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香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香河县永明路9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强,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被申请执行人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
经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6日香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焦某、金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政策外生育二胎立案查处。并2017年10月20日下发了计育征【2017】19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征收决定书、送达回证、催缴社会抚养费通知书等附卷为证。
申请执行人香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计育征【2017】19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65000元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香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焦某、金某某的处罚程序合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香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育征【2017】194号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虎城
审判员 吴金和
审判员 董 浩
书记员:赵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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