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内丘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邢台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6日由邢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静云,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邢台市桥西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3日由邢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冯增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威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青岛铁路公安处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青岛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2018年10月30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3日由邢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万红,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建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平乡县人,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河北省平乡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3日由邢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公诉刑诉[201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孙某某、冯增辉、徐建豪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东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李静云、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冯增辉及其辩护人刘万红、被告人徐建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8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魏某同张某2、武阳、刘某、赵某5、张某3(五人另案处理)、袁某华、邱某(二人另案处理)、贾某、王某3(二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十余人在邢台市第二十五中对面小花园内向赵某3要500元钱,赵某3在交不出钱的情况下,张某3等人将赵某3带至邢台市桥西区一歌厅艺中海门口,同时又打电话纠集温雲太到场后,共同将赵某3带至一饭店澳门豆捞北侧,十余人围着继续向赵某3索要钱财,在得知赵某3家人要到事发现场后,温雲太从路边拾取木棒、张某3拾取砖头,王某3手持电棍,邱某、袁某华、贾某、魏某等人将赵某3围住,十余人群起对赵某3进行殴打,将其致伤。经鉴定,赵某3左手掌骨骨折系轻伤二级。案发后,在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南小汪派出所民警主持下,魏某等人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魏某供述。2011年8月份的一天,其和张某3在英杰网吧上网时张某3接到其弟弟的电话说有人向他要钱,其就和张某3打的到了二十五中门前。下车后他弟弟说人在对面的小花园,其看见那里有两三个人,被打的那人骑一辆自行车在那里。过去后张某3问对方为什么给他弟弟要钱,对方说什么其没听清,最后张某3给对方要500块钱,对方拿不出,张某3说到艺中海,张某3给其20元钱叫其打的拉上别的人去艺中海,他和被打的人一起打的去。到那后那个孩子就给他爸妈打电话。期间李某1给其打电话让其去玩,其说其朋友有事走不开,过了一会儿李某1就骑着摩托车带着袁某华、东街“奇奇”过来了。又过了一个小时钱还是没有拿来,对方家长打电话说让他孩子走吧,不然就报警,张某3说:“你报吧,这件事是你孩子先挑起来的,我怕呀!”然后就领着那孩子往澳门豆捞北边走。当时正在修路,路边有铺路用的砖,到那后李某1顺手从旁边的垃圾堆捡起一根木棍朝那孩子头上打了一下,“奇奇”就用脚踹了那孩子一下,将他踹倒了,随后用电棍电击他身体,张某3拿起路边的砖块砸了他一下,这下人就乱了,其就上前踹了对方三脚,那个孩子就躺在地上不动了。参与打架的人中其知道的有李某1、袁某华、“奇奇”、张某3、陈某、刘某,还有刘某带的一个人,别的不知道了。
2.被害人赵某3陈述。其被打那天是苗某2约其出来去二十五中对面小花园,其刚到小花园看到苗某2还没有说话,就有七八个人打车过来了。苗某2说其中一个胳膊上纹着一条龙的是张某3,其当时也不知道张某3是谁。张某3说:“你是不是和孟某1缠缠了,先拿500块钱。”张某3说这次给其要500块钱,下次就要1,000元。其身上没有钱,张某3就让其去其上班的地方预支工资,当时其在钢北喷绘上班,因为是刚上班,老板不给其提前预支。张某3还威胁其说自己是“黑衣社”二把手,如果其躲到店里不出来他就把人家店铺砸了,另外就每天堵其。张某3看其上班的地方弄不到钱,就带着其打车往外环上走,其余的都打车跟着。其跟张某3坐同一辆车,在车上张某3让其继续打电话借钱,如果到外环还借不到钱,就把其活埋。其当时在车上给其表姐马静打电话借钱,其姑姑和其表姐在一起,问其借钱的原因,其说被别人截了,告诉她们其的位置在北外环澳门豆捞北侧,其姑姑当时电话里答应给其送钱。下车后张某3听说有人给他送钱,就安排十来个人把其围在中间等着,不让其走。后来其妈妈打电话过来说要过来找其,张某3听说其家里大人要过来就说不要钱了,之后一个人拿了个棍子直接打到其后脑勺上,把其打倒在地上,张某3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照其的头上拍,还有一个人拿着电棍电击其,其他人对其拳打脚踢,其当时受伤严重,意识已经模糊了。没多久其姑姑来到现场看见几个年轻人打车跑,就用车拦着三个人报警了。现场有11个人把其围着不让其走。
3.同案犯温雲太供述。大概是七八年前的事情,张某3给其打电话让其去波斯猫附近,之后记不清是打车还是开车去的,当时还是跟其对象一块去的。到了艺中海门口附近看到张某3、猴子、华某,还有大概十几个人。张某3带着被打的人往澳门豆捞北边走,走到一个电箱位置,具体因为什么事不清楚,可能是张某3或者华某带过去的人拿了一根电棍开始电击这个人,华某带着的人中有几个就开始对对方拳打脚踢,张某3在路边捡了一块石头应该是砸到这个人的头上和身上。其当时过去踹了几脚,没多久就停手了,然后大家就各自走了。其对邢台县公安局公(冀某)鉴(法活检)字[2011]673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无异议。
4.同案犯邱某供述。2011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和刘某、赵某5、张某2、于某2、武某2在矿务局技校网吧上网,刘某接到张某3打来电话说有人给张某3弟弟找事,让其几人到二十五中对面小花园见面,其六人就过去了。到那后张某3自己在那里给他弟弟打电话,让他弟弟把找事的人叫出来到二十五中对面小花园。过了几分钟魏某也来了,又过来个微胖个不高的人,来了后张某3就给那个微胖的人要钱,对方没给,张某3就对其他人说换个地方去艺中海那边说,之后其八个人加上受害人一共九个人打了两辆或者三辆出租车去了艺中海。到那后张某3说得等温雲太、袁某华过来再看看怎么办。等了多长时间记不清了,袁某华骑一辆摩托车过来,温雲太自己开了一辆可能是黑色中华轿车过来,他们跟张某3说了会儿话,具体说什么记不清了,记不清是张某3、温雲太还是魏某说了句换个人少的地方的话,然后这些人就全往北走,走到公园东街最北头一个空旷人少的地方。其跟刘某、张某2、武某2、赵某5、于某2靠东蹲着,温雲太、张某3、魏某、袁某华还有袁某华的一个伙计靠西站着,受害人在中间。张某3给那个受害人要500块钱,受害人一直赔礼道歉,但一直没给钱,张某3让他给家里打电话要钱,受害人就给他亲戚打电话要钱。等了四十分钟左右还是没人送钱过来,张某3就搧了受害人一巴掌,接着从地上捡了块砖头砸在受害人头上。温雲太从路边捡了块砖头也砸在那人头上,砖头碎了,他又从路边找了根拖布棍打那个人的头,袁某华用电棒电了那个人的肩膀,魏某还有袁某华带来的人对那个人拳打脚踢,其和刘某、张某2、赵某5、于某2、武某2就在旁边蹲着看。打了两三分钟,那个微胖的人被打倒在地上,头上流了好多血,记不清是张某3还是温雲太说赶紧跑,一伙人就都跑了。其对邢台县公安局公(冀某)鉴(法活检)字[2011]673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无异议。
5.同案犯袁某华供述。当时就是张某3给其打电话让其过去帮忙,其跟贾某、王某3去找的他,先去的邢台市中,见到张某3后,他说矿务局学校有个人欠他钱,温雲太正带人过来呢,等温雲太过来就打对方。后来那个人从学校出来了,张某3跟魏某打出租车把那个欠钱的人带到公园东街和邢州大道的交叉口,其和贾某、王某3骑摩托车去的,其三人赶到那里时张某3已经到了,张某3对其说等他家里送钱过来。等了半个小时没人送钱来,温雲太开车过来了,他开的是中华轿车,车上下来几个人,具体几个记不清了。还有两三辆出租车,每辆车上四五个人,总共十二三个人。温雲太领着人过来直接围住那个欠钱的人说了几句话,从路边找了个拖布棍打在那个人头顶,然后一群人就上去打了。打完之后,其跟贾某、王某3就骑摩托车走了。参与打架的有其和温雲太、张某3、魏某、陈某、张博洋、贾某、王某3,还有十几个左右其不认识的,总共有二十多人。温雲太用拖布棍打了,张某3用砖头打了,魏某、王某3、贾某都是拳打脚踢,其中还有几个人用电棒打了,具体是谁记不清了,其当时踹了那人几脚。其对邢台县公安局公(冀某)鉴(法活检)字[2011]673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无异议。
6.同案犯贾某供述。2011年的一天,其和王某3去体育馆那里的十七中找赵力帆,在十七中操场上说话的时候王某3接到张某3的电话,说有人给他找事呢,让其和王某3过去帮忙,当时赵力帆还要上课没有去,其和王某3骑摩托车到体育馆西门旱冰场的位置碰见李某1,让他一起去。之后王某3骑着摩托车带着其和李某1到了艺中海附近。到那后见温雲太、张某3、魏某还有一个人在温雲太中华轿车跟前和一个一米七多、微胖、二十多岁左右的人在吵吵,其三人过去听见大概是那个微胖的人走路撞到张某3了,一直在给张某3道歉。当时温雲太让其三人往北走,其三人就去了邢州大道和公园东街路口东南角。等了三四分钟,张某3开着温雲太的车过来了,温雲太、张某3、魏某还有一两个人从车上下来,又等了十几分钟那个微胖的人才过来。张某3当时挺生气,骂完那人就搧了他一巴掌,温雲太紧跟着拿一根直径三厘米的棍子打在那人头上,之后不记是谁搂住那人的脖子把他摔倒在地,在场所有的人都拥上去踹那个人。王某3不知道从哪里掏出来电棍电那个人,张某3从路边搬来一块长二十厘米的砖头两个手拿着砸那个人的臀部,砸了三四下,然后记不清是谁喊了一声走,他们就都跑了。
7.同案犯王某3供述。2011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和袁某华、贾某在老八一路一家网吧上网,袁某华接了魏某一个电话说:“魏某朋友有事呢,咱们过去一趟。”之后其三人骑摩托车到邢台市中对面小花园,见附近没有人,袁某华又给魏某打电话询问才知道在青青家园那边。其三人到艺中海门口魏某给袁某华说在邢州大道和公园东街路口那里,袁某华就把摩托车停在那里,三人沿公园东街步行往北走,快到邢州大道时见十几个人在路口东南角,张某3当时在跟一个微胖、个不高的人说话。其过去没多长时间,张某3就踹了那个微胖的人两三脚,搧了几巴掌,剩下的所有人见张某3动手了就围上去打那个人,其用电棍电了那人后腰两下,踹了他大腿两三脚,紧接着看到温雲太拿一根墩布棍打到那个人头部和颈部,棍子断了,那个人倒在地上用手、胳膊护着头。之后张某3在旁边捡了块灰色的砖头打在那人头部和背部,最后不知道谁喊了句“走吧!”,他们都走了。电棍是谁的不知道,一直在摩托车上放着,摩托车停到艺中海附近后是袁某华拿着过去的,到现场后先是温雲太从袁某华手里拿走玩了玩,然后递给其了。当时在场的有十四五个人,应该都动手了,其认识的有温雲太、张某3、魏某、袁某华、贾某、陈某,剩下的人其不认识。其看到温雲太用棍子打的,张某3用手搧、用脚踹,还用砖头拍,魏某、袁某华、贾某是用脚踹的。其认识李某1,他没有去,他是后来知道的。
8.同案犯张某3供述。2011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记得是南大郭村的同学尚景涛通过QQ对其说让其帮忙,当时具体说什么记不清了。其就带“猴子”下午一两点钟到二十五中前面的小花园处,到那歇了一会儿就来了几个人,具体几个人记不清了。一会儿被害人过来了,“猴子”就过去跟他说话,完了后“猴子”告诉其说这个人就是其要帮忙的人的对方,然后就在一块聊了一会儿天,其就和其中一个“猴子”的朋友骑电动车去育才路吃炒面了。二十分钟后“猴子”打电话让其到艺中海那里去,于是其就打的独自一人过去了,其在东边的丁字路口看到“猴子”他们往北走,就跟着一块往北走,一直走到北外环路口处,在那聊了一会天,后面就不知为什么打了起来,之后其就在附近打车回家了。
9.同案犯刘某供述。那天大约16点多,“猴子”打电话问其在哪里,其说和一个伙计在矿务局技校,他说他在不见不散门口,给别人缠缠,就是要点钱,于是其就过去了。其过去后听说是“猴子”可能帮一个黄头发的人要钱,具体怎么谈的不清楚,只听到最后说打车去艺中海,其和邱某、“猴子”还有一个人一块过去的,下车后等了一会儿,黄头发的那个人说往澳门豆捞那边走,其就跟他们一块走到丁字路口停下来,其没有和黄头发的那个人、被打的那人站一块,他们说啥不知道。过了二十来分钟,就有三个人对那人动手了。打完后有的往南跑,有的往东跑。动手的两个人拿没拿东西其没有看见,只见他们用手打,用脚踹,那个黄头发的拿了路边铺路用的砖朝对方头上拍了三四下。其当时站在距打架现场不到十米远的地方,没有动手,邱某一直跟其站在一块,“猴子”在哪里不清楚。其只认识“猴子”、邱某、张某3,其他人不认识。
10.证人孟某1证言。那天其和孟某2、徐非凡一块到二十五中对面的公园角,看到苗某2、边某还有边某旁边站着三个人,其中一个叫马某。过了一会儿张某3带一个人过来了,他问其是谁给其找事,其就指了指赵某3,赵某3就过来对张某3说:“我只是吓唬一下他”,张某3就说:“这事怎么办吧?你要叫人就赶紧叫,有多少叫多少。”赵某3一直说不叫人,只是想吓唬一下,期间跟张某3一块过来的人就在一边打电话,不一会儿陆续去了十几个人。张某3见人来了就叫几个人跟着赵某3去借钱了,然后张某3、马某、苗某2一个不认识的人在说话,其就和张鑫龙一块回学校了,后面的事就不知道了。
11.证人边某证言。2011年8月21日中午其到二十五中对面的公园内时,只有苗某2一个人,对方有赵某3。去了之后赵某3问其是谁,然后说了些认错的话,因为8月20日下午放学时孟某1对其说赵某3在学校门口等着其,其出去看了看没有,晚上就加上了他的QQ号,问他是否想堵其,他就骂,然后就定于8月21日中午在公园内见面。其对他说算了吧,之后其就没事了。后来孟某1叫来的张某3他们向赵某3要500块钱,说是他来的人不能白来,赵某3说他出打的费,张某3他们不愿意,非要500块钱。一会儿赵某3去支钱了,正好学校也打铃了,其就上课去了。这些人其不认识,听孟某1说是张某3叫来的。
12.证人苗某1证言。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孟某1去找其说学校有人给他要钱,如果不给对方就打他,让其找人帮他去看看,其说找不到人,他就在那一直说。当时其正睡觉,就起来了,顺便打开电脑上了其的QQ,在那里翻看QQ名单,翻着翻着就看到了张某3的QQ,孟某1正好也认识,他就对其说要不给张某3说说让他去吧。然后其就用QQ对张某3说让他去看看,有人给其弟弟要钱,张某3还问打不打对方,其说不打,他过去看看就行了,都是小孩,下午其要军训,没有时间。张某3说:“行,下午让他跟我联系,把孟某1的手机号给我。”其就将孟某1的手机号发过去了。孟某1没有告诉其是谁给他要钱,但他问其是否认识赵某3,还说赵某3原来也是六中的。
13.证人赵某4证言。2011年8月21日下午16时左右,其闺女在门市上接了一个电话,她是背着其接的,一会儿又打过来电话,其就问怎么回事,她对其说有一伙人围着赵某3要500元打的费。其回电话说:“你确实借了别人的钱就给人家”,赵某3说:“他们人多,不行。”其就说:“这成什么了,没借他们钱,你在那等着,我马上就到。”于是其就从桥东开车到波斯猫,然后到澳门豆捞门前给赵某3打电话,他不接,其就从车上下来看见赵某3满脸是血,就将他送到了医院。往医院走时看见路上有一群人正走,其侄子说是他们刚才打得他,其就紧跟着那伙人,一部分人沿外环路向东走,一部分人拐弯向南走,其就跟着后一辆车将几个人给拦住报警了。
14.证人于某1证言。大概在2011年左右,其儿子赵某3在澳门被张某3等十来人打伤了,当时头部受伤。案发当天其儿子被打伤后,是赵某3的姑姑赵某4和赵某4的小叔子马老二到澳门接的其儿子,半路上其上的车,和其儿子一块去的邢台县医院住院治疗。第二天其跟赵某4去的南小汪派出所,再后来后期处理此事都是其去的南小汪派出所,前前后后一共处理了两年多,最后一共赔了5.3万元。
15.辨认笔录证实,袁某华辨认出温雲太、王某3;贾某辨认出温雲太;魏某辨认出王某3;刘某、陈某辨认出魏某;赵某3辨认出张某3、魏某。
16.邢台市公安局公(冀某)鉴(法活检)字[2011]673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赵某3头面部软组织损伤系轻微伤;左手第四掌骨骨折系轻伤。
17.邢台县公安局法医室对邢台市公安局伤情鉴定的补充说明。依照2014年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受检人赵某3左手第4掌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头部创累计5cm、头皮挫伤、左侧眼眶软组织肿胀,均属轻微伤。
18.撤回控告申请书、赔偿协议及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南小汪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魏某等人共同对被害人赵某3作出赔偿并签订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另有报案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对本起犯罪事实予以证实。
二、2016年7月26日20时许,王某2(另案处理)受人指使找人吓唬在老广播电视台工地讨要工资的工人,联系温雲太(另案处理)后,温雲太纠集田某、景某、武某1、吴某(四人另案处理)、被告人魏某、孙某某等十余人同王某2到工地二楼农民工的住处,使用屋内的暖壶、马扎、木棍,对农民工赵某1、赵某2、曹某1等人进行殴打,将赵某1、赵某2打伤。经鉴定,赵某1体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赵某2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框内壁骨折及体表软组织损伤均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魏某供述。当时王某2、温雲太、田某、吴某、武某1、邓某、景某还有五六个不认识的人一起在阳光巴厘岛见得面,然后王某2说往工地上走,他们十几个人就一起往老广播电视台工地走,走到宿舍楼全部上了二楼,只有景某其不确定是否上去。上去后王某2进的一上楼梯的那个屋,跟那个民工打起来了,其余的人都往里面挤。楼梯西头的屋里跑出来一个民工,他们这些人就冲过去打这个民工,当时楼道里非常黑,人也比较多,具体是谁没看清,还有几个人在另一个屋子里打人,打完他们就走了。当时上楼的基本都参与动手了,其确定邓某、景某在场,而且确定邓某上楼了。
2.被告人孙某某供述。2016年夏天的一天下午五点多钟,王某2给其打电话说他工地上有点事让其过去帮忙,具体什么事情没说,其就打车到了阳光巴厘岛酒店路边。到那后看见王某2在路边站着,然后温雲太、魏某、田某、武某1当时领着一个人是邓某或者王某3、王某4,吴某领着其不认识的两个人陆续过来了。王某2当时说工地上的工人不干活待着不走,让他们去教训一下对方。之后他们就跟着王某2进到了工地的院里,好像看见王某2他爸,他爸说人在二楼,王某2就领着他们直接上了宿舍楼的二楼。王某2上去以后直接去了一上楼楼梯对面的那个屋里,王某2进去以后就用屋里的墩布棍子对屋里的民工进行殴打,温雲太、吴某、魏某、武某1、田某还有其不认识的十来个人也都进屋了,有的用杂物对民工殴打,有的拳打脚踢,其当时扔了两个杂物。王某2从这个屋里出来以后在楼道碰见另一个民工,王某2用马扎、灯管砸这个人,还有几个人拳打脚踢,打完以后他们就走了。参与打架的有王某2、温雲太、魏某、田某、王某4、武某1、邓某、王某3还有吴某领着其不认识的两个人。
3.被害人赵某1陈述。案发当天晚上,其自己在老广播电视台办公楼工地宿舍准备睡觉,其的房间在二楼冲着楼梯。当时其正在给家人打电话,突然进来20多个年龄在20多岁的年轻人,什么话也没说,有一个戴眼镜的,个子挺高、身材较瘦,应该是穿黑色半袖的年轻人直接从屋地上拿了个铁马扎砸到其头上,然后其他人一起拥进来拳打脚踢把其推到房间的西北角,一个人拿着屋里的保温壶砸其后背,还有一个人拿煤气灶投了其一下,没有砸到其。打了两三分钟后他们就去楼道,应该是碰到了赵某2和曹某1,对他俩进行殴打,其当时听到了赵某2在呼叫的声音。过了两三分钟那伙人走了,其从宿舍出来看到曹某1,他说他手肿了,赵某2身上和脸上都是血,眼睛也肿了。其还看到两个墩布棍断了,一个马扎好像也坏了,还有一些凌乱的小木方子,其就赶紧报了警。
4.被害人赵某2陈述。其住在二楼西头,跟常某同住一屋。案发当天20时30分许,其和常某在宿舍内玩手机,其当时没有穿外罩,听到楼道有打架及摔东西的声音,常某先出去看情况,其紧接着穿拖鞋也出去了。常某说了句:“打架了,赶紧跑”就跳楼跑了,其不敢跳楼就躲进北边没有开灯的屋内。其进屋后用身体顶住门,对方人多就撞门,门被撞开后他们就开始对其进行殴打,有人拿马扎砸中其头部,几个人对其拳打脚踢,还把其从屋内拽到楼道,对其进行殴打。其双手抱头,不敢动,被打倒在地,对方的人用脚朝其身上、胸部乱踹。其对邢台市公安局公(冀某)鉴(法活检)字[2016]35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无异议。(补充材料)
5.被害人曹某1陈述。那天晚上20时30分许,其和付某、王某1、曹某2四个人在工人宿舍楼二楼最东头的房间内打扑克,听到外面楼道有打架的声音,四个人就一块出去了,其走在最前面。走出宿舍就看见楼道内有十几个人,都是小伙子,但是没有其的工友。还听到其他宿舍内有砸东西的声音,其就问:“怎么了?怎么了?”对方的人就围住其对其殴打,他们先是踹其肚子,其被踹的靠在墙上,之后他们又对其拳打脚踢。其挨打后就用双手捂住头,具体是几个人在殴打其,其无法看清。后来其说:“你们打我干什么吗,我一个打工的,有我什么事?”他们就停手了。打架的原因可能是因为要工钱的事。
6.同案犯温雲太供述。大概在2016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八九点钟,王某2给其打电话让其找点人去他工地一趟,具体什么事没说。其联系了田某、景某、吴某,告诉他们是王某2工地上有点事,并让田某和吴某找俩人过来。之后吴某带了两三人,田某带着王某4和一个光头、景某、魏某陆续到了。人到齐后王某2就领着这些人去了王某2家工地的宿舍楼,在二楼的一个房间,王某2先是骂了屋里那人几句,就从屋地上拿了个凳子之类的东西投这个人,其他人就进去对那人拳打脚踢,其踹了那人几脚。随后又进了另一个屋子,当时其没有进去,听到屋里有锅盆的声音,还看见一些凌乱的东西乱飞,应该是在屋里打那个人了。等到他们从屋里出来发现楼道里还有一个人,就拳打脚踢,打完就下楼走了。其就在打第一个人时踹了两脚,之后就没有动手。王某2用了凳子、墩布棒,还有人用了锅、盆之类东西。其和王某2、田某、吴某、魏某、景某,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上了宿舍楼,不能确定武某1是否上楼。其对邢台市公安局公(冀某)鉴(法活检)字[2016]357、35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无异议。
7.同案犯王某2供述。2016年夏天的一天上午刚上班,电视台家属楼改造项目的负责人梁某对其说,让其找几个人弄一回打桩的几个民工,把他们撵走。当天下午六七点钟,其给温雲太打电话让他找几个人到其工地来一趟,有工人在工地上闹事,过来把人撵走。大概过了半个多小时,温雲太给其打电话说他到了巴厘岛酒店门口,其到酒店门口时看见温雲太、孙某某、田洋洋、魏某、王某4、景某、小军等人。他们就一块到了工人住的宿舍楼,先进了对着楼梯口的那个房间,看见里面有三四个工人,其给一个穿裤衩光背的工人说:“为什么让你们走你们不走?”工人说必须拿到钱再走。他们就一块对这个工人拳打脚踢,当时有人从屋里拿了个马扎投这个人,砸没砸到其没有看见,其还看见有个工人从窗户跳下去了。他们还去西边一个房间打了一个工人,具体怎么打的不知道,光听到有打骂的声音。有一个黑裤子的工人好像是从屋里跑到楼道里,被他们一块去的人拳打脚踢在地,当时楼道里这个人其没有打。大概在2011年左右,“黑衣社”是在技师学院成立的一个组织,温雲太是老大,吴某是主要成员,其他主要成员有田洋洋、魏某、张某1、张某3、王某6,该组织主要是打架斗殴,找技师学院的学生收取保护费,还干一些去外面拆迁的活儿。“黑衣社”的活动范围主要在万城新天地、技师学院、梅花寨附近。
8.同案犯田某供述。案发当天温雲太给其打电话说王某2工地上有事,让其跟他一块去王某2在老广播电视台的工地,其打车到巴厘岛下车后看见王某2、温雲太、孙某某、景某,还有小军领着两三个人。之后他们一伙人就上到了二楼冲着楼梯口的一个房间,看见里面一个人,王某2具体说什么记不清了,大概意思就是能不能走,那人好像没有说话,王某2就拿起办公室的马扎砸到那人的上半身,温雲太也抡拳打那个人,其他人跟着拳打脚踢。打完那个人王某2领着人在二楼房间找人,当时其在楼梯口办公室门口没有动,听到王某2、孙某某在屋里应该是找到人了,有打骂的声音,好像还有砸东西的声音,然后看到被打的人被按在地上,王某2就用脚踹。
9.同案犯景某供述。大概在2016年夏天的时候,其正在中北世纪城,温雲太给其打电话说有点事找其帮忙,让其去阳光巴厘岛酒店附近找他,其打车到那里后看见温雲太的白色杰德车在路边停着,车边站着温雲太、武某1、邓某、田某、魏某、臣杰(黑蛋),还有三四个不认识,加上其总共十来个人。之后他们十来个人就往王某2家公司所在地的斜街上走,路上其问温雲太啥事,温雲太说:“王某2公司有几个干活的工人赖着不走,咱们上去把他们撵走。”走到公司院内后,其知道他们是去打架,就没有上楼,就在楼梯口等着。其他人应该都上二楼了,上去没多久就听见上面有人喊叫,应该是双方打架时候的喊叫声。过了三四分钟,上去的人下来后就走了。
10.同案犯邓某供述。2016年在达活泉老广播电视台工地打架的事其没有参与。大概是在2017年8、9月份在温雲太家里闲聊的时候,他给其说去王某2家工地帮王某2打过架,后来是“卫某”去派出所自首的,王某2最后也没有管这个事,后来都是自己处理的,具体什么情况不是很清楚。其认识吴某和武某1。
11.同案犯吴某供述。2016年夏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天晚上7、8点的时候田某给其打电话说:“王某2工地有点事,温雲太说让你过来一趟。”之后其就打车去巴厘岛酒店。到酒店门口看见王某2、温雲太、田某、景某、邓某、武某1、魏某、孙某某还有四五个其不认识的人在场,王某2和温雲太商量这事怎么办,记不清是欠钱不还还是什么事情,然后王猛就问温雲太:“进去打一顿?”温雲太说:“进去吧!”然后所有在场的人就都跟着王猛去了南小汪小区对面斜街里一个工地的二楼。到二楼后王某2领着他们找人,在一上楼楼梯右手边第一个屋子里找到对方了,王某2指着屋里的那个人说:“就是他”,然后他们这些人就往屋里冲,其位置比较靠后,其进去的时候就见有个人在地上躺着了,田某、王某2在踹地上躺着的那个人。之后王某2领着这些人接着找,在楼道里见有两个人刚从别的屋子里出来,其中一个人直接掉头回屋顶住了屋门,王某2、温雲太、武某1、魏某还有那四五个其不认识的人追过去打没有跑掉的那个人,武某1拿着拖把棍打的,邓某、温雲太、魏某还有那四五个其不认识的人拳打脚踢。打了不到一分钟,王某2说走,他们这些人就都下楼了,走回到巴厘岛酒店门口。到门口后温雲太说大家都走吧,之后他们就分头走了。其记得武某1开车拉着邓某还有一个想不起来谁了,他们三个一起走的。当时参与此事的一共有十来个人,王某2、温雲太、邓某、武某1、田某、孙某某、魏某,还有四五个其不认识。
12.证人王某1证言。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其在老广播电视台工地二楼东头北边一个屋子里跟曹某1、曹某2还有一个年轻的小伙在一起打扑克,突然听到二楼楼道里有吵骂的声音,四个人就从屋里出来看怎么回事。曹某1、曹某2走在前面,其和小伙子走在后面。其出来看见有人边喊边叫往赵某1屋里进,看样子是要打架,年轻小伙子就拉着其躲进了刚才打扑克的屋子里,一起用屋子里的桌子顶住门,至于具体是怎么打架的,都伤到谁,就不清楚了。赵某1叫开门后,其发现赵某1脖子上、脸上有伤,曹某1用手护着胳膊,他说被人伤到胳膊了。赵某2身上后背有伤,其他部位是否有伤不清楚。
13.证人付某证言。案发当天晚上8时30分许,其和曹某1、王某1还有一个老乡在老广播电视台楼二楼东头那个房间内打牌,听到外面楼道内有吵架的声音,四个人就一块出去看是怎么回事。出门后看到楼道内有很多人,这些人除了其老乡外,其他人都不认识。其看到和其一块出去的曹某1被对方的人踹了一脚,其和王某1就返回屋内把门关上,又用桌子把门顶上。打架之后,其老乡七个人除了其和王某1外,其他五人都有不同程度损伤。
14.证人曹某2证言。2016年7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大概晚上8点来钟,其在老广播电视台二层楼宿舍和曹某1、老王还有平头村一个年轻人在打扑克,突然听见楼道里有人喊打死人了,其听着像是赵某1在喊,曹某1就先出去了,其紧跟着刚露头看了一眼,楼道里都是人,具体有多少不清楚。其当时害怕,想返回打牌的屋里,但是老王和平头村的年轻人从屋里把门顶住了,其就直接跑到对面的宿舍里,藏到门后了。没多久,赵某1喊人都走了,你们都出来吧,其的工友都出来了,然后一起下楼等派出所过来处理。
15.证人常某证言。案发当天晚上其和赵某2在工地宿舍楼二楼楼梯西侧的房间内玩手机,听到外面楼道内有吵架及摔东西的声音,其就先出去看怎么回事。其看到一伙人堵着赵某1的门口,听到赵某1屋内打架的声音,同时听到对方有人讲“那边屋内还有人”,其没多想,就回头叫上赵某2,让他赶紧走,其只说了一句“赶紧走”就从二楼栏杆处跳了下去。事后看到赵某1、赵某2、曹某1受伤了。
16.邢台市公安局公(冀某)鉴(法活检)字[2016]357、358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分别证实,赵某2、赵某1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17.辨认笔录证实,王某2辨认出武某1、梁某;田某辨认出武某1、景某、王某2;赵某1辨认出魏某。
另有报案记录、移送案件审批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办案说明、情况说明、证明等在案证据对本起犯罪事实予以证实。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孙某某家属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对被害人赵某1、赵某2、曹某1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由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三、2017年10月20日22时许,温雲太(另案处理)驾驶汽车经过邢台市桥西区万城新天地附近时,与路边等车的霍某1等人发生言语冲突,后温雲太心生报复便开车尾随霍某1等人乘坐的车辆,同时打电话纠集张某1、郭某、田某、邓某、孙某、杨某1、张某4(以上七人另案处理),被告人徐建豪、孙某某、冯增辉等人,在邢台县南石门镇崔路村大队部东边大水坑附近,将焦某、霍某1、姚某乘坐车辆拦停,一拥而上持胶皮棒或拳打脚踢对三人实施群殴,致伤三人。经鉴定,姚某腰椎骨折属轻伤二级,霍某1面部损伤、焦某皮肤损伤均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当天其跟邓某、杨某1在网吧上网,后来邓某接到温雲太的电话说在万城新天地跟别人缠缠,让他们过去帮忙。邓某就拉着其过去了,一直跟到崔路村口,温雲太等人也到了,然后一起开到村中间一个巷子,把一辆小轿车堵住了,轿车后面是徐建豪开的POLO车。然后大家都下车先后把车上三个人拉下来开始殴打,其当时对后座上那个人踹了几脚。然后郭某说把人给拉走,可能是张某5和徐建豪去拉这个人了,对方喊救命,还说是谁谁谁,其这些人就各自上车离开了。
2.被告人冯增辉供述及辨认笔录。事发当天其在大吴庄的家里,然后接到郭某的电话,说有点事情,一起帮个忙,然后不知道是谁开车接上其就往南走,到了一个村子里他们拦住了一辆车,后来就打起来了。其也动手了,踹了对方两脚。经辨认,其辨认出打架现场的徐某2及“老狗”(郭某)。
3.被告人徐建豪供述。2017年10月20日晚上8点左右,温雲太给其打电话说跟别人缠缠了,叫其过去一趟,其前几天借温雲太的POLO车用,就开着他的车过去了。根据温雲太发的位置,一直到一个叫崔路的村子里,后来其紧跟着对方的车,到崔路村一个十字路口,前面几辆车堵住了他们。然后其看见温雲太他们下车冲对方那辆车过去了,并开始动手打对方,其也上去踹了两脚。其还把一个人往车上拉,那个人就开始喊,其一松手让那个人跑了。在场的有温雲太、郭某、张某1、邓某、孙某某等人。后来听温雲太说他爸赔了对方六万元钱,说这事没别的事了。
4.被害人姚某陈述。2017年10月20日晚上,其在崔路村的家里接到霍某1电话称王某7在公司组织的聚餐中喝多了,还说不知道王某7家在哪里让其领着把王某7送到家里,于是焦某开着自己的吉利帝豪汽车拉着霍某1、王某7到其家里接上其,在其指引下共同把王某7送回了家,然后焦某开车带着霍某1把其送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刚走到村中心水坑边上,其坐的车被前后各一辆车拦住了,紧接着看见路上站着几个人,有一个挺高的胖乎乎的人手里还拿着一根胶皮棒,这个人直接到了其坐的车子旁说是不是他,当时他们三人没有回应,然后拿胶皮棍的人就把焦某从驾驶位拖下去就打,其他人把霍某1和其分别从副驾驶和后排位置上拽下来就打。霍某1和焦某是被动的挨打,其跟对方进行了还击,有一个人过来搧其被其抓住了,然后乱拳还击后往西跑了大概六七米被对方五六个人抓住继续殴打,同时有人说要把其拉走,然后就有人把其往商务车上拉,其就喊:“救命啊,我是全羊的小子。”然后对方就各自乘车走了,其就报警了并通知了老板姚军红。救护车来了以后先是把其送到市三院救治,后来其的眼睛黑肿又被送到眼科医院,最后在老板姚军红的安排下其住进了邢台县中心医院。后听说对方是梅花寨村支书的儿子纠集人打的,姚军红管这个事给了其二万元私了了。
5.被害人焦某陈述。2017年10月20日晚其和同事在唐朝一品吃饭,吃完饭后王某7来找他们,当时王某7已经喝多了,出租车司机都不拉他,其和霍某1就开车送王某7回崔路的家。其开车到了崔路村口发现后面一辆黄色跑车一直跟着其的车,进村后霍某1说那辆跑车跟过来了,还说在市里给王某7拦出租车的时候,王某7一直骂骂咧咧的,有一辆黄色跑车以为是在骂他就停下了,因为那辆黄色跑车没有跟进村里来,其也就没有当回事。因为其和霍某1不知道王某7的家具体在哪里,于是找到姚某领着把王某7送回了家,从王某7家里出来时发现有一辆白色汽车跟着其的车,当其开着车拉着霍某1、姚某走到崔路村水坑边的时候,前面有两辆车和后面一直跟着的白色轿车把其的车堵住了,接着有七八个人就朝其的车走过来,其中有一个人手里还拿了个胶皮棒。他们走到车跟前就开始拽车门,让其三个人下车,那个拿胶皮棒的人还砸了几下车玻璃和车门,车门被他们拉开后其就被拽出车拳打脚踢,其的肩膀位置被东西打了一下,其的眼镜也被打掉了,好像姚某被打的时候反抗了,对方就开始打姚某了。其见姚某被对方拉着要往车上拽,后来姚某挣扎后跑了,姚某当时还喊着他是崔路谁家的儿子等之类的话,然后对方就走了,整个过程持续了十几分钟。之后其和姚某、霍某1就住院了,后来其老板姚军红出面解决这事,对方给了其四千元。
6.被害人霍某1陈述。2017年10月20日晚上其和焦某等同事在唐朝一品饭店吃饭,吃完饭王某7过来找其和焦某,来的时候王某7已经喝多了,其和焦某就开车送王某7回家,王某7因为喝多了在路边胡乱喊,可能王某7嘴里说脏话,一个开着跑车的年轻人以为是在骂他,那个跑车还在路边停了一会。焦某开车接上其和王亚峰就往崔路村走了,因为不知道王某7的家在哪里,其到崔路村先找的姚某带路一起把王某7送回了家。就在焦某开车带着其和姚某往回走到崔路村的一个水坑边的十字路口的时候被前面两辆车拦住,当时后面还有一辆车。这时过来了七八个人,其中一个人手里还拿着狼牙棒,当时其坐在副驾驶的位置,有两三个年轻人直接到其的位置就打,焦某好像还问对方干吗呢,不过对方没有说话就冲着其和焦某、姚某打,后来其三人都被对方从车上拽下来打,姚某还被对方拉着要带走,后来姚某挣扎着跑开了,姚某当时还喊打死人了之类的话,然后对方就开车走了,整个过程大概就是十分钟左右,随后其和姚某、焦某住进了医院。之后听说是梅花寨村的人干的,其老板姚军红出面协调此事具体赔偿了多少,其记不清了。因为其不构成轻微伤,就没有对其进行赔偿,但是姚军红说公司给其补偿了一千元。
7.同案犯温雲太供述。他的妻子叫杨某2,2017年10月20日晚上九点多,他开着车牌号为冀E×××××科迈罗大黄蜂轿车拉着妻子杨某2在邢台市品饭店吃完饭后开车掉头离开时,路边站着两个喝多的人指着其妻子好像在说小三之类的话并且还骂了其,其准备下车打那两个喝多的人,其妻子拉住不让其下车,后来过来了一辆白色轿车把那两个喝多的人拉走了,其当时很生气,于是就跟在那辆银色轿车后面一直到了南石门镇崔路村,并给郭某、田某、邓某打电话说:“有人骂我媳妇了,跟我一块去找他们一趟,看他们想怎么着”。其记不清是否也跟张某1说了此事,随后其让郭某、田某、邓某往南石门方向走,其追到那里就让他们跟到那里,最后其追到了南石门镇崔路村口,其让妻子杨某2把科迈罗大黄蜂轿车开走了,其在原地等着其他人到来。过了十分钟左右邓某开着一辆红色越野车到了,张某1也在车上,可能车上还坐着一个其不认识的人。郭某开着一辆黑色轿车也到了,车上有一个叫“小雨”的人,还有一个人其确实记不清了。随后其坐着郭计栋的黑色轿车直接往崔路村里去了,到了崔路村里碰到了拉那两个喝多的人的车,这时候田某也打着出租车到了,其没注意田某跟谁一块来的。当时其在郭某的车上还说:“我不动手你们就别动手,就是过去吓唬吓唬他们。”其就下车去找白色轿车某的人说:“我招你惹你了,你骂我干啥。”白色轿车某的人说他没有骂其,这时白色轿车某的另一个人说:“你是谁呀,想找事类,想死是吧。”跟其一起来的人都从车上下来开始把白色轿车某的人从车上往下拽,拽下来后就开始打,对方也还手了。当时“小雨”手里拿着一个黑色的橡胶棍子,其就跟“小雨”把橡胶棍子夺了不知道扔到哪里了,这时郭某喊着要把对方中的一个人拉到他们的车上带走,其实就是想吓唬吓唬对方,整个过程持续了两三分钟,其的一方就各自上车走了,最后邓某、张某1、杨某1跟其一起到了其的家里。当时参加殴打对方的人有其、张某1、郭某、杨某1、邓某、田某、“小雨”、徐某1、徐建豪大概十个人左右,一共去了三辆车,一辆是邓某的红色越野车,一辆是郭某的黑色轿车,还有一辆是徐某1的别克商务车,其的科迈罗大黄蜂轿车让妻子杨某2开回家了,徐某1的别克商务车是打完架之后才到的,其印象中一共打了对方两人,其中一人在唐朝一品饭店门口骂其了,基本上在殴打对方过程中都是拳打脚踢的方式。其一伙人走了之后,其的父亲温福敏找到被打的对方协商把事处理了,但怎么处理的其不知道,应该是赔对方钱了。
8.被告人张某1供述。2017年10月20日晚上其骑着电动车在,打电话给邓某,想让邓某请其吃饭,不过邓某电话中说温雲太有事了,其问邓某什么事,邓某说见面再说,其告诉了邓某位置之后邓某就开着一辆红色尼桑越野车来接其,其上车后发现杨某1和“卫某”也在。邓高开着车拉着他们一行人到南石门镇崔路村口与温雲太见了面,其听到温雲太跟邓某说对方就在这个村里面,还听见说什么和徐建豪共享位置的话,具体温雲太和邓某说了什么其想不起来了。随后邓某就开着车就往村里走,一直走到一个十字路口,邓某开车就把对方的车挡住了。其还看见徐建豪从对方的车后走了过来,邓某车上四个人就下了车(包括其),其直接走到对方车的副驾驶的位置,其让对方车某的人别动,随后其用手伸进副驾驶位置打了坐在副驾驶的人几巴掌,然后又将坐在副驾驶位置的人从车上拽了下来,把这个人拽下来之后按在地上踹了几脚,大概踹在肩膀和胳膊的位置。当时对方车的另一侧也打了起来,打完之后其一行人就上车走了,随后在村口位置待了一会就回市区了。其刚到崔路村口时还看见了温雲太的科迈罗大黄蜂轿车也在,参与打架的有其、温雲太、杨某1、“卫某”、邓某、徐建豪、“小雨”、郭某、田某,还有别人只不过其不认识。对方车上有三个人,一个司机,一个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一个坐在后排座位上,其打的是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人。其看对方大概三十几岁。其离开时也是坐着邓某的车,车上好像还有杨某1和“卫某”,具体都有谁在邓某的车上其记不清了。事后其听温雲太说赔了对方钱,赔了对方多少钱其不知道。
9.同案犯邓某供述。2017年10月20日晚上其在五一桥的漫咖网吧上网,张某1给其打电话说一起吃个饭,让其去万城找他,于是其开着车(牌照为冀E×××××)去万城找张某1,在去的路上其接到温雲太的电话,温雲太说有事了让其过去帮忙,地点在南石门附近。其开车接到张某1后就一起往南石门方向走了,当时就其一辆车,车上好像还有孙某和“卫某”,其记不清了。去的时候还记得是徐建豪给其发的位置,其开车一直到了崔路村的村口,其在村口看见温雲太的科迈罗大黄蜂轿车停在村口,张某5开着一辆黑色的轿车也在村口,在场的人有其、温雲太、张某5、郭某、杨某2,别的人其记不清了,温雲太跟其说徐建豪正跟着人,随后杨某2开着科迈罗大黄蜂就离开了。温雲太上了张某5的那辆车,然后张某5和其开着两辆车一前一后就往村里走了,在崔路村一个池塘旁边岔口位置,张某5的车堵住了对方的那辆车,其还没有下车时看到温雲太、张某1、张某5、郭某、“卫某”、徐建豪、杨某1等人就向对方的汽车走了过去,这时候来了一辆出租车拉着田某和田某的一个伙计也来了,田某那个伙计其不认识,其就见田某和田某的伙计一下出租车就往人群方向跑。一共大概十几个人就围住了对方的车,其还见徐建豪开着一辆白色的两厢车停在对方车的后面位置,温雲太一伙人又砸车又拽人又拽车门,反正现场很乱,郭某在现场喊得最厉害。然后有人把对方车上的人拽下来就开始打,其停好车之后就走到打架的跟前,张某5被对方抱住摔倒了,其上前用拳头打了对方一下,当时张某5手上还拿了一根胶皮棍,其就把胶皮棍从张某5手上夺过来后朝对方胳膊上打了两下,随后胶皮棍被温雲太或者张某5夺走了。之后人群就不再打了,郭某在现场喊了一句把人带走,然后徐建豪和张某5架着一个人就往外拉,不过对方一直在挣扎,同时还喊着他是谁家的儿子和杀人了等话,随后被架着的那个人跑了,随后其一行人就开车走了,当时汽车上挤了好几个人,其记得有张某1、“卫某”、孙某、杨某1。好像还有其他人其记不清了。其开车离开现场的时候看见开过来一辆别克商务车,但是这辆车上没有下来人就开走了,其一行人最后在崔路村的村口集合停了一会,其看见别克商务车是徐某1开着的,具体别克车上还有谁其不知道。随后其开车就回了梅花寨村温雲太家里了,因为徐建豪开着的白色两厢车当时堵在崔路村没有出来,徐建豪就把白色的两厢车藏了起来,徐文义就开着别克商务车带着其、温雲太、徐建豪、郭计栋又返回了崔路村,徐建豪才把白色两厢车开了出来。对方车上一共有三个人,一个司机,一个坐在副驾驶位置,一个坐在后排座位上,其打的是坐在后排座位上的人。后来温雲太跟其说打人的事已经处理了,温雲太赔了对方五六万元钱,具体怎么处理的其不清楚。
10.同案犯郭某供述。其的外号叫老狗,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张某5、苏某、李某2还有李某2的一个伙计在一个饺子馆吃饭,快吃完饭时温雲太给其打电话说在唐朝一品饭店门口有点事让其过去一趟,其还问温雲太什么事,温雲太说过去再说,随后张某5开着一辆黑色奇瑞轿车拉着其去了唐朝一品饭店。到了唐朝一品饭店门口其没有见到温雲太,就打电话与温雲太联系,温雲太让其到崔路村,温雲太还说在唐朝一品饭店吃饭时有人要打他,然后温雲太就跟着对方的车到了崔路村。其是在崔路村南口公路上见到的温雲太,温雲太给其说了在唐朝一品饭店与别人发生口角互相骂了几句之后对方要揍他,对方离开之后温雲太气不过就一直跟着对方到了崔路村。温雲太当时没有开车于是就上了张某5的车,在车上其知道了徐建豪开着温雲太的杰德汽车在崔路村里跟着对方的车。过了三五分钟其看见一辆红色尼桑越野车过来了,张某5开着车拉着其和温雲太去了事发现场,在现场其看见有邓某、徐建豪、张某1、孙某、“卫某”、“猴子”、田某、还有田某带来的一帮小孩(四五个人左右),其见田某带着一帮小孩从出租车上下来的。其一伙人把对方那辆车堵住之后,对方在场的好像有三个人,其一伙人都动手打对方了,其打了对方两个人,都是搧对方脸上两巴掌,被其打的一个人是坐在车的副驾驶位置上,另一个其记不清了。其打副驾驶的那个人的时候见人群围着对方其中一个人在打,张某5从他车上拿了一根橡胶棍,后来邓某拿着这个橡胶棍打的对方。在现场动手最狠的是田某和田某带来的一帮小孩,这几个小孩中有一个人手臂上有纹身。其在现场一共看见三辆车,一辆是张某5开着的黑色奇瑞轿车,一辆是邓某开着的红色尼桑越野车,还有一辆是徐建豪开着温雲太的杰德汽车。打完架之后其就坐着张某5的车离开了,车上还有田某带来的伙计,在回去的路上其看见徐某1开着一辆别克商务车也过来了。在钢铁路附近把田某带来的伙计放下后其和张某5就去找李某2了。
11.同案犯田某供述。大概2017年秋天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其记不清楚了,其和朋友张某4在开发区一个朋友刘朋那里拿手机卡,拿到新的手机号后其便在微信群里给朋友们群发了其刚换的手机号。没过一会徐建豪就给其打电话说温雲太的车被别人蹭了一下,让其去桥西万城那里,其就同意了,其与张某4就打车往万城那里去了,在去的路上徐建豪又打电话说让其去南石门,其到了南石门那里没有看见徐建豪,于是就打电话给温雲太,温雲太说他们在崔路村的一个路口。其到了崔路村后看到一辆红色尼桑越野车还有一辆黑色的轿车停在崔路村的村口,其下车后看到温雲太、邓某、孙某某、徐建豪、胡某1(音)、张某1、“奇奇”、“小雨”、还有一个眼熟的挺壮的一个人,还有四五个其没有见过的人也在,一共大概十三四个人下了车。其和张某4就跟着往前走,其看到一辆白色的轿车停在路边,其一行人就骂骂咧咧的朝白色轿车过去了,其跟在这一群人之后,当其到白色轿车附近后,其看到白色轿车某的两个人已经下来了,至于怎么下来的其不清楚,然后就是一群人打这个从白色轿车下来的两个人,并且同时有人又把白色轿车某的第三个人也拽了下来打,其一行人打了从白色轿车下来的三个人约半分钟左右,不知道谁喊了一句走吧,其一行人就停手不打了,随后其就上了邓某开着的车上,其一行人开车走了一段路程后徐某1开着一辆白色商务车也来了,徐某1的商务车上也上了一部分人,之后就离开了崔路村,其和张某4坐邓某的车在滨江路下车后就去钢铁路上老便宜铜锅涮吃饭了。当时其看见温雲太、邓某、徐建豪、孙某某、胡某1、“奇奇”、“小雨”都动手打对方了,其他人打没打其没有看清楚。徐某1是打完架之后才到的,在打架的过程中其听到有人喊打人了之类的话,其在现场看见三辆车,刚到崔路村的时候见到一辆红色尼桑越野车和一辆黑色轿车,走的时候看见徐某1开着一辆白色商务车,后来听徐建豪说还要去开温雲太的大众牌POLO车,但是其没有看见,算上听见的车是一共四辆车,被打的对方开着一辆白色轿车。第二天温雲太跟其说不是车辆剐蹭的原因,是因为被这几个人给骂了,后来又听温雲太说赔偿了被打的人私了了。
12.同案犯孙某供述。其参与了2017年10月20日晚与温雲太、张宁、邓高等人在南石门镇崔路村拦车打架的事。2017年10月20日其和张某1跟一个姓师的女孩在民警小区一个饭店吃饭,温雲太给张某1打了一个电话,张某1挂掉电话后对其说温雲太出事了让其跟他去一趟,因为其第二天还要上班就不愿意去,张某1一直拉着其一起去,于是其就跟张某1打车去万城那里。在万城那里等了五分钟左右邓某就开着一辆日产尼桑汽车来接其和张某1了,在车上邓某说温雲太在南石门那边,他们一行人到了南石门那里温雲太给邓高发微信位置得知温雲太在崔路村,他们就往崔路村走,快到崔路村的时候就和温雲太相遇了。当时在路边停了两辆车,一辆是大黄蜂跑车,一辆是在大黄蜂跑车前面的白色汽车,温雲太上了前面的白色汽车,大黄蜂跑车没油了就停在了路边,就剩下其坐的车和温雲太上的白色车就往崔路村走了。其在车上听邓某说他们这边一直有一辆车跟着温雲太要打的人的车,最后他们这一方的三辆车把对方一辆白色轿车堵住了,这时候“田洋洋”打了一辆车也到了,他们这一方人大概有十二三人把对方车围住了,其认识的人有温雲太、张某1、郭某、“甜瓜”、“卫某”、杨某1、邓某、张某5、“田洋洋”,别的人其不认识。随后他们十几个人对对方车某的人打了几下,随后把对方三个人从车上拽了下来打了三五分钟,其中有一个人拿了一根胶皮棒,郭某和邓某打的对方比较狠,其记不清是郭某还是温雲太说把对方其中一个人拉到车上带走,随后听见这个人大喊杀人了,其一伙人听到对方呼喊就停手了各自上车往回走,其看到一辆好像金杯汽车在打完后赶到了,当时其上了邓某开的红色日产尼桑车上,车上当时还有张某1、杨某1、“甜瓜”、“卫某”,其一直到了万城才下的车。因为张某1和其是初中同学所以才动手打对方。
13.同案犯杨某1供述。其参与了在崔路村打架的事,2017年10月20日晚其跟邓某、卫某在五一桥北边的漫咖网吧上网,邓某接到温雲太的电话说他在唐朝一品饭店被人骂了让过去帮忙,邓某就开着他的红色越野车,拉着其和卫某到了唐朝一品饭店门口但是并没有看见温雲太,但是看到张某1和孙某了,之后不记是谁就给温雲太打电话联系,温雲太说正在跟着骂他的人到了崔路村。其几人到了崔路村村口牌坊那里后看见温雲太的大黄蜂轿车、邓高的红色越野车还有一辆黑色轿车都在村口停着,其从出租车下来后温雲太让其赶紧上车,其就上了邓某的红色汽车,邓某车上当时有张某1、孙某、还有一个叫“卫某”的一个人,温雲太上了黑色轿车,温雲太还说徐建豪开着车正跟着对方,杨某2把大黄蜂汽车开走了,接着剩下的两辆车就往崔路村里走了,走到堵住了对方的那辆车,那辆车后面还有徐建豪开着的白色汽车,一共三辆车前后把对方的车堵住了,郭某喊了一句下车,其一行人就下车向对方的车过去了。当时对方的车某坐着三个人,其看见有人拍对方的车子,有人拽车门,还有人冲着车某骂,好像有人伸手打车某的人了,紧接着把对方从车某拽了下来就打,当时其被人群挤到外面了就伸手打了对方还踹了一脚,这一脚好像踹在自己人身上了,因为其听见不知道谁说:“谁踹我了”。然后其就从人群中退了出来,郭某喊了一句把人带走,有人就架着一个人就往邓某红色车上拉,对方扒着车门不上最后跑了,其下意识的还拦了一下但是没有拦住,其还被对方弄倒了。最后孙某把对方给撂倒在地,其就听见对方喊杀人了之类的话,他们这一边不知谁喊了一句走,他们就上车走了。现场打架的有温雲太、郭某、邓某、张某1、徐建豪、孙某和其,好像“卫某”和田洋洋也在。还有几个其不认识,其中一个穿着皮夹克手里还拿个胶皮棍。
14.辨认笔录证实,张某1辨认出杨某1、孙某某、徐建豪;邓某辨认出徐建豪、郭某;田某辨认出王某3、孙某某、胡某2、徐建豪、郭某、徐某2、张某4、孙某。
1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四张。证实崔路村打架现场及周边情况。
16.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三份。证实姚某腰椎骨折属轻伤二级,焦某皮肤损伤属轻微伤,霍某1面部损伤属轻微伤。
17.视频光盘一张及光盘制作说明证实,案发过程及制作光盘的情况。
18.邢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徐建豪到案后积极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孙某某;孙某某到案后积极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吴某。
另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办案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东徐庄村委会证明等在案证据对本起犯罪事实予以证实。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冯增辉、徐建豪家属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对被害人姚某、焦某、霍某1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由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综合证据: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8)冀052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刑终104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的同案犯温雲太及温雲太组织、领导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部分成员已经依法判决。(补充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孙某某、冯增辉、徐建豪受温雲太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纠集,协助恶势力团伙同案犯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应从严惩处,其中魏某、孙某某参与两起,冯增辉、徐建豪参与一起,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均参与了温雲太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应根据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地位,对各自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被告人魏某在交警队处理交通事故时被抓获,有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故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李静云提交的工作证明与本案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刘万红所提冯增辉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冯增辉与其他同案犯一起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故不能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魏某、孙某某、徐建豪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增辉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也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冯增辉、徐建豪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在实施第一起寻衅滋事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徐建豪协助抓捕同案犯,均具有立功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第一起犯罪中,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得到赔偿,被告人魏某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第二起犯罪中,被告人魏某、孙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魏某、孙某某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第三起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冯增辉、徐建豪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孙某某、冯增辉、徐建豪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与以上相符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人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二○二○年七月一日止。)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二○年三月十九日止。)
三、被告人冯增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止。)
四、被告人徐建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一九年十月十九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尚启忱
审判员 张卫锋
人民陪审员 王军平
书记员: 齐凤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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