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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姚某

公诉机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个体。
2015年6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安检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亚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主动打电话报警,保护现场,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姚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主动打电话报警,保护现场,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姚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建华
审判员:王建中
审判员:李凤侠

书记员: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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