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20日由邢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霍振芳,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公诉刑诉[2018]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霍振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孙某65.438万元事实。
2017年8月10日至同年10月份之间,被告人孙某某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同村孙某65.438万元(其中435,000元打借条)。其赃款大部分用于归还自己炒股欠上海众鑫投资公司债务及信用卡债务。其中:
1、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干工程缺钱为由,抵押假房产证,骗取孙某4万元。
2、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以给工人开工资为由,骗取孙某2万元。
3、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以还信用卡为由,骗取孙某6万元。
4、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以赎回抵押车为由,骗取孙某5.6万元。
5、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其妻子挪用公款需顶账为由,骗取孙某9万元。
6、2017年8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以注册公司为由,骗取孙某9万元。
7、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孙某某以注册公司为由,骗取孙某2.89万元。
8、2017年9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以法院判决赔偿他人为由,骗取孙某5万元。
9、2017年9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办事为由,骗取孙某1,680元。
10、2017年9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办事为由,骗取孙某3,500元。
11、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以还高利贷为由,骗取孙某3万元。
12、2017年9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以还高利贷利息为由,骗取孙某9,000元。
13、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演假绑架戏,并以法院判决赔偿他人为由,骗取孙某6.6万元。
14、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孙某某骗取孙某1.4万元。
15、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孙某某以绑架和解为由,骗取孙某4.4万元。
16、2017年10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以顶信用卡为由,骗取孙某1.7万元。
17、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以给法官好处费为由,骗取孙某2.45万元。
18、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骗取孙某2,000元。
19、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以给法官好处费为由,骗取孙某2.5万元。
20、2017年10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以买手机为由,骗取孙某800元。
期间,被告人孙某某曾归还孙某1.8万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10月21日9时许,孙某向邢台县公安局报案,称被孙某某诈骗67余万元。同年10月25日邢台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
2、借条复印件三份,证实2017年8月10日孙某某给孙某打借条,借款40,000元,并抵押世纪名城房产(假房产证)一处;2017年8月14日、2017年9月6日孙某某分别向孙某打20,000元、435,000元借条。
3、孙某农行账单、孙某工行账单、孙某邢台银行账单、工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两张、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四张、微信转账记录截屏十条、支付宝账单详情两条。证实:⑴2017年8月10日向孙某某支付宝转账1万元、微信转账1万元、农行支款2万元;⑵2017年8月14日,邢台农村商业银行支款2万元;⑶2017年8月21日,邢台农村商业银行支款3万元、通过支付宝给孙某某转账5千元、通过微信给孙某某转账5千元;⑷2017年8月23日,邢台农村商业银行支款5.6万元;⑸2017年8月24日,邢台农村商业银行支款8万元、工商银行支款1万元;⑹2017年8月27日,邢台农村商业银行支款9万元;⑺2017年8月29日,通过微信给孙某某转账1.2万元;⑻2017年9月16日,通过微信给孙某某转账1,680元;⑼2017年9月17日,通过微信给孙某某转账3,500元;⑽2017年9月23日,邢台银行支款3万元;⑾2017年9月24日,邢台银行支款9,000元;⑿2017年9月26日,工商银行支款5,000元、邢台银行支款6.1万元;⒀2017年9月29日,邢台银行转账5,000元、通过微信给孙某某转账9,000元;⒁2017年9月30日,工商银行支款1.6万元、邢台银行支款3万元;⒂2017年10月2日,通过工商银行给“君杰”现金存款1.7万元;⒃2017年10月10日,工商银行支款1.4万元;⒄2017年10月11日,工商银行支款1,000元,通过微信给孙某某转账2,000元;⒅2017年10月13日,通过建设银行给王某4存款2.5万元;⒆2017年10月14日通过微信给孙某某转账800元。
4、假房产证复印件、真房产证复印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证实孙某某抵押给孙某借款的房产证系伪造,真房产证因住房贷款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一份,证实孙某某因民事纠纷依法赔偿王江伟5,000元。
6、被害人孙某陈述。2017年10月21日其到邢台县公安局报案称,被孙某某骗了65.438万元。2017年其获得一笔征地补偿款,后遇到同乡孙某某,孙某某问其要不要一起干包土方的工程,其拒绝了,2017年8月10日,孙某某来其上班的地方,说他要干包土方的工程,但是自己周转不开了,想向其借4万元,其与孙某某不熟,有些犹豫,孙某某说用房产证抵押,其同意了,孙某某给其打了欠条,并约定2017年8月25日前还清。其当时并没有去核实房产证是否真实,后来去核实才知道房产证是假的。同年8月14日,孙某某打电话给其说他拖欠了工人工资,向其借款2万元,并说于2017年8月25日前一并还清。其想房产证在其手中抵押着,就借给了他2万元,孙某某打了欠条。同年8月21日,孙某某来找其,称要给孙朝和刘晓庆还信用卡的钱,想向其借3万元,其不放心让他找个家人作证,他带其去他家,对他妈妈说要借其6万元,后从他家出来,其借给他3万元,并同他一同去天厦小区旁边的交通银行ATM机还信用卡,后孙某某将钱存入两张信用卡,接着又将钱刷出来,对其说信用卡上的钱没有存上,又向其借了3万元,称明天钱一到账将6万元一并给我,其没有让他打借条。其并不了解信用卡还款机制,其没有用过信用卡。到了第二天,孙某某并未将钱给其。同年8月23日,孙某某与其见面,称他的车抵押到期了,需要赎回再抵押,向其借5万6千元用于赎回。他办完赎回就立刻还给其,其将5万6千元借给他,因为其还要上班,没有和他一同去办,他说把车抵押到襄都路那边一个贷款公司。他当天也没有把钱给其。因他给其灌输一些他是个好人的思想,其很信任他,也没有问他钱为什么没有给其。同年8月24日,孙某某给其打电话称他给其转账了9万元,问其收到没。他之前让其给他一个工商银行的账号,其查了并没有收到。后他称用手机转账填错了开户行,并称这9万元是他妻子挪用的公款,下班之前必须把公款填上,以免被单位发现,又向其借9万元,称他家卖地的12万元过三天才能取出来,其就又借给了他9万元。他也没有给其打借条。他之前并没有问其开户行,只问了账号。三天后他也没有还其钱。同年8月27日,孙某某在其上班的地方与其见面,称要注册一个建筑工程之类的公司,共需要50万元,他手里有12万元卖地款和之前借其的27万元,还差10万元左右,他称等公司注册后之后就可以将借其的几十万元一并还其,其想让他早点还钱就相信了他的话,借给他9万元。同年8月29日,孙某某打电话在其上班处见面,称因为给干土方的工人发工资了,注册公司还差几万元,其称手里没有钱了,他让其在支付宝里开通借呗的应用,让其从中借了1.2万元给他,后他又用其信用卡套现,在金永KTV刷了1.69万元,其当时只想让他把钱还给其,到现在其的卡还在他手中。同年9月6日,孙某某给其发微信图片,说他因为打人被邢台市桥东区法院判决赔偿被告7.7万元,且银行卡被冻结了,故找其借钱,其因为怕他不还其之前的钱就借给了他5万元。因孙某某除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借其的钱打了借条,其他的并没有给其打借条。其与孙某某约在达活泉公园西门见面,对面有律师楼,其与孙某某去律师事务所打算做公证,因为公证费用高,其嫌贵,故在律师的面前打了欠条,欠条上写的是之前孙某某借其的总金额43.5万元,在出来的路上,其将5万元给了孙某某。给孙某某的5万元是因打算给其小姨,故其前一天从村里会计那支取的。同年9月16日,孙某某给其打电话称他要办点事向其借了1,680元,同年9月17日,孙某某又向其借了3,500元,这两笔都是其用绑定工商银行的微信转账给他的,其不知道是因为什么事。同年9月23日,孙某某跟其微信说,他欠了3万元的高利贷,现在必须还了,他威胁如果不借给他,他欠其的所有钱就别想要回去了,其被逼无奈只好借给他,他称欠的是世贸天街那一个贷款公司的钱,他没有给其打欠条。同年9月24日,孙某某又给其打电话称,昨天的3万元是本金,还需要还9,000元利息,其被他威胁,其只能答应借给他。同年9月26日,孙某某约其去达活泉西门见面,其以为他要还钱就去了,其上了他开的一辆银灰色马自达轿车,上车后看到车后面坐着一个人,双手被绳子捆着,嘴上贴了胶带,孙某某称这个人把他要还原告的7.7万元自己花了,导致他的案子一直没有结案,所以他和他的伙计一起绑架了这个人,让这个人家属来赎人。其因为怕受到牵连,对他说其愿意凑钱给他解决法院的事,中午时,其取了6.6万元给他。同年9月29日,孙某某用其交通银行信用卡刷了5,000元,其当天又用微信给他转账5,000元和4,000元,忘了因何事了。晚上孙某某给其打电话约其见面,他称他一直没有放被绑架的人,对方家属称要报警,经过谈判对方家属要6万元才能不报警,他称他的两个伙计各出一万元,让其出4万元左右,再出几千元请被绑架的人吃饭,这件事才能结束,他称是因为还其的钱某绑架的人,其被迫在同年9月30日给了他4.4万元。他称被绑架的人跟法院有点关系,他托这个人帮忙打点法院这个打架的事,不想给原告的钱让这个人花了。同年10月2日,孙某某用微信跟其说有个信用卡到期了得还钱,他软磨硬泡其就答应了,他让其打2万元,但其只有1.7万元,故只给他提供的名字是“君杰”的账户打了1.7万元。同年10月10日孙某某与其联系,称要给法官好处费,从其这拿走2.3万元,后又从其信用卡里刷了1,500元。他没有说要给哪个法官好处费。同年10月11日,孙某某向其借2,000元,其用微信分两次一次各1,000元转给了他。10月13日,孙某某约其见面,称上次其借给他的2.3万元没有给法官,给了被绑架的人,法院的事还需要给李庭长5万元,其在村里会计那只有2.6万元了,他说钱不能直接给李庭长,其按照他的指示将2.5万元存到了名字王某4的账户。同年10月14日,孙某某称手机丢了让其给他买手机,其给他转了800元。同年10月18日,孙某某又向其借钱,其实在没钱了就把这件事告诉了其家人,商量了一下决定报警。后来其拿孙某某给其的房产证去房管局咨询,人家一看就说是假的,连颜色和真的都不一样。孙某某在头两次欠条快要到期时候还了其1.8万元。
7、证人王某1证言,其与孙某某是朋友关系,他找其帮他演过一出假的绑架。2017年9月份时,孙某某去其工作的理发店找其,称借了亲戚的钱投资,亲戚那边催得紧,想让其扮演工程的甲方去跟他亲戚说一下工程款过几天就下来了,别再催款了。其本来不答应,他一直央求,其就答应了。他开车拉其到天厦家园西边的一个五金门市,他买了一根绳子和一卷胶带,回到车上跟其说要把其绑起来,这样才能看出来他很着急要钱,才能把他亲戚搪塞过去,其不愿意,但他百般请求,其心想只是帮忙骗他亲戚,其就答应了。他用绳子将其双手反绑身后,用胶带把其嘴粘上,将其拉到达活泉北门,停车后有个年轻人骑电动车过来,孙某某开了一下车后门让年轻人看了一下其,后两人就在车后面说话了,其没有听到他们在说什么。他在其工作的地方只是说帮忙扮演甲方,并没有提绑架的事。后面他也并没有在经济上给其答谢。
8、证人刘某1证言,其与孙某某认识,孙某某干外环路的工地的活时从其那借过钱。2017年夏天时候,孙某某让其晚上在工地上盯着大车过来卸土,其干了一个礼拜左右。后他让其垫4万元钱,干上土的活,其就借给了他4万元。后来孙某某给其4、5千元工资,孙某某干的活没有其的股份,这4万是其借给他的,他还给其2千元,剩下的3.8万元没有还。孙某某这个活没有工人,就其一个工人。
9、证人李某证言,2016年10月份,其在厂子上班孙某某找其,称急用钱,把其的建行信用卡借走了,其把密码告诉了他,他称10天还给其,后一直没有还。其又办了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2017年6月份,其找孙某某要信用卡,孙某某不愿意给,其因要用建行信用卡,故将交通银行信用卡换给了他,同年9月份的时候,其找孙某某要交通银行信用卡,但卡里的10,000元没有还,他给了其500元。后来其自己把交通银行的10,000元还了。后其妈妈知道了这件事,就找孙某某妈妈说了,2017年11月8日,孙某某给其打电话称要还其3,000元,其与他在老村口见面后,他因这件事其让他妈妈知道了,他骂其其没有还口,后他从身后拿出刀砍伤了其。至今孙某某拿其信用卡的10,000元只还了500元。
10、证人张某2证言,其是孙某某的前妻,2017年8月至10月其在美团外卖担任人事经理职务。其在工作期间没有挪用过公司资金的行为,其也不知道孙某某找人借钱的事。
11、证人池某证言,其与孙某某是初中同学,其与哥哥贾绍峰一起做过泉都城五期工程,当时孙某某没事做,其就让他去泉都城帮忙看工地,每天给他100元工资,他干了一个月左右,孙某某并没有参股,也没有投资,其已经将工资给他结清了。
(二)诈骗周某16万元事实。
2017年8月,孙某某称可以帮助周某1通过王某4办理贷款业务,但必须先偿还王某4已贷的9万元。在孙某某收到周某1打来的9万元的两三天后,孙某某又称王某4因反悔不办,没有收这9万元,后孙某某将3万元还给周某1,并称6万元慢慢还,但一直推脱未还。根据孙某某工商银行账单显示,孙某某并没有拿钱去找王某4,而是在当天就将周某1转来办贷款的钱的大部分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1月3日15时许,周某1向邢台县公安局报案,称被邢台县晏家屯镇辛庄村孙某某诈骗6万元。同年3月12日邢台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
2、收据复印件一份,证实2017年8月1日孙某某收到刘某350,000元整。
3、中国农业银行转账业务客户回执一份,中国工商银行凭证一份。证实2017年8月1日周某1转账给孙某某账户50,000元整,2017年8月2日周某1汇款到孙某某账户40,000元整。
4、被害人周某1陈述,2017年8月,其被孙某某骗了6万元。其2017年中旬,因厂子有事周转不开缺钱,其员工刘某3告诉其辛庄村的孙某某可以给其带点钱,利息还很低,于是其就和孙某某联系上了,孙某某称他有个朋友王某4可以用保险单抵押贷款,但目前该保单已经抵押贷款了9万元,其需要帮忙垫还这9万元,就能贷出30万元,孙某某称贷出30万后还其9万元,再借给其20万元,其答应了。2017年8月1日其给孙某某转了5万元,2017年8月2日其给孙某某转了4万元。孙某某称3天就可以贷出30万,后其给他打电话,他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没有给其任何钱,他称王某4身份证丢了,其动用个人关系询问到王某4八月并没有补办过身份证,后其跟孙某某联系表示办贷款的事算了,其找孙某某要回9万元,他答应了,但是一直不还,其打电话催他,他询问其账号后给其发了一张手机银行转账成功的截图,后经银行证实是假的,9月份时候孙某某还了其3万元,剩下的6万元至今未还。给孙某某的钱是其出的,也是其的账户转到孙某某账户的,第一次转账后其与孙某某见了一面,刘某3是刘某2的弟弟,与孙某某比较熟,故孙某某给其以刘某3的名义写了收据,第二次转账后没有见面,所以孙某某没有给其打条。这件事一直是刘某2负责和孙某某联系的。
5、证人刘某2证言,其与周某1一起开厂子的,2017年其厂子想办贷款,其听弟弟刘某3说他朋友孙某某有门路,可以通过王某4的保险单办贷款,但目前该保单已经抵押贷款了9万元,想办要先把这9万还了,孙某某以此为由收了其厂子9万元,钱是用周某1的账户转给孙某某账户的,后来其一直负责和孙某某联系,后来孙某某称把钱给了王某4,贷款办下来了,但是王某4的身份证丢了,贷款办不下来,要等身份证补办下来再说,孙某某一直搪塞其,后来其跟孙某某说不办贷款了,让他把9万元还给其,他答应还但一直没给,有一次还弄了一个假的手机银行转账的图片发过来,其去银行问了才知道是假的,后来其一直催他才给刘某3打了3万元。剩下6万至今未还。
6、证人刘某3证言,刘某2是其姐姐,周某1是与其姐姐一起干厂子的,孙某某与其是同村的朋友。2017年夏天,其姐姐厂子想办贷款,其将这件事与孙某某说了,孙某某说他可以通过同村王某4的保单贷款,可以贷30万,但前提是要把王某4之前贷款的9万元还上,其跟姐姐说后,厂子答应了,2017年8月1日,其和姐姐还有周某1一起去银行给孙某某转账了5万元,孙某某因与周某1不认识,就以其名义打了5万的条,第二天周某1又给孙某某转了4万元,这次其没有在场也没有打条,这9万元是让孙某某给王某4用来还贷款的。过了几天孙某某说贷款已经到王某4卡上了,但王某4身份证丢了不能取,其多次催他,他各种理由推脱,其与姐姐和周某1怀疑被骗了就找孙某某问他是不是自己把钱用了,他不承认,后孙某某又称王某4找不到了,他答应还9万元,但只还了3万元,剩下6万至今未还。
本案事实,还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明:
1、抓获证明三份,证实孙某某于2017年12月12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警侵财二中队民警在邢台市桥东区建小区抓获。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其分十好几次借了孙某43万元,一开始其拿个假的房产证抵押给孙某,借了4万元,其房产证上的那套房子抵押给银行了,房产证在房管,其给孙某的房产证是其找小广告伪造的。有一次其告诉孙某其媳妇挪用公款给他转账8万元但钱没有到账,当天必须把公款还上又借了他8万元,孙某给的其现金,这件事也是骗他的,其当时用其的卡走了个账又撤销了。还有一次其找了其伙计王某1演了一出绑架戏,其买了胶带和绳子,将王某1绑在后座,其让孙某上车,其骗孙某称,其给法院原告的钱让王某1花了,其把王某1绑架让家属拿钱,孙某称这事与他无关,下车了。法院的事是其和人打架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5,000元,其在复印店把判决文件改了成了7万元,其把判决发给孙某,骗孙某说法院冻结了其银行卡,法院的事不清银行卡不解冻不能还他钱,其以该理由又借了孙某7万元,具体记不清了。法院冻结银行卡的事也是假的。其以注册公司的理由借过孙某钱,注册公司也是假的。其还称被高利贷追债,以还高利贷为由借了孙某几万元,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这件事也是假的。其演绑架戏是因为孙某一直催其还钱。其共借了孙某十来次钱,总共借了多少钱记不清了,前面有欠条的是43万多,后面没有欠条的大概是十多万元。其一开始借孙某的4万元没能还上,后面其就找各种假的借口理由推脱并且再借钱。43万元是当律师面打的条,之后借的钱没有打条,因其当时谎称银行卡被冻结了,解冻才能还他钱,所以其每次说多少他就给其多少,也不需要打欠条。其借孙某的钱有20万元用于垫资到修环城路的辛庄段工程,还有大概30万元是填的贷款的亏空。贷款是2016年其做股票亏损了,欠了上海众鑫投资公司大概30万元,其从孙某那借了钱后就每天还点上海众鑫投资公司的钱,对方的账户姓名是王某2。其拿到了环城路辛庄段工程款大概30万,分十次给的,其将拿到的工程款没有还孙某,一部分还了股票的亏空,一部分还了银行信用卡贷款。以前说的泉都城工程是不存在的。其2017年8月份和9月份多次给一个叫孙政恩的账户打钱,其不认识孙政恩,是上海众鑫投资公司的王某2给的其孙政恩账户,其打给他的都是还上海众鑫投资公司的钱。其的poss机刷卡后钱到郑君杰的账上,郑君杰的银行卡是其在使用。其和王某4就是借钱还钱,没有别的往来。其银行账单上与张某2的往来是其借着她的信用卡在用,没有别的。其与刘某3是朋友,2017年夏天,刘某3找其称其姐刘某2想借贷款,问其是否能帮忙,其找同村王某4,称其亲戚想贷款,王某4有个保单能办,但要先把王某4已经贷的9万元还了才能贷,刘某3姐姐同意了,后他们把9万元转给了其,其收到钱之后3、4天去找的王某4,王某4问其这钱谁用,其称刘某2,王某4就不同意了,这9万元其也没有给王某4,并且跟刘某3说这事办不成了,其告诉刘某3这钱其用了,先还刘某33万元,剩下的6万元晚点给,刘某3同意了。其用这个钱还了欠上海众鑫投资公司和信用卡的钱了。
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孙某某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4、办案说明一份,证实卷中提到的王某4因父亲过世,母亲改嫁,王某4本人长期不在邢台县晏家屯镇辛庄村,经调查目前尚未找到该人。
5、办案说明一份,证实孙某某砍伤李某一案,因伤情轻微未形成轻微伤,此案作为治安案件办理。
6、辨认笔录,被告人孙某某辨认出扮演被绑架者的王某1。
7、孙某某银行卡明细清单。其一证实每次被害人孙某微信、支付宝转账或者支付现金给付孙某某钱当日,绝大部分款项在孙某某账户上都有显示;其二证实被害人周某1给孙某某转款当日,孙某某即将大部分钱款转至上海投资公司所提供的账号,并未将钱款转给王某4。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先是用假房本抵押于被害人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的信任,致被害人产生有房产抵押的错误认识;后被告人编造给工人发工资、赎抵押车、妻子挪用公款顶账、注册公司、履行法院判决等各种理由,陆续从被害人孙某处骗取钱款43.49万元;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称以上钱款系借款的辩解及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虽对上述钱款打有借条,但纵观本案事实,其打借条行为只是其掩盖诈骗行为的一个手段,被告人采取伪造房本、虚构事实等方式,陆续从被害人孙某处骗取钱款,用于自己偿还投资、炒股等开支,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故对被告人上述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对之后编造绑架、给法官好处费等理由骗取的237,480元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减除被告人曾经偿还被害人孙某的18,000元,被告人孙某某共骗取被害人孙某钱款65.438万元,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向周某1借款6万元不构成诈骗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某某在骗取周某1转款后,当日即将大部分款项转账至上海投资公司,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投资,并未找王某4办理贷款事宜,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故对被告人的上述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孙某某在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三年之间量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责令退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二○二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孙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孙某损失人民币65.438万元、退赔被害人周某1损失人民币6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尚启忱
审判员 张卫锋
人民陪审员 张献平

书记员: 齐凤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