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赵保金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人。
被执行人赵保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新河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赵保金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赵保金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薛志刚
审判员:端伟立
书记员:王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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