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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某某,女,1947年6月1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2008年8月31日因敲诈勒索罪被邢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5月9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邢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3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9日被邢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康某某,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苗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由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4日以邢县检公诉刑诉字[2018]10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宋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某某及辩护人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苗某某多次到邢台县会宁镇政府缠访、闹访、辱骂、拦截镇领导干部,严重影响了会宁镇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
1、2017年10月21日上午,邢台县会宁镇副书王某1强在办公室召开“十九大”期间信访稳定调度会,被告人苗平某意闯王某1强办公室内,王某1强在一张写有苗某某没有进行过非访,没有敲诈过政府的证明上盖章王某1强对苗某某进行解释和劝阻,苗某某不听劝阻王某1强要离开办公室,苗某某采用拦截、辱骂的方式不王某1强离开,致使调度会无法继续进行。
2、2017年12月21日10时许,会宁镇纪检书王某2林要去南尚汪村迎接邢台市煤改气检查,走到镇政府大门口被被告人苗某某拦住,苗某某王某2林给她出证明王某2林向她解释有工作去村里,苗某某挡王某2林的路,还用手拽王某2林的胳膊不让走,致王某2林没能参加检查工作。
3、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苗某某来到会宁镇人大主冯某渊的办公室,冯某渊给她出证明冯某渊向苗某某解释并给她说马上要开会,苗某某不听解释,并在办公室门口拦冯某渊不让他走,致使计划开的片会没有开成。
4、2017年9月27日上午,被告人苗某某来到镇政府党委书邵某1华的办公室,邵某1华给她的证明上盖章邵某1华给她解释说要参加一个会议,苗某某不听劝阻,挡邵某1华的办公室不让其出门,致使原定的镇班子会议推迟,影响镇政府的正常工作。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苗某某供述和辩解。2017年期间她去过会宁镇政府反应过问题,她记不清去过几次,时间她也记不清了,她去找过会宁镇书邵某1华、人大主冯某渊、纪委书王某2林、管信访的书王某1强。她向会宁镇镇政府反映二〇〇八年邢台县人民法院判她有期徒刑的时候,会宁镇政府诬告她的事,她要求会宁镇政府给她出没有要挟、敲诈会宁镇政府的证明信。她王某1强邵某1华冯某渊就是给她出证明信,她王某2林是因王某2林把她的手机弄坏了。她2017年3月1日的时候去找邵某1华,然后就是“十九大”的时候也找邵某1华,当时去的邵某1华的办公室,2017年3月1日的时候,她邵某1华问一问她给县委书记的信批给镇政府没有邵某1华说:“信访局拿走了”。“十九大”的时候她去邵某1华给她解决问题邵某1华知道是什么事,她没有邵某1华说是什么事邵某1华说刘华在镇里时间长邵某1华叫刘华给她处理,并把她领到刘华那里,刘华给她说:“过了十九大给你处理”。她同意了,但过了“十九大”刘华去邵某1华邵某1华说不管,她就邵某1华邵某1华是她的父母官不是,她是会宁镇的老百姓不是邵某1华就就笑了不说话就走了,“十九大”她去邵某1华的时候没有阻邵某1华。因为她没有阻拦邵某1华邵某1华诬告她阻拦邵某1华,她就不承认去过镇政府找王某1强冯某渊王某2林。
2、证王某1强证言。2017年以来,邢台县会宁镇景刘庄村村民苗某某多次到会宁镇政府缠访、闹访,辱骂乡镇领导干部,干扰办公,严重影响了镇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2000年左右,苗某某因为土地纠纷问题到法院诉讼,邢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苗某某以法院判决不公为由开始连续多年上访,2008年苗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邢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苗某某就开始找会宁镇政府的领导干部,要求镇政府给苗某某出具证明,证明苗某某没有进行过非访,也没有敲诈过会宁镇政府。苗某某去镇政府主要是找会宁镇政府党委书邵某1华、人大主冯某渊、纪委书王某2林和他。2017年10月21日上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他和镇政府工作人胡某1兴李某青武某1鹏在他的办公室召开“十九大”期间的信访稳定调度会,正在开会时,苗某某推开他的屋门闯进来,苗某某拿着一张纸拍到他的桌子上,让他往纸上盖会宁镇政府的章,纸上的内容大概是苗某某没有进行过非访,也没有敲诈过政府,他告诉苗某某盖政府的章,得找书记和镇长,他做不了主,苗某某说:“你是管信访的书记,今天就得给我盖了”。他说盖不了,他告诉苗某某正在开会,让苗某某等一会。苗某某说:“你不给我盖章,就别开会,我也不走”。说着话苗某某就生气了,苗某某拍着他的桌子说:“你们一群杂种蛋,合着伙儿治我”。苗某某嘴里开始骂骂咧咧的不停,旁边还有其他人,他感觉有点下不来台,他对苗某某说:“你消消气,我正好有点事,我办完事回来再说”。苗某某挡在他的桌子面前,不让他往门口走,苗某某说:“今天你给我盖不了章,就别想出这门”。他和旁边的人就一直劝苗某某,期间苗某某还说:“这不正开十九大勒。你要是今天给我盖不了章,我就到北京闹事去,你不是管信访的,把你免了”。苗某某在他的办公室闹了大约二十分钟,感觉盖不了章后就走了。苗某某当着其他工作人员的面,对他进行辱骂,损害他的个人名誉,县政府因为一些乡镇敏感期信访工作不稳定,也免过一些领导干部的职务,他的心理压力也挺大,当天的信访稳定调度会被苗某某搅乱也没有开成。
3、证武某1鹏证言。他在会宁镇信访办公室工作,2017年10月21日上午,当王某1强让他胡某1兴李某青王某1强的办公室开“十九大”信访维稳调度会,正在开会时,苗某某推开屋门直接进来,进来后拿着一张纸拍到办公桌上,王某1强书记给盖政府的章,纸上内容大概为苗某某没有敲诈过政府,具体内容记不清了王某1强不同意给苗某某盖章,然后苗某某就骂了起来,苗某某骂:“你们这伙杂种”,还说他们合伙拾掇苗某某之类的话王某1强说让苗某某先出去,他们要开会,但苗某某不肯走,还在那里骂骂咧咧王某1强说有事先出去一下,但苗某某说盖不了章就不王某1强走,后来直到苗某某离开前王某1强也没能出门,最后信访调度会也没有开成,苗某某的章也没有盖,苗某某闹事大概有二十多分钟。
4、证胡某1兴证言。他是会宁镇政府组织委员,2017年10月21日上午,主管信访副书王某1强在办公室组织召开信访稳定调度会,当天参会的李某青武某1鹏、他,开会时说到重点人员的稳控情况时,苗某某推开办公室的门进来,苗某某拿着一张纸拍王某1强的桌子上,王某1强盖章,纸上的内容他没有看,听苗某某的意思好像是苗某某没有非访也没有敲诈过政府王某1强不给苗某某盖章,然后苗某某就骂了起来,具体骂的内容记不清了,有“杂种”之类侮辱性词语,当时正值“十九大”期间,苗某某还王某1强盖不了章,苗某某就去北京王某1强整点事王某1强看会没法开了,就说有事要出去一下,苗某某站在办公桌前当着不王某1强走,过了一会,苗某某看确实盖不了章,然后就走了,苗某某经常来镇政府,还去邵某1华那里闹过。
5、证李某青证言。她在会宁镇政府负责信访工作,2017年10月21王某1强在办公室组织召开信访稳定工作,参会的还有她胡某1兴武某1鹏。当时正在开会,苗某某推开办公室的门闯了进来,苗某某手里拿着一张纸,要王某1强盖会宁镇政府的章,纸上的具体内容她不知道王某1强说政府的章不能随便盖,苗某某要王某1强必须盖章,并说不盖章的话,今天谁也别想出这个门。苗某某王某1强不是东西,不给老百姓办事之类的话,具体内容她记不清了,她和其他人上去劝苗某某,苗某某就骂劝的人,就这样苗某某在屋内骂骂咧咧的,也不听劝阻,大约持续了半个小时左右,在这期王某1强要离开屋子,苗某某不王某1强走,后来苗某某闹了一会,就自行离开了。苗某某经常到镇政府上访,几乎每天都去,还去找过其他镇政府领导,她不知道苗某某在其他领导那里闹过没有。
6、证王某2林证言。他现在是会宁镇政府纪检书记,2017年12月21日10时许,他正准备村迎接邢台市煤改气检查,他走到会宁镇政府大门口时,苗某某从大门外进来,苗某某拦住他说:“我那事,你啥时候给我解决,啥时候给我答复”。他在镇政府信访办工作,苗某某找过他好多次,苗某某因为敲诈勒索罪被判过刑,苗某某因为法院判决不公,要求镇政府出证明,证明法院判决是错误的,苗某某在纸上打印了一些文字,要求镇政府盖章。他就给苗某某说法院已经判过了,苗某某应该走正常途径反映问题,他给不了苗某某答复。苗某某说:“你给不了我答复,我就不让你走,我就到北京告你去”。他说上面要来检查,急着往村里去,他就往大门外面走,苗某某挡着他的路,还用手拽住他的胳膊不让他走,过程持续了大约半个小时左右,当时在镇政府大门口里面,在苗某某拦截他的过程中,围观的群众和工作人员也挺多,影响很坏,在场的群众他记不得了,后来出来劝阻苗某某的有镇政府的工作人霍某岗田某叶袁某青,在别人的劝说下,苗某某才没有继续拦截他,然后苗某某就往镇政府后院走了,原定于上午十点半邢台市环保检查组到南尚汪检查煤改气工作,他是南尚汪包村干部,需要配合检查工作,因为苗某某的拦截,他没有及时赶到南尚汪村,等苗某某被劝离后,他得知检查组已经检查完走了。苗某某经常到镇政府来,他一般会去找书邵某1华、人大主冯某渊、副书王某1强,每次苗某某应该也找过这些人闹过。
7、证田某叶证言。她在会宁镇政府政务大厅工作,她知道2017年12月21日苗某某拦王某2林的事,当天上午十点左右,她从会宁镇政府政务大厅出来去上厕所,走到会宁镇政府大门口时,看到景刘庄村的上访户苗某某正在拉王某2林的胳膊不王某2林走。苗某某是一个上访户,不知道苗某某反映什么问题,苗某某拉王某2林不让走,应该是王某2林解决问题王某2林对苗某某说:“有事咱回来说,我的去村迎接检查,上面检查煤改气嘞”。苗某某拽王某2林,就是不王某2林走,然后她就去帮忙劝说苗某某。当时负责信访袁某青霍某岗也在现场,也和她一起劝说苗某某了,还有一些群众,她没有注意都有谁。她们劝说苗某某一会后,苗某某就不再拦王某2林了,后来她就走了。
8、证霍某岗证言。他在会宁镇政府信访办工作,2017年12月21日上午十点多,他在镇信访办办公室内听到外面挺乱的,他出门后看见大门口有一堆人,他过去后看到景刘庄村的上访户苗某某正拦王某2林不让走,苗某某说王某2林解决问题王某2林说苗某某的问题属于涉法涉诉问题,没法给苗某某答复,苗某某因为敲诈勒索被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现在想让镇政府出证明,证明法院判决是错误的。当时会宁镇的煤改气工作正在关键期王某2林说要下村办理煤改气工作,苗某某拦王某2林就不让走,后来他就帮忙劝说苗某某,劝了一会后,苗某某就往镇政府后院走了,他出办公室时王某2林和苗某某周围已经聚集了一些人,有镇政府袁某青田某叶,还有一些来镇政府办事的村民。整个过程持续了大概半个小时左右,苗某某经常到镇政府来,镇里的主要领导基本上都找过,应该也有其他闹访行为。
9、证袁某青证言。她在会宁镇政府信访办工作,2017年12月21日上午十点多,她出去办事,走到镇政府大门口时,看到景刘庄村的上访户苗某某正拦着纪委书王某2林不让走,苗某某说:“你赶紧把我的事办了,要不就别想走”王某2林要往大门外走,苗某某就拽王某2林的胳膊不让走,当田某叶也在现场,她田某叶劝说苗某某,还去拉苗某某但没有拉开王某2林对苗某某说要急着去南尚汪调度煤改气工作,但苗淑萍就是拽王某2林的胳膊不让走,持续了多长时间她说不准,当霍某岗也在现场,因为是政府大门口,来往的群众也挺多,但她没注意都是谁。
10、证冯某渊证言。他是会宁镇政府人大主席,苗某某来镇里很多次,他记得2017年2月22日,具体是上午还是下午,时间长了他记不清了,苗某某来到他的办公室,说前几年被法院判刑是镇政府的人出的假证明,苗某某让他证明这个事,他就给苗某某解释说当时他还没有到这里上班,具体事他不清楚,让苗淑萍通过法律部门来调查,无论他怎么给苗某某解释,苗某某就是听不进去,一直纠缠他,非让出证明不行。由于当时他组织农办有关人员马上要开一个信访稳定和秸秆禁烧会,参会人员有镇农业办公室的工作人王某4东王某3超张某臣等八人和他包片的七个村(景刘庄村、东羊村、西羊村尚汪村、梅花寨村、永富村、韩尔庄村)的支书和主任。苗某某非要他出证明,他告诉苗某某说有重要的会议要开,苗某某说:“你们一直不给我出证明,就是推嘞,我叫你们啥也干不了,我还得去北京上访,今天的会你也开不成”。他想起身从办公室出去,他往东走,苗某某也往东走挡着他,他往西走,苗某某也往西走挡着他,因为苗某某是个妇女,他也不方便动手,只能被挡在屋里不能出去,当天苗某某在他的办公室纠缠了十多分钟,苗某某要求证明镇政府作伪证了,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显然是无理要求,根本没法满足苗某某。苗某某说不给开证明就不让他开会,其他人都在农办的会议室等着他,后王某3超过来了王某3超跟他说开会的人都等着呢,他就告王某3超通知其他人会议取消了,苗某某听见他不开会了,没有再继续阻挡着办公室,他出了办公室,苗某某也跟着上来,他走到哪里,苗某某就跟着到哪里,在镇政府后院又跟他纠缠了半个多小时,后来苗某某往前院走了,可能去找书记或镇长了,当时在镇政府后院纠缠他时有计划参会的农办工作人张某臣、景刘庄村支苗某生、东羊卧村支程某1海在场,当时这些人还劝说苗某某了。
11、证王某3超证言。他在会宁镇政府工作,任武装副部长,他认识老上访户苗某某,苗某某来镇里的次数多了,他记得2017年2月22日,上午还是下午,时间长了他记不清了,镇人大主冯某渊通知农业口的有关人员到农办办公室开个紧急会,听说是安排信访维稳,还有秸秆禁烧的工作。他就去开会了,等了好大一会也不冯某渊来开会,他和镇人大副主王某4东就去看怎么回事,一出农办办公室就听见有人冯某渊办公室吵吵,他到那里一看是苗某某冯某渊办公室,正在冯某渊大吵大闹冯某渊想从办公室出来给苗某某说要开会,苗某某就是不听站在办公室门口用身体拦冯某渊不让出来冯某渊一直给苗某某说马上有一个重要会议,布置工作很重要,苗某某就是不听,拦冯某渊大约有十几、二十来分钟,由于其他人都有本职工作要下村安排部署,时间要求很紧,他就冯某渊今天的会还开不开冯某渊说出不来门今天的会开不了了,他们一看会开不成了,他们就着急下村了。
12、证王某4东证言。他是会宁镇政府工作人员,任镇人大副主席,2017年2月22日,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天人大主冯某渊召集他们准备开会研究全国两会信访稳定和秸秆禁烧工作,他和其他参会人员在农业办公室等了会儿冯某渊一直没有来,他就冯某渊办公室看看怎么回事,然后看到苗某某冯某渊办公室内纠冯某渊。苗某某是景刘庄村的上访户冯某渊是包村领导,苗某某好像在说什么假证明的事情,他也不知道具体是什么事情冯某渊对苗某某说有重要会议马上要开,让苗淑萍先等一会,但是苗某某就是不听,不冯某渊出屋,后王某3超通知他们会不开了,然后他们就各自忙各自的事了,在等开会期间他冯某渊办公室两次,大约苗某某纠缠了十多分钟。
13证张某臣证言。他在会宁镇政府农业办公室工作,2017年2月22日,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人大主冯某渊组织召开信访稳定和秸秆禁烧会,当天参会的有镇政府农办的工作人员冯某渊包片的七个村的支书和主任,总共二十多个人。开会人员到齐后冯某渊一直不来,过了一会王某3超过来通知开会的人冯某渊让把会议取消了,苗某某冯某渊的办公室闹着不让走,他从农办办公室出来后,看冯某渊站在镇政府后院,苗某某冯某渊的旁边纠缠。苗某某好像冯某渊给出什么证明,让给苗某某解决什么问题冯某渊在镇政府后院不论往那里走,苗某某就冯某渊身边跟着,他过去也帮忙劝苗某某,但苗某某听不进去,苗某某是景刘庄村的上访户,景刘庄村支苗某生和东羊村的支程某1海当天也在镇后院劝苗某某了,他劝了几句后,看苗某某不听劝,他就回到自己的办公室了,大约过了半个多小时,他去前院办事,看到苗某某还在纠缠冯某渊,后来他也不知道苗某某什么时候离开镇政府了。
14、证程某1海证言。他是会宁镇东羊村书记,2017年2月22日,时间长了,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当天人大主冯某渊组织我镇农办工作人员冯某渊包片的七个村的村干部开会,布置信访稳定和秸秆禁烧的工作,当时参会的人基本都到了,就是不冯某渊来,农办王某3超就去冯某渊,过了一王某3超回来了王某3超冯某渊被苗某某堵在了办公室了,不能开会了,当天的会就取消了,他和参会人员在农业办公室说了几句话,然后就出了办公室,农业办公室冯某渊的办公室都在镇政府的后院,他从农办出来后,看冯某渊和苗某某站冯某渊的办公室外说话冯某渊边说话边往前院走,苗某某一边说话一边跟冯某渊身边冯某渊又掉头往回走,苗某某也跟着往回走,嘴里嘟嘟囔囔个不停,他看见苗某某在纠冯某渊,他就上去劝苗某某了。他知道苗某某是景刘庄村的上访户,当天苗某某跟冯某渊时,他听苗淑萍说的意思是冯某渊给出证明,证明镇政府作伪证冯某渊一直给苗某某解释,但苗某某就是不听,一直跟冯某渊,景刘庄村的支苗某生当天也来参会了苗某生和他一块劝苗某某了。劝了一段时间苗某某就往前院走了,可能去找书记镇长了,纠缠的过程他感觉有半个小时左右。
15、证苗某生证言。他是景刘庄村书记,他记不清具体时间了,时间久了,但苗某某阻冯某渊开信访稳定和秸秆禁烧会的事情他记得,当天上冯某渊召集包片的七个村(其中就有景刘庄村)和镇农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农业办公室开会,说要布置信访稳定和秸秆禁烧的事情,到开会时间时,其他人差不多都来了冯某渊一直没有来,过了一会王某3超过来通知冯某渊被苗某某堵在了办公室,不能来开会,会议取消了,他从农业办公室出来之后,看到苗某某正冯某渊的办公室门口冯某渊说话冯某渊一边说话一边往镇政府前院走,苗某某跟冯某渊的身边,后冯某渊返回往办公室方向走,苗某某还是跟着,苗某某是他们村的上访户,他看见苗某某在纠冯某渊后就上去劝说。苗某某因为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对判决不服,四处上访,近几年苗某某经常到镇政府找领导,要求镇政府给出证明,证明镇政府作了伪证才导致苗某某被法院判刑。当天纠冯某渊就是让镇政府出具此证明。他和东羊村支程某1海、镇农办张某臣都劝过苗某某,一直劝了半个多小时,苗某某才没有继续跟冯某渊,然后苗某某就往前院去了,他在后面跟着苗某某,苗某某去了党委书邵某1华、镇杨某芳的办公室又转了一圈,没有找到人,然后苗某某就离开镇政府了。
16、证邵某1华证言。他是会宁镇政府党委书记,邢台县会宁镇景刘庄村民苗某某近年来多次到会宁镇政府缠访、闹访,2017年9月27日上午,他召集党委班子成员在镇政府会议室开会,计划开会时间是上午九点整,当天上午还差五六分钟快九点的时候,他拿起笔记本准备到会议室去,刚走到办公室门口,苗某某进来了,苗某某要求他立刻解决反映的问题,苗某某因为敲诈勒索被判处过三年有期徒刑,当时会宁镇政府出具过一个“关于苗某某以上访为由要挟、敲诈镇政府的情况说明”,苗某某说因为镇政府出具了这个情况说明,所以被判了刑,苗某某自行打印了一张纸,然后要镇政府给盖章。苗某某因为这个问题多次来找过他,因为苗某某提出的是无理要求,没法解决,他跟苗某某说:“你反映的是涉法涉诉问题,可以通过公检法等部门处理”。苗某某不听他的劝说,苗某某说:“要不是你们出情况说明,我也不会被判刑,你们得给我出证明,给我盖章。”他对苗某某说九点有个重要会议要开,让苗某某在他的办公室等会,苗某某说:“今天你们解决不了我的问题,啥也别想干,会也别想开。”他要走,苗某某就阻拦他。他往屋外走,苗某某就站在他的屋门口,面朝他双手张开,把整个门挡住。苗某某是个年龄大的妇女,他也不方便把苗某某拉开,只能被苗某某挡在屋内不能出去,当时景刘庄村的村支苗某生也在现场苗某生也帮忙劝说苗某某,当时苗某某就是不听劝。过了一会胡某1兴过来了胡某1兴说党委成员都到齐了,就等他过去开会了胡某1兴也开始劝说苗某某,但是苗某某不听劝,仍然挡在门口,坚持要他立刻给苗某某解决问题,双方又僵持大约十多分钟,镇杨某芳过来了,杨镇长也帮忙劝说苗某某,但是苗某某仍然把他挡在屋内不让走,又过了十多分钟,杨镇长生气了苗某生说:“班子成员都等着开会呢,你就不能把她拉开”。然苗某生开始往旁边拉苗某某,但是苗某某不肯走,后苗某生把苗某某按在门框上,他才从两人身边的空隙挤了出来,他从门口出来时,苗某某还用手抓他的衣服,他挣脱后就去会议室开会了,他不知道苗某某是什么时候离开的,当天计划上午九点准时召开的党委班子成员全体会,九点整其他成员全部到齐,苗某某在他的办公室闹了大约四五十分钟,等他到会议室时都快十点了,苗某某的行为导致会议推迟一个小时,参会人员当天上午的其他工作安排也都被迫推迟和取消了。
17、证苗某生证言。他是景刘庄村的党支部书记,苗某某是他们村的老上访户,每到国家敏感期,苗某某就石家庄地上访,2017年9月27日上午,苗某某说要去反映问题,当时快要召开“十九大”了,他怕苗某某去非访,然后他就开车拉着苗某某先后去了邢台县人民法院,到那里没有找到人,然后苗某某让他开车到会宁镇政府,上午大约九点左右他和苗某某到了会宁镇政府,苗某某直接去邵某1华的办公室,苗某某在前面走,他在后面跟着,苗某某推邵某1华屋门后邵某1华正往屋外走,苗某某:“你别走,给我出证明”。苗某某邵某1华出什么证明他不太清楚,他知道苗某某因为敲诈勒索被判刑三年,出来后一直说镇政府和村里出假证明才导致被判刑。当邵某1华说有个重要的会议要开,让苗某某先等一会,但苗某某不听邵某1华要往屋外走,苗某某就张开双臂挡在屋门口,还说如果今天不解决问题,就不邵某1华开会,后来组织委胡某1兴和镇杨某芳也陆续的过来了,大家都一块劝说苗某某,但是苗某某就是堵在门口不邵某1华出门,后来镇杨某芳有点生气了,让他把苗某某拉开,然后他就往门外拉苗某某,苗某某不肯走,然后他把苗某某按在了门框上邵某1华从门口挤了出去,随邵某1华就去开会了,他又劝了会苗某某,苗某某说要去信访局,然后他开车拉着苗某某去了信访局。苗某某邵某1华办公室直至离开大约持续了一个小时左右,苗某某近年来,多次到市、县两级、会宁镇政府等地缠访、闹访,每到国家敏感期,苗某某还石家庄地上访制造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18、证胡某1兴证言。他现任会宁镇政府组织委员。2017年9月27日上午,他接到镇办公室电话,党委书邵某1华通知班子成员九点到会议室开会,上午九点整,除邵某1华书记,其他班子成员都到达了会议室,他们以邵某1华临时有急事,就等了几分钟邵某1华还是没有来开会,他就邵某1华办公室找,他邵某1华办公室看到苗某某正在拦邵某1华不让出门,苗某某双臂张开着邵某1华的办公室的门口挡住了邵某1华向苗某某解释说有会要开,让苗某某等一会,但是苗某某就是不肯让开,邵某1华盖章出证明,当时景刘庄村书苗某生也在现场,他苗某生一起劝说苗某某,但是苗某某就是不听,过了一会,镇杨某芳也来了杨某芳给苗某某解释说有会要开,但是苗某某就是不肯让开,一直挡着办公室门口不邵某1华出门,后杨某芳苗某生把苗某某拉开苗某生把苗某某按在门框上邵某1华从他俩身边挤出了屋门。苗某某大概拦截邵某1华大约半个小时左右。
19、证杨某芳证言。他是会宁镇政府镇长,2017年9月27日,镇政府计划上午九点整在会议室召开班子成员会,当天上午九点整,其他班子成员都到会议室了,只邵某1华还没有来,组织委胡某1兴就去办公室邵某1华,其他班子成员在会议室等了十多分钟胡某1兴邵某1华都没过来,他就也邵某1华办公室去了,到那里后他看见苗某某正在拦邵某1华,他到现场时邵某1华站在办公室内,苗某某堵在办公室门口邵某1华要往外走时,苗某某就张开双臂挡住整个门口,组织委胡某1兴和景刘庄村书苗某生都站在办公室门外劝说苗某某,苗某某要邵某1华立刻给解决问题邵某1华说有会正等着开,苗某某不听劝,并说不解决问题就别想开会。班子成员都在会议室等着开会,他看苗某某不听劝说,他就苗某生说把苗某某拉开苗某生去拉苗某某,苗某某抓着门框不肯动苗某生搂着苗某某把苗某某按在了门框上,然邵某1华才从办公室里出来,拦截过程大约持续了半个多小时,本来九点整召开的班子会被推迟到了快十点才召开。
20、被告人苗某某自行打印要求会宁镇政府盖章的材料一份。证实被告人苗某某要求会宁镇政府出具名称为“会宁镇政府及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存在虚假问题”内容大致为,司法部门:2017年3月5日会宁镇政府出具《关于苗某某以上访为由要挟、敲诈镇政府的情况反映》及工作人员于3月7日出具的《证明》不符合事实,存在虚假问题。经镇政府查阅档案资料并组成调查组对作证人员作了调查,经了解查明,苗某某没有于2006年“十一”国庆节进京上访被镇政府接回来要一万元,苗某某也没有于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提出要五万元赔偿,苗某某根本没有要挟镇政府,没有敲诈镇政府。公正客观解决苗某某含冤坐牢三年的问题,还苗某某的一个清白。
21、会宁镇政府出具的关于景刘庄村苗某某问题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会宁镇景刘庄村苗某某在反映信访事项依法终结的情况下,多年来多次到北京、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等地违法上访,到镇政府缠访、闹访,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同时在上访过程中采取辱骂、拦截、威胁等手段妨碍正常办公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苗某某因为与苗美林厕所使用问题发生纠纷形成诉讼,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8日作出(2001)邢民再终字第91号判决,自2002年开始,苗某某以法院判决不公为由连续多年到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及法院上访,省高院、中级人民法院、县法院最终认定判决没有错误,苗某某还是不服,多次缠访、闹访。2006年7月6日,会宁镇政府与苗某某达成给其12000元生活补助,苗某某不再上访的协议,后苗某某又以协议内容与当时谈的不一样,要求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为由继续上访。2006年10月23日,会宁镇又迫于无奈又给了苗某某20800元,苗某某收到钱后,由其丈夫写下“今收到会宁镇政府贰万贰仟元补偿,以后苗某某不再到任何部门上访”的收条。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苗某某又要求村委会出具其继父1953年多出60元改“四至”的底据或赔偿其5万元经济损失,否则在“两会”期间上访,村委会没有答应,苗某某在两会期间上访。2008年8月31日,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2月至今苗某某继续进京缠访、闹访,还想用这种违法行为继续给政府施压达到个人目的。2017年2月以来,苗某某多次到镇政府要求出具“2008年会宁镇政府出具了敲诈勒索的伪证,县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未错判”的证明。苗某某分别拦截过冯某、邵某1、王某1、王某2,造成了影响。苗某某的信访事项已经结案了结,但从2017年2月以来,苗某某以缠访、闹访的方式对政府工作人员辱骂、拦截、威胁,多次扰乱正常办公秩序,屡教不改,在全镇乃至全县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希望公安机关对苗某某非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22、邢台县人民法院(2008)邢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苗某某为达到个人目的,在政府给其12000补助后,又以上访相要挟,迫使政府给其钱财,先要10000元,再要50000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苗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责令被告人苗某某退赔违法所得10000元。
23、邢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苗某某进京非访,邢台县公安局对苗某某行政拘留十日。
24、证人王某1、李某、胡某1、武某1工作笔记。证实2017年10月21日上午王某1在其办公室召开“十九大”期间信访稳定调度会,因被告人苗某某的闹事致使会议无法进行。
25、证人胡某1、苗某、杨某工作笔记。证实2017年9月27日上午因被告人苗某某到镇政府缠访、闹访导致原定班子会议推迟一个小时左右。
26、证人王某2工作笔记。证实2017年12月21日王某2要去南尚汪村迎接邢台市煤改气检查,因被告人苗某某的阻拦没能及时到村。
27、证人冯某、王某3、王某4、张某、程某1工作笔记。证实2017年2月22日因苗某某的闹访行为导致冯某计划开的会议没有开成。
28、邢台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证实苗某某案件中的相关视频,因时间过长,视频已经被覆盖,故无法提取。苗某某案件中的笔记复印件于2018年4月12日从会宁镇政府提取。
29、邢台县公安局出具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苗某某被派出所民警通知到派出所后移交至邢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另有报案记录、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在案证据对本案事实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多次拦截、辱骂政府工作人员,严重影响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苗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苗某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应依法予以折抵。公诉机关当庭所提对被告人苗某某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苗某某辩称,其没有去过镇政府,其寻衅滋事的行为是捏造的。因无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康某某辩护意见称被告人苗某某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也没有寻衅滋事的客观行为,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本案相关证据,各个证据可相互印证被告人苗某某在上访过程中存在拦截、辱骂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且严重影响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三月三日起至二○一九年九月二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尚启忱
审判员 张卫锋
人民陪审员 李慧芳

书记员: 徐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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