检验了,确定是真票后才交易的。出票方是自称姓刘的男子,收票方是姓方的男子,我只是中间介绍人。
2015年8月6日下午,刘倩给我发了这八张票的图片,我联系了浙江台州一个姓阮的女子,价格商定后,阮女士派来一个姓方的男子前来交易。8月7日下午,我们选了一个如家酒店,我和姓方的男子还有出票人一共三个人上楼交易。我和方姓男子确认是是真票后,就打电话让人给出票人打款900多万元。收票方一共打了五次款,前两次是试一下收票方能否收到钱,打到了收票方账号,沧州银行桥西支行:50×××00,公司叫沧州梅竹商贸,银行的大额行号:3133143005036,公司法人叫盛某2,后三次转到了法人盛某2的个人帐户。
出票方来了两个人,交易的男子自称姓刘,开了一辆白色宝马轿车。出票人给收票人出具了8份委托收款证明,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协议,一张经办人(出票方)身份证复印件。是自称姓刘的男子给收票方留了一张名为陈某2的身份证复印件。就我感觉陈某2和姓刘的男子是同一人。
8月7日下午五点半左右,我回到滨海新区后发现我的微信朋友圈有人发消息称有人被假承兑汇票骗了,就是当天我们交易的承兑汇票票样,国信宏源被这几张同样的票面的假票骗了,我就赶紧让刘倩与出票方联系,刘倩说对方联系不上,姓刘男子关机,当天晚上,姓刘男子用那个150××××0703电话回过来,说不要管别人怎么说,交易的票是真的,其他的不要管。
(4)刘倩(2015年8月12日)证言:我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宝龙国际中心的满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是业务经理。一个多月前,有个微信号×××名字是“金海投资张某4”加我微信,与我联系承兑汇票的业务。在2015年8月7日的前几天,这个人就跟我联系有一批承兑汇票共计九百多万元,问我们能不能收票,后这个叫张某4的人将总价922万多的八张汇票票面照在微信上发给了我。赖国友经理报了价,张某4同意交易。后来他们怎么跟赖经理联系的就不清楚了。后来赖经理说这八张汇票好像有纠纷,我在微信的朋友圈也看到了这个消息,有人用八张同样的假承兑汇票骗钱了。(侦查卷四P67-69)
(5)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协议:申请人沧州梅竹商贸分司盛某2帐号:50×××00开户行:沧州银行桥西支行,将8张承兑汇票申请转让,打入金额:9018275.2元。(侦查卷四P15)
(6)委托转款证明八份:沧州梅竹商贸分司盛某2委托他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贴现款转入盛某xxxx75账户(侦查卷四P17-24)
(7)盛某2在沧州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结果表、资金往来(全渠道)信息结果显示:
①2015年8月7日,罗某xxxx7账户向盛某xxxx75账户网银转账3笔分别为300万、300万、3018165.20元。
②2015年8月7日,盛某xxxx75账户向厉倩文xxxx6账户网银转账5笔,共500万元。(补充侦查卷一P26-27)
(8)阮某提供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015年8月7日罗某帐号62×××77转入盛某2帐号62×××75三笔款项分别为:300万、300万、3018165.20元。(侦查卷四P12-14)
(9)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八份(侦查卷四P25-32)
(10)陈韦身份证复印件(侦查卷四P11)
(三)综合证据:
1、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北京国信宏源公司陈森于2015年8月9日向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报案称:2015年8月7日北京国信宏源公司被沧州百人商贸有限公司以掉包的方式诈骗承兑汇票,票面价值922.77万元。新华分局于同日决定立案侦查。(侦查卷一P1)
2、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2015年8月8日,张言顺向廊坊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报案称,被人用假承兑汇票诈骗。廊坊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于2015年8月10日将该“8.7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移送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管辖。(侦查卷一P4-5)
3、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2015年5月9日,韩某所报的北京恒心联纸浆技术有限公司被票据诈骗案被新华分局受理。2015年5月12日,新华分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侦查卷一P6-7)
4、辨认笔录
(1)经混合辨认照片,宋宁辨认出王春华是与其交易的人,辨认出刘某、王鹏飞是与其交易时出现的男子。(侦查卷二P129-134)
(2)经混合辨认照片,张某3辨认出刘某、刘某某就是对其实施诈骗的人(侦查卷三P76-79)
(3)经混合辨认照片,陈某3辨认出刘某、刘某某就是2015年8月7日对其实施诈骗的人。(侦查卷三P80-83)
(4)经混合辨认照片,刘阳辨认出刘某就是2015年5月7日在廊坊市开发区体育馆附近和其交易假的承兑汇票自称刘某1的人。(侦查卷四P135-138)
(5)经混合辨认照片,于某1辨认出刘某就是2015年5月7日在廊坊市开发区体育馆附近和其交易假的承兑汇票自称刘某1的人。(侦查卷四P139-142)
5、廊坊银行新华路支行出具证明:票号为3130005133476193(出票人是"永清光彩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行是"廊坊银行新华路支行"、收款人是"杭州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清分公司"、收款人开户行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路支行",金额为一百万元整)承兑汇票记载事项属实,但是票据纸张可疑,且票面记载事项与底联对比缺失,同时印章不符,故认定该张票据为可疑票据。(侦查卷四P75)
6、盛京银行天津和平支行出具说明:票号3130005133713169(金额为一百万元整)承兑汇票与该行留存票据卡片联核对不符,非该行签发。(侦查卷四P167)
7、兴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出具证明:2015年5月11日收缴北京市恒心联纸浆技术有限公司所持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090005324501381、金额贰佰万元整)。该承兑汇票该行留存底卡联不符,非该行签发。(侦查卷四P173)
8、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2015年5月18日,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向兴业银行武清支行依法调取票号3090005324501381、金额贰佰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
(侦查卷四P170)
9、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警大队2016年4月11日出具办案说明:该局正在侦办的王春华等人涉嫌诈骗一案,本案中诈骗国信宏源有限公司所使用的7张伪造的承兑汇票系受害人国信宏源员工张某3提供至该局。诈骗北京恒心联纸浆公司所使用的3张伪造的承兑汇票系恒心联纸浆公司的韩某提供至该局。(补充侦查卷一P85)
10、张某3提供的7张承兑汇票原件:信息码和流水号分别为:①信息码:10400052流水号:26777986;②信息码:31300051流水号:23964348;③信息码:31300051流水号:33476193;④信息码:31300051流水号:38315902;⑤信息码:31300051流水号:38315903;⑥信息码:31300051流水号:38315920;⑦信息码:31900051流水号:20722989。
以上7张承兑票被背书人一栏中均加盖有沧州百人商贸有限公司和张某5的印章。(法院卷)
11、韩某提供的3张承兑汇票原件:信息码和流水号分别为:①信息码:30900053流水号:24501381;②信息码:31300051流水号:33713169;③信息码:31400051流水号:26244348。
以上3张承兑票被背书人一栏中均加盖有沧州市茂伟辉商贸有限公司和李某1的印章。(法院卷)
12、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CBPMTC/QR-N-04NO:16-3-005鉴定报告:
样品名称:银行承兑汇票,样品数量:柒张
样品号码:①信息码:10400052流水号:26777986;②信息码:31300051流水号:23964348;③信息码:31300051流水号:33476193;④信息码:31300051流水号:38315902;⑤信息码:31300051流水号:38315903;⑥信息码:31300051流水号:38315920;⑦信息码:31900051流水号:20722989。
对送鉴样品的印刷用油墨、纸张及印刷图文等要素进行了综合分析,并同时与银行承兑汇票票样进行了对比。经上述分析认为:送鉴样品特征与真票有异。
鉴定结果:该系列银行承兑汇票为伪造票。(补充侦查卷一P18-20)
13、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CBPMTC/QR-N-04NO:16-3-004鉴定报告:
样品名称:银行承兑汇票样品数量:叁张。
样品号码:①信息码:30900053流水号:24501381;②信息码:31300051流水号:33713169;③信息码:31400051流水号:26244348。
对送鉴样品的印刷用油墨、纸张及印刷图文等要素进行了综合分析,并同时与银行承兑汇票票样进行了对比。经上述分析认为:送鉴样品特征与真票有异。
鉴定结果:该系列银行承兑汇票为伪造票。(补充侦查卷二P21-23)
14、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警大队2016年5月4日出具办案说明:我局正在侦办的王春华涉嫌诈骗一案,因王春华等人所诈骗钱款均系转入境外地下钱庄洗钱,所以陈某1、“憨啊”无法取得证言,POS机无法查明最终取向。
厉倩文账户在常熟市凉风商行,李兰月纺织品经营部潘某2、MARCADODERELEJOALTAILEI处的POS消费明细,均系境外地下钱庄洗钱无法查证,POS机无法查明最终取向。(法院卷)
15、新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2016年4月13日出具办案说明:我局正在侦办的王春华等涉嫌诈骗一案,案件中受害人张某3称被骗公司系为信辉金融和北京国信宏源公司,此案中系两家公司合资购买承兑汇票,张某3等人出面交易系以北京国信宏源名义进行交易。(补充侦查卷一P66)
16、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大雁塔派出所出具抓获经过:2015年10月3日,大雁塔派出所协助河北沧州警方在雁南三路湖滨花园一举抓获涉嫌票据诈骗的犯罪嫌疑人6名。经调查了解,河北省沧州市国信宏源有限公司业务陈某3被在河北沧州注册的百人商贸有限公司嫌疑人刘某某,利用假票据诈骗920万元。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2015年8月9日以国信宏源有限公司被诈骗案立案侦查。河北沧州警方提供线索,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大雁塔派出所组织警力将刘某某为首的诈骗团伙一举抓获并移交河北警方。6名犯罪嫌疑人包括:刘某某、王鹏飞、杨海洋、张伟杰、刘某、门建发(男,身份证号码,籍贯河北省文安县龙街村,现西安市开办安铭商贸公司)。以上6名嫌疑人均在西安市雁塔区雁南三路湖滨花园45E下居住。(侦查卷四P143-144)
17、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警大队2016年5月20日出具办案说明:该局侦办的国信宏宇有限公司被诈骗案,本案中涉及的车辆奔驰牌晋B×××××、保时捷牌豫A×××××、黑L×××××,经嫌疑人员供述均系王春华购买,并提供给刘某等人使用。现此三辆车依法暂扣于该局。(法院卷)
18、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警大队2016年7月19日出具办案说明:王春华等人诈骗一案中涉案车辆黑色奔驰牌轿车晋B×××××、黑色丰田凯美瑞牌轿军黑L×××××、香槟色保时捷卡宴越野车豫A×××××,已由该局查封。应沧州市检察院要求将此三辆车移交检察院,现香槟色保时捷卡宴越野车豫A×××××已移交沧州市检察院,黑色奔驰牌轿车晋B×××××、黑色丰田凯美瑞牌轿军黑L×××××暂存放在新华公安公局南大街派出所院内。(法院卷)
19、协助查封通知书:对王春华存放在新华公安公局南大街派出所院内的黑色奔驰牌轿车晋B×××××、香槟色保时捷卡宴越野车豫A×××××、黑色丰田凯美瑞牌轿车黑L×××××予以查封。(补充侦查卷二P8)
2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015年10月13日,新华分局从持有人宋海阳处扣押现金55526元。(补充侦查卷二P30-31)
21、宋宁讯问笔录(2016年7月13日):其要积极退赃,争取宽大处理。公安机关扣押她的5万元钱,她要积极退给被害人。其在廊坊市广阳区凯旋达到小区购买的一套期房,是用得来的赃款交得首付,可以想办法退赃给受害人。(补充侦查卷二P28-29)
22、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查封宋宁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凯旋大道小区6号楼1单元103室房产一处。(补充侦查卷一P61)
23、宋某2询问笔录(2016年4月18日):其知道公安机关查封宋宁的房屋的首付款是宋宁用赃款交付的。(补充侦查卷一P62-63)
24、户籍信息:
(1)王春华,男,居民身份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孙氏镇纪屯村德兴街团结胡同6号。
(2)刘某,男,居民身份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孙氏镇杜边村幸福路国峰胡同4号。
(3)宋宁,女,居民身份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开路王寨村北四街东2条12号。
(4)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居民身份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孙氏镇杜边村顺安街43号。
(5)王鹏飞,男,居民身份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文安镇政通道盛安小区5单元402号。
(6)杨海洋,男,居民身份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龙岗乡杨楼村杨楼二组075号。
(7)张伟杰,男,居民身份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大尚屯镇孙良村三街4排263号。
25、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的亲属退缴赃款3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退缴赃款2万元,被告人宋宁的亲属退缴赃款10万元,被告人王鹏飞的亲属退缴赃款2万元。
被告人宋宁的辩护人提交户口册页三份,以证明宋宁的母亲叫吕文香,而不是王春华所称的“吴某”。
二、窝藏、包庇事实
被告人张伟杰、杨海洋在明知王春华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的情况下,为了使王春华的真实身份不被公安机关掌握,从而逃避法律追究,在公安机关讯问时替王春华、刘某隐瞒真实身份情况。另张伟杰在明知王春华是公安机关网上逃犯的情况下仍帮其开宾馆房间,以逃脱公安机关的盘查。
1、被告人张伟杰供述
第一次供述(2015年10月3日21时05分至21时50分西安市大雁塔派出所):我是2015年10月1日到西安来旅游,住在西安市雁南三路湖滨花园小区45E下,是门建发的房。住在一起的有门建发的媳妇和孩子、门建发分岳父岳母,我和刘某某、王鹏飞、于某2、杨海洋、张某6。他们具体干什么我不知道,刘某某和王鹏飞主要就是开开车,于某2是自己做买卖的。杨海洋主要就是跑跑腿什么的。
(张伟杰,你要如实坦白你的问题,还要积极地检举揭发别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争取好的态度,你讲一下门建发的情况)门建发,又名王某3,他还叫王春华,廊坊市文安县人,30岁左右。(你为什么在前面的问话中隐瞒门建发的名字?)因为今年春天的时候,王春华的媳妇任某跟我说过,公安局正在通缉王春华,他不能用真实身份,所以我才一直隐瞒王春华的真实身份。2013年,我认识了宋久涛,到了11月份我想通过他找个工作,他把我介绍给王春华,然后一直断续跟着王春华。(你是否知道隐瞒王春华身份的后果?)造成公安机关不能掌握的真实身份,使他不会被公安机关处理。于洪楠真实名字叫刘某。2015年初的时候,我跟王春华到北京的公司的时候认识的他,他也是给王春华打工的。
(侦查卷三P1-4)
第三次供述(侦查卷三P8-11)
我听王春华的爱人说,他被公安局通缉了,我才改口把王春华叫王某3或王总。目的是为他掩盖犯罪身份。知道这样做的后果,这样做会在社会上造成一种假象,使得公安机关不容易掌握王春华的真实信息,避免王春华被公安机关抓获。
第四次供述(侦查卷三卷P12-17)
到了2014年8月,王春华在廊坊的小额贷款公司就停业了,我听说欠了九千多万,并且在倒闭之前收了一次几百万的汇票没有给对方打款。2015年2月份,我来到北京以后就知道王春华这个身份被公安机关通缉了。任某跟我说的,让我在外面叫他王总或王某3,目的是为他掩盖犯罪身份。因为王春华在办理小额货款公司的时候有九千多万的诈骗行为。
2015年4月,我开车带他们去大边,有王春华、小地、畅。2015年3、4月份,还有三次,第一次,我开车,带着王春华去北京尚都凯瑞酒店,他们去倒卖承兑汇票。第二次,我开车带着王春华到凯瑞酒店,用我的身份证开了个房间。第三次,5月份以后,王春华和那个倒汇票的妇的在尚都凯瑞酒店,我给开的房间。因为王春华是逃犯,所以我才开车带他出去并开房间,是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盘查,并保护王春华。在北京参与过两次送票。王春华去西安,他说北京在阅兵查的严是逃犯,我直接回的大城的老家,9月初,王春华给我打电话,要求我在孝昌租一个办公的地方,办理两个营业执照,并给我打了3万元左右的钱。
在西安有一辆车,一辆卡宴豫A×××××,王鹏飞开。一辆奔驰,晋B×××××,刘某某开。一辆丰田凯美瑞,黑L×××××,杨海洋开。
去湖北两次都是刘某某开的车,第一次住孝昌名门酒店,用王鹏飞身份证开了两个房间。第二次住的国凯酒店,刘某某、宋某1的身份证开了四个房间,去武汉江夏区,张某6开的房间。一共开了四间房。
任某在王春华的公司里管钱管账,我们支出的现金及报账都是在任某那里,王春华的承兑汇票业务的资金往来也都是由任某在网银上操作。
2、被告人杨海洋供述
第一次供述(2015年10月3日19时40分至20时30分西安市大雁塔派出所):我来西安有一个多月了,是9月初刘某某让我来西安给他开车的,每月给我发5000元,住在西安市雁南三路湖滨花园小区45E下。同住在一起的有刘某某、于某2、王鹏飞、张伟杰、张某6,门建发是9月30日我才看见他在别墅的。(门建发的真实身份是什么?)就叫门建发,他是9月30日刚来的,我跟他还不怎么熟悉。
2015年8月份,王鹏飞带我去的北京庞各庄一处别墅见的刘某某,后刘某某给我安排活就是到外面拿快递,给我发了一次工资后他们就消失了,电话也打不通了。直到9月份刘某某才给我打电话让我来西安。(侦查卷三P20-23)
第三次供述(侦查卷三P26-30)
公司的具体业务我没有参与过,我平时只负责开车,偶尔给跑跑腿取个快件。(你是否还有需要交代的?)没有了,我都说了,我什么也没有干。(杨海洋,你要看清形势,从实坦白问题,争取从宽处理,你讲一下门建发的情况?)门建发,又名王某3,是我们公司的老板。原先我说的不对,其实他以前就在我们的住处,中间有一段时间他离开了,这次是9月30日回到住处的。包括我去公司其实也是王某3让我去的,之前我说谎了。因为今年春天的时候,王某3的媳妇任某跟我说过,王某3摊上点事,公安局正在通缉他,他不能用真实身份,我当时就记住了,所以我一直在隐瞒王某3的真实身份。我是2014年底认识的王某3,当时我在任某的家具厂打工,王某3来家具厂找任某,我们认识的,之后慢慢就熟起来了。2015年6月,王某3提出来让我去给他开车去,每月给我5000元钱,吃住、抽烟等费用他全都管着。当时我在家具厂的工作还放不下,就没有答应他。到了2015年8月份左右,我才去的王某3的公司。
(你是否知道隐瞒王某3身份的后果?)我知道后果,就是造成公安机关不能掌握他的真实身份,使他不被公安机关处理。
(你是什么时候知道于洪楠叫刘某的?)是在公安机关对我们身份进行核实的时候才知道的。
第五次供述(侦查卷三P34-40)
我到王某3的公司是8月初的一天,任某跟我说王某3在外面欠了很多人的钱,被别人报警了,公安局正在找他。让我着王某3。
我明知道公安局正在找他,给他开车,是觉得开车的活不累,工资也不算低,就是为了挣点钱。到公司后第三天拉着王某3他们去的西安。在被抓获时,说王某3叫门建发,是因为后来有一次我们在湖北开房时,他拿着门建发的身份证问我们。说跟他长的像不像,王某3说他以后就叫门建发,当时登记时王某3说自己叫门建发,我就顺着说了。我觉得王某3也不是他的真实姓名,所以就没提。今年9月,王某3让我去鞍山税务局,办理过一次税票,将票交给了当地的两个女人。因为公安机关正在抓王某3,我就去了。任某给我开工资,现金。任某让我用我妻子周力芳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让我开通了网银,交给了任某,她说留着转帐用。
3、被告人王春华、刘某、刘某某、王鹏飞供述(前面已列举)
4、张伟杰宾馆住宿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华、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假承兑汇票诈骗两起,诈骗金额共计1287.4361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实施诈骗一起,诈骗金额为897.8361万元;被告人宋宁参与预谋,并为王春华、刘某的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参与诈骗作案一起,诈骗金额为389.6万元;被告人王鹏飞明知王春华、刘某实施诈骗,仍在两起作案中驾驶汽车为二人提供便利,诈骗金额为1287.4361万元;以上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伟杰明知王春华为被通缉逃犯,仍用自己身份证为王春华开宾馆房间,帮助王春华逃避公安机关追缉;明知王春华和刘某均为被通缉逃犯,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隐瞒二人真实身份;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包庇罪。被告人杨海洋明知王春华为被通缉逃犯,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隐瞒其真实身份,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在共同诈骗犯罪中,王春华事前进行策划、完善犯罪条件、准备各种犯罪工具,犯罪后安排洗钱和分赃,居于主导地位;刘某负责注册公司、联系制作假承兑汇票、先期交易真票骗取对方信任,又直接实施了两起假票诈骗作案;二人均系起主要作用的主犯,王春华地位和作用更为突出。刘某某跟随刘某直接实施诈骗一起;宋宁为王春华、刘某提供客户资源,并提供汇票信息供制作假票使用;王鹏飞为王春华、刘某开车提供作案便利;三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王春华、刘某的辩护人所提二人系从犯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对宋宁辩护人所提宋宁系从犯的意见予以采纳。
王春华的辩护人提出,受害人是从事承兑汇票交易的特殊群体,本案的危害行为范围固定,受害人的行为本身具有非法性,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的过错。本案属于侵财型犯罪,王春华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不能因为受害人的行为存在非法性为由减轻被告人的罪责。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侦办单位管辖权存在瑕疵。经查,王春华等人在沧州市注册公司用于诈骗,沧州市为犯罪行为地之一,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立案侦查北京恒心联公司被骗一案在前,并案侦查廊坊市公安机关移送的北京国信宏源公司一案,并无不当。
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在家属的配合下主动退回赃款3万元,具有悔罪表现。经查属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其不知道是诈骗,王春华和刘某也没有跟其说假票的事,公安的口供不是真实口供。其辩护人提出,刘某某不构成犯罪。经查,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其知道王春华和刘某实施诈骗,后在侦查阶段后期翻供称对诈骗不知情直至庭审,但其没有推翻前供的合理理由。而且,除其供述之外,根据刘某的供述和受害公司人员张某3的陈述,刘某某在参与的两次交易过程中使用假名字,并当场目睹了刘某调包的全过程,足以证明刘某某知情并参与诈骗的直接实施。故对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刘某某在亲属配合下能够积极退赃2万元,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宁辩称,其只介绍了客户,没有向王春华等人提供票面信息进行诈骗。经查,王春华和刘某在侦查阶段均供认,宋宁向他们提供了票面信息用于制作假票;宋宁也供认,与王春华、刘某早期商定由其提供真票信息。虽然刘某当庭予以否定,但刘某并不能提出真票信息的其他来源,其翻供不可信。故能够认定宋宁提供了真票信息。宋宁的辩护人所提宋宁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加之宋宁在其亲属配合下积极退赃10万元,可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鹏飞辩称,其不知道是诈骗,也没有想骗钱,没想到给别人开车就造成了犯罪。其辩护人提出:王鹏飞事先对诈骗不知情,客观上其不具有应当知情的条件,其受雇于人开车属于职务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虽在客观上帮助雇主非法获利,但是王鹏飞没有实施犯罪的主观认知,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鹏飞在侦查阶段曾供“感觉刘某在利用假承兑汇票骗钱,我就问刘某,刘某告诉我少问这方面的事情,我就意识到刘某应该在利用假承兑汇票骗钱”,能够证明其对刘某等人实施诈骗有主观认知,其认为跑腿开车、没有参与骗人就不构成犯罪,属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其诈骗共犯的成立。辩护人所提王鹏飞帮助情节没有为诈骗行为起到主要作用、情节轻微的意见应予采纳,又鉴于王鹏飞在亲属配合退缴赃款2万元,可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伟杰的辩护人提出,其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之初虽隐瞒了王春华、刘某的真实身份,但在第一次讯问中已认识到自身错误,当即进行了如实供述,对王春华、刘某逃避法律追究没有产生关键和实质性的帮助。经查属实,张伟杰包庇王春华、刘某的犯罪行为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还提出,张伟杰窝藏犯罪主观恶意不深,犯罪情节轻微。经查,根据张伟杰、刘某某、王春华的供述,张伟杰跟随王春华时间较长,相比其他人对王春华的犯罪活动了解机会更多,明知王春华被公安通缉,仍为其逃避追究提供帮助,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杨海洋的辩护人提出,杨海洋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经查,杨海洋对王春华了解不多,只知道其叫“王某3”,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称王春华为“门建发”,经过教育,在第二次供述中交代其叫“王某3”。杨海洋的包庇犯罪行为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拟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春华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万元。
四、被告人宋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五、被告人王鹏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六、被告人张伟杰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包庇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
七、被告人杨海洋犯包庇罪,免予刑事处罚。
八、由侦查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宋宁犯罪所得55526元,被告人宋宁、刘某、刘某某、王鹏飞退缴的违法所得17万元,共计225526元,退赔受害单位北京市恒心联纸浆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国信宏源有限公司。
九、对被告人王春华、刘某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东
审判员 孔德峰
代理审判员 李金新
书记员: 迟浩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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