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张X
张XX律师
公诉机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2012年3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X律师。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安检刑诉(2012)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中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违反交通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悔罪,主动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亲属和解,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违反交通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悔罪,主动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亲属和解,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鸣
审判员:杜杨
审判员:任增军
书记员:高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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