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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青县。2019年3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城县公安局看守所。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城县院公诉刑诉〔2019〕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廊泊路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城县某村路口处,超越前方顺行郑某驾驶的冀J×××××、冀B×××××号重型半挂货车时,与由西向东通过路口李某1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李某1死亡,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事故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方赔偿了被害人方损失,被害人方某1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相应供述,被害人方某2、李某2的相应陈述,证人程某、郑某的相应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某某居住地村委会证明,判处张某某缓刑对本村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张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认罪行,系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村委会证明情况,可宣告缓刑。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魏永勤

书记员: 王月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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