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闫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闫泽
关洁玫(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固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固安县固安镇大王村。2013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关洁玫,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泽及其辩护人关洁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1日5时30分许,被告人闫泽无证驾驶冀R6V939小型轿车行驶至固安县规划馆十字路口南侧时,与由西向东横穿马路的行人孟凡生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孟凡生受伤(经鉴定为重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闫泽驾车逃逸。经固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闫泽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孟凡生无责任。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闫泽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孟凡生的陈述,证人闫自强、潘秀英、金双华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要求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关洁玫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希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新刚
审判员:刘佳媛
审判员:肖忠波

书记员:张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