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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吕某
吴新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罗新利(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务农。2015年12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批准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新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新利,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吴新建、罗新利,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李建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辛吉贵
审判员:王林
审判员:张金平

书记员:张拴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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