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柏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柏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本村。2016年4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柏乡县看守所。
柏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柏检公诉刑诉〔2016〕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柏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王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0日19时50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EJQ615号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到王家庄乡南北公路段建普家门口时与步行的吕某某相撞,造成:吕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柏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6】第5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柏乡县中心医院检验报告:被鉴定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3.8MG/100ML。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近亲属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10万元,取得被害人你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2016年3月30日晚上其在镇内吃完饭,骑摩托车从镇内往小里家里走,走到王家庄卫生院和王家庄学校的位置,跟一辆小汽车会车,那辆车开着远光很刺眼,会过车其看到前面有一个人,就赶紧往左打方向,那个人往左一躲,其摩托车右车把撞到了那个人,其就赶紧打120叫救护车,让路边的人报警,之后就在现场等交警来处理事故。
2、证人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30日晚上7点50分,柏乡县王家庄营儿村的交通事故是其用号码13930980112手机报的警。其接到吕某甲的电话赶到现场,拨打了报警电话。其在现场看到吕某某在他家南侧公路的西边躺着,肇事摩托车已经浮起来了,肇事司机在公路西侧站着,中医院急救车来了后把吕某某拉走了。
3、证人吕某甲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30日晚上8点15分左右接到邻居段计勉的电话,说其父亲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了,其就赶到现场,当时父亲吕某某已经昏迷,随后,120救护车到了之后,其就一起去了医院。
4、柏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柏乡县王家庄村段建普家门口)的情况。
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
6、被害人吕某某的身份信息及户口本证实,邢二书系吕某某之妻,吕某甲系吕某某之子。
7、柏乡县交警大队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6年3月30日21时18分,医务人员提取了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样。
8、柏乡县中心医院酒精浓度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被鉴定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3.9mg/100ml.
9、柏乡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室柏公(刑)鉴(尸检)字【2016】0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吕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使颅脑损伤合并呼吸衰竭而死亡。
10、柏乡县交警大队第201601043号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证实,冀EJQ615号普通摩托车前部与人体接触。
11、柏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柏公交认字【2016】第5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某无责任。
12、柏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30524201650015号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2016年3月30日20时26分,接到号码13930980112手机报警电话称柏乡县王家庄中学一辆摩托车撞倒一行人,有人受伤,已送往医院。
13、到案经过证实,在事故现场,办案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某带至柏乡县交警大队。
14、侦办经过证实,案件的侦破情况。
15、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16、收条证实,被害人吕某某的近亲属收到赔偿款10万元。
17、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查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庭前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晓玲 审判员 张运江 审判员 王韵珍
书记员:李林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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