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柏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本村。2016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柏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柏乡县看守所。
柏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柏检公诉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柏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1、2016年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独自骑自行车到柏乡县馨园小区、国色天香小区,逐个拉汽车车门,预谋盗窃车内财物未果。后到中央名城小区又逐个拉汽车车门,盗窃车内财物,最后在中央名城1号楼3单元楼道口附近拉开郝隆停放的一辆五菱鸿图面包车(车牌:冀EHJ538)车门,发现汽车钥匙还在车上插着,遂将该辆面包车开走并将该车藏匿在临城县中学西边的一条公路的路边。经柏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面包车价值30690元。案发后该车已发还被害人。
二、2015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到柏乡县中央名城小区拉汽车车门预谋盗窃车内财物,在1号楼2单元门口附近拉开孙文进停放的一辆黑色羚羊轿车(冀E22097)车门,发现汽车钥匙还在车上插着,遂将该车开走并藏匿于临城县城文化街与北环路东侧北环路南侧的便道上。经柏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轿车价值2000元。案发后该车已发还被害人。
三、2015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到临城县迎宾住宅小区拉汽车车门预谋盗窃车内财物,在该小区5号楼前发现赵全兴停放的一辆白色丰田轿车(冀AEH969)的车钥匙插在后备箱锁上面,遂将该车开走并将该车藏匿于宁晋县城西二环与天宝街交叉口西北角的公路边。经柏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羊田轿车价值80110元。案发后该车已发还被害人。
四、2016年1月4日、5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到临城县迎宾住宅小区,在2号楼2单元楼道内发现师贤书停放的一辆白色邦德富士达自行车未上锁,遂将该自行车骑走。在2016年1月7日晚,刘某某骑该自行车到柏乡县中央名城小区盗窃五菱鸿途面包车后,将该自行车扔至中央名城小区内。经柏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30元。案发后该车已发还被害人。
五、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到柏乡县国色天香小区,拉开贾运峰停放的红色东风日产尼桑肖克越野车(车牌冀A566QJ)车门,将车内贾运峰身份证一张、两张银行卡及一部“PRAKTICA”牌摄像机盗走。经柏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摄像机价值334元。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六、2016年1月7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从柏乡县中央名城盗窃五菱鸿图面包车后,开车到柏乡县龙升园小区拉车门实施盗窃。在龙升园小区9号楼3单元对面的停车位拉开冯占存停放的一辆黄色哈飞路宝的左侧后车门,将放在该车后排座位脚踏处的一双灰色安踏运动鞋(价值180元)盗走、并将副驾驶座上的半瓶矿泉水偷走喝掉。后开车到柏乡县大唐启城小区,在10号楼前从李江华停放的一辆银灰色单排货车的副驾驶座上、偷走一件黑色皮外套(价值100元)。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七、2016年1月5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到柏乡县龙升园小区,预谋拉车门盗窃车内财物.后其发现在该小区6号楼3单元对面的空地上赵新永停放的一辆白色轿车车门未上锁,遂从该车内的储物箱中盗走一把暗金色刀鞘的装饰刀(价值50元),一部黑色诺基亚滑盖手机(价值700元),一张建行ETC卡,及一张光大银行公务卡。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八、2015年12月29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到柏乡县国色天香小区预谋拉车门实施盗窃,发现在该小区8号楼2单元门口附近白士辉停放的一辆银灰色五菱面包车未上锁,就拉开副驾驶车门从车内盗走两条黄色金属手链(价值100元)、一把五菱面包车钥匙、一个打火机及3、4个面值五角、一元的硬币。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九、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到柏乡县大唐启城小区,预谋拉车门盗窃车内财物,发现在13号楼3单元门口附近刘换平家停放的面包车未上锁,就从车内中间座位上偷走一条浅黄带绿色的薄棉被(价值100元)。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予以供认,并由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郝隆、孙文进、赵全兴、赵新永、白士辉、冯占存、刘焕平、李江华、师贤书、贾运峰陈述,证人张吉伟的证言,到案经过,柏乡县公安局对刘某某随身物品及刘某某盗窃的丰田卡罗拉轿车、五菱宏光面包车的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刘某某对被盗车辆藏匿地点及盗窃现场辩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柏乡县公安局提取邦德富士达自行车的证明及照片,临城县公安局关于长安铃木羚羊轿车的情况说明及移交证明,柏乡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五菱面包车,丰田、长安轿车,自行车、摄像机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郝隆领取银灰色五菱鸿图面包车、赵全兴领取丰田卡罗拉轿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汽车钥匙、孙文进领取长安铃木羚羊牌轿车、李江华领取黑色皮外套、冯占存领取运动鞋、刘换平领取薄棉被、师贤书领取邦德牌自行车、赵新永领取诺基亚手机、建行ETC卡兴业银行银联卡、装饰刀、白士辉领取黄色金属碎手链、五菱宏光面包车钥匙、贾运峰领取二代身份证、摄像机的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刘某某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且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1.439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赃物已全部追回,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统礼 审 判 员 王韵珍 人民陪审员 侯丽茹
书记员:崔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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